1951年第2卷第2期

1951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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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覆議委員會組織通則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六十三次政務會議通過十二月十九日政務院公佈)


  第一條 爲各大城市人民政府貫澈國家公平合理的稅收政策,調整稅務工作中的公私關係,本集體協商共同負責精神,得視實際需要,依本通則組織稅務覆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委會)。

  第二條 覆委會受當地人民政府領導,其委員人數由當地人民政府酌定之。

  第三條 覆委會之委員除當地財政經濟委員會、稅務機關、工商管理機關、地政管理機關、工商業聯合會、工會之代表為當然委員外,並由當地人民政府聘請公正人士或有關專家若干人充任之,其任期為一年。

  第四條 覆委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當地人民政府就委員中指定之。

  第五條 覆委會之任務如下:

  一、傳達人民政府稅收政策、法令;

  二、調處稅務機關與納稅義務人之爭議事項;

  三、覆議納稅義務人有關稅務之申請覆議事項。

  第六條 覆委會接到納稅義務人申請參議書後,應迅速作成覆議决議書,移送主管稅務機關核轉原申請人照辦,如仍有不服,得向上級稅務機關提起申訴。

  第七條 覆委會於覆議時,應邀請申請覆議之納稅義務人列席申述理由,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同業公會派員列席,參加協商。

  第八條覆委會所為之决議,須經過半數委員之同意。如稅務機關代表認爲决議與稅法規定有抵觸時,應將决議及稅務機關代表意見一倂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商同其上級稅務機關解决之。

  第九條 覆委會得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本通則制定辦事細則,呈准當地人民政府實施。

  第十條 本通則自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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