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武裝護倉嚴防匪特搶盜破壞
國家公粮的緊急指示
(中南軍政委員會、中南軍區司令部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廿日聯合發佈)
一、各省府軍區望即會同檢査本會與中南軍區發佈之會秘字第〇二八九號聯合决定執行情形。如已完全執行並有成績者,應予表揚,凡未按决定執行而使公粮遭到損失者,應追究責任,分別輕重給予批評敎育或紀律處分。
二、責成粮食部門嚴格審査各級倉庫幹部,對少數違法失職貪汚墮落分子應即分別輕重,依法處辦,或予個別淸洗,但必須防止無根據的大量裁減,凡經審査合格忠實可靠之倉庫幹部迅即配備槍枝,武裝起來,以便自衞。
三、不論野戰部隊或地方部隊皆有保護國家公粮之責任,必須認識公粮是羣衆辛動勞動的果實,是保證戰爭勝利國家建設最寳貴的財產,應樹立高度爲人民負責的精神,做好保護粮食工作。凡在駐地周圍之粮倉發生搶粮事件時,部隊得知後應立即馳援。
四、地方政府及倉庫幹部應主動與當地駐軍取得密切聯系。如事前不聯系,發生事故時,又不設法求援而致公粮損失應由地方負責。凡當地駐軍在保護範圍内之倉庫發生事故時,得知不救,求援不應而致公粮損失應由當地駐軍負責,幷應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給予適當處分。
五、凡有民兵組織之地區應明確規定「生產自衛,保家護倉」爲民兵重要任務,作實際具體敎育,對過去護倉有功者,應予獎勵。
六、不論部隊、機關、團體,應廣泛的向羣衆宣傳,加强羣衆敎育,組織羣衆性的護倉運動。說明今天國家公粮與羣衆利益的密切關係,說明保護公粮,便是保護自己利益,亦是中國人民抗美援朝的實際行動,以提高羣衆覺悟,使護育保粮工作成爲羣衆自覺的運動,在組織上如應相互配合,如各區鄕組織護糧委員會、護倉巡邏隊、四隣小組等。
七、凡一切公粮倉庫應立即裝設防火設備,分散於農村或小市鎭之倉庫應多打水井,大城市有自來水地區,應設置水龍帶,對倉庫幹部應加强防特、防匪、防火敎育,提高警惕。
八、凡遇匪特煽動羣衆搶劫公粮。各地政府,地方武裝與當地駐軍得悉後必須立即制止,違抗徴者即行逮捕法辦,如遇武裝抵抗,應即予鎭壓,並解除其武裝。
九、對搶粮爲首分子,不論任何人,任何動機,根據本會三月十九日懲辦擒粮首惡分子命令,一律處以死刑,不得姑寬;次要份子按情節輕重,分別判罪,脅從分子和羣衆,應査明情節作分別處理,但所擒之公粮必須勒令全部追還,違者法辦。
十、各級粮倉幹部如有勾結匪特搶刼公粮或夥同作弊者,應分別輕重,依法嚴懲。
十一、凡交通要道有顯著目標之公粮倉庫應立即進行僞裝,以防空襲。
十二、以上各點望各地立即硏究,迅速佈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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