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2期

1951年01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51年 > 第2卷第2期
【打印】 【字体:

廣東省征用民工修築公路暫行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五日粤交字第三號通令頒發施行)


  第一條 爲適應當前局勢,迅速動員民工大力修復本省公路,鞏固國防,特根據本府及軍區交聯字第326號聯合命令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工之征用,由各區專員公署及各縣政府負責動員征調編組,受各區公路修築分會(以下簡稱分會)及各縣公路修築支會(以下簡稱支會)領導配合本省公路修築委員會(以下簡稱築委會)派出之工程隊或工兵隊工作。

  第三條 民工工作的規定

  一、路基土方

  二、路面材料的採取(包括搞碎石)

  三、路面舖築

  四、運輸材料

  五、工程司臨時分配工作

  第四條 民工隊之編組

  一、各縣以區鄕爲單位組織若干個民工大隊,每大隊設大隊長一人,副大隊 長一人至二人,由區(鄕)長充任之,每大隊轄若干個中隊,每中隊設中隊長副各一人,由鄕(村)長充任之。每中隊轄三個分隊,每分隊設分隊長一人,由鄕村幹部中選員充任。各分隊以三十個民工編成之。各級幷應設置政治工作人員一人。

  二、各級隊部所需事務人員,由各縣人民政府斟酌實際需要由縣區鄕幹部中遴員充任之。

  三、各大(中)隊額數之多寡,得按各縣公路路綫實際情形增减之。

  第五條 民工之動員與征調

  一、征調民工係以義務參加築路爲原則,專署以至縣鄕村政府,各級幹部務首先重視此一任務,通過黨、團、農會婦女會關係,結合各該地區目前須要進行之主要工作如反封建、反霸、土改、秋征、减租、淸匪、肅特、抗美援朝、保家衞國搞好公路交通等情况,作廣泛深入動員宣傳,掀起築路熱潮,使人民認識目前世界與國家的形勢,及國防與公路交通的重要,人民對國家當家作主的責任以及在公路交通完成後,人民可獲得的利益,而自動踴躍參加。

  二、凡各專署轄區內十八歲至四十五歲之適齡男女公民,須一律參加義務勞動,首先徴調應修公路兩傍二十華里內之民工,不足時再行征用其他地區民工,征工多少,視公路之路基、路面、橋涵工程及其他需要而定。

  三、凡參加築路之適齡公民,其義務勞動暫規定以每人做够四個標準工爲原則(如土方每人做一立方土爲一標準工)。如屬地主階級,並得增加一倍至三倍。

  四、凡應征參加築路之適齡公民,如因故不能参加工作者,准予以欵代工,每工以當地白米四市斤計算,貧僱農或市鎭貧民確因特殊情况,無法出力出錢者,地方政府應予酌情照顧,出具証明,准予免征或减征工數。

  五、凡參加築路之民工,在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由當地築路分會供給中午稀飯一餐(中白米十市両)。

  第六條 民工築路義務勞動標準工數計算法

  一、做土方每一公方算一工,多做多算,如毎天能做兩個公方,則算二工,餘類推。

  二、檢軟石每公方算二工,開堅石每公方算四工,搞路面碎石每公方算四工,運砂石每公方公里算三.七工,採砂每公方公里算一工。

  三、舖壓十八公分厚路面,每平方公尺算〇.四工,舗壓二十八公分厚路面,每平方公尺算〇.五五工。

  四、運木料每公方公里算一.二工,運輸以重量計,每公噸每公里算二.一工。

  第七條 當民工參加築路時,各級隊長幹部應鼓舞民工工作的熱情,以鄕村或隊別爲單位互相參觀用挑戰比賽方式,開展工作,及時表揚工作優點,選拔英模,加速工作效率,每天工作吿一段落時,應舉行會報,總結經驗,以備來日工作的改進,並於工作地段完工後,作總結報吿,層轉上級。

  第八條 各民工隊之工作地段,工作種類,工作數量,及所需民工數額,與完工期限,均由所屬地段之工程隊計算劃分,决定後通知各隊,而各民工隊中小隊長接到通知後,須於開工前三日前到達指定工作地段,受工程人員之指導,辨明標誌,了解工作步驟,認眞硏究佈置工作,以便民工到工後,按照計劃施工,而免耗工。

  第九條 各民工隊中小隊長於施工時,須常用在工地,做到帶頭作用,受工程師之指導,督率民工工作,不得無故缺席。

  第十條 民工工作時間,每日以實際滿足十小時,及能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標準爲原則。如遇緊急工作,須加開夜工,則以實際工作五小時,能完成規定工作數量之半數,計算為一工,其超過或不足一工者,按比例伸算。

  第十一條 民工所担任之工作,必須照工程隊規定之時間標準,依期完成,方得離開工地,換工者須俟其接替民工到達工地接替工作後,始得離開工地,如有未完成任務而離去者,其未完成部份,應由各該民工隊負責完成。

  第十二條 各民工隊在工地工作時,人數必須照編制編配足額,幷不曾抽派担任其他什捞,致影响工程工作。各支會及工程隊應隨時派員檢査或點名。

  第十三條 民工之工作期間,各民工大隊每五天向總隊預領全大隊中午一餐稀飯費,轉發各隊應用,各中小隊須逐日向民工公佈收支賬目。

  第十四條 施工期間,各分會各總、大、中、小隊隊長及工程人員等,應隨時檢査工作進度及工程標準,如發現某部工作效率低,或不合工程標準,應即提出警吿,幷設法改善。

  第十五條 遠地參加工作之民工(超過二十華里以上者),其食宿應由分會及支會與縣區鄕村政府斟酌實際情形,予以照顧,而民工應自行携帶臥具及炊膳用具。

  第十六條 民工所需担桿鋤頭,均由民工自備,而土箕繩索及石工所需之鋼钎鐵錘火藥等工具材料,均由分會供應使用。惟民工對工具之使用,應盡愛護公物之責任。

  第十七條 各民工總隊應由縣衞生醫院派遣醫護人員,携帶醫療器材及藥品,隨隊至工地醫治傷病民工,所耗藥費,按照規定由各該院逕向其上級檢據報銷。

  第十八條 各民工隊隊長或民工因公重傷或死亡,由主管隊長列舉事實經過,幷得工程人員或當地鄕村政府証明,報請築委會按規定辦法分別發給醫藥、埋葬、撫卹等費。

  第十九條 凡每一工程竣工前二日,民工隊長應報知支會或工程隊,派一先行査驗,以便决定民工之調遣或解散。竣工後,並須報請築委會驗收。

  第二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善使宜,得隨時修正公佈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