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2期

1951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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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奉令規定拍發國際政務電報、

電話範圍的通令

(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廿八日會經字第〇五一九號通令)


  案奉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本年十二月十八日政財申字三九五號令開:「關於郵電部請示何種人員可有資格拍發國際政務電報或國際政務電話一案,經由郵電部邀集有關機關協商擬具節略,送前核示,經核,同意所提三項範圍。除函知郵電部遵照辦理外,特檢同該三項範圍,希即査照辦理』等因自應遵辦,茲抄同該三項範圍隨令附發,除分令外合亟令仰遵照辦理爲要!


坿:拍發國際政務電報、電話三項範圍


  一、在中央人民政府方面:

  以政務院各部、會、院、署、行的首長及其相當或上級機關的首長爲限。

  二、在外交人員方面:

  以各國派駐我國之大使、公使、代辦及領事官(包括總領事、領事舘領事、副領事舘副領事)爲限。

  三、在各大行政區及省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軍事管制委員會方面:

  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或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核定之最高軍政首長及中央人民政府派駐或受權辦理涉及外交事件之人員爲限。

  (編者按:本文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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