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2期

1951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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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區國營經濟部門對合作社優待暫行辦法

(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五日發出)


  一、本辦法係根據中國人民政協共同綱領第二十九條精神製定之。

  二、國家貿易公司在幾種主要商品上,對合作社的優待按照批發價格作如下之減低:

  紗布植物油等百分之二,細糧、百貨、煤油等百分之三,粗糧等百分之四,食鹽百分之五,煤炭百分之六(對城市工人消費社:紗布植物油百分之三,細糧、百貨、煤油百分之四,粗糧等百分之五,食鹽百分之六,煤炭百分之七。)

  三、國營工廠礦場對合作社售貨,按照批發價格減低百分之三。

  四、國家銀行對合作社之優待遂照中央合作事業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合放字第七號聯合指示辦理之。

  五、國家運輸到合作社之優待,按運輸規章減一等收費。

  六、電訊按公電收收費,電報按國營企業機關發電辦法,盡先拍發。

  七、凡新成立之合作社,在一年內按中央規定减輕後之納稅額再按對折優待(如某一合作社按中央優待減輕納稅額為五萬元,再以對折優待爲二萬五千元),一年後即按中央與中南的規定交納。

  八、凡根據合作社法(草案)組織之合作社並經政府登記批准取得合作社資格的,均得享受本條例之優待辦法。

  九、凡各基層社向國營貿易公司及國營工礦購貨應按日作出簡要計割,交由縣(市)總社彙總審査,並由縣(市)總社製訂總計割,向國營企業統一購貨。如無縣(市)總社時,可由縣(市)政府證明後購貨,至其他四、五、六、七條之優待,只要携有縣(市)以上政府之登記證即可取得優待。

  十、本辦法經中南軍政委員會公佈施行,其修正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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