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為使「中南區國營經濟部門對合作社優待暫行辦法」有效而確切的執行的指示
(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十日公佈)
一、凡國營經濟部門的同志,應從思想上明確認識合作社的發展壯大與否,是國營經濟能否領導私營經濟與小生產者正當發展的主要關鍵之一,同時合作社之發展壯大與否,也是國營經濟在勞動人民中有無羣衆基礎的决定關鍵。因此我們援助、優持合作社,正是為工農羣衆服務的具體表現,也正是國營經濟部門求得自己發展完成工作任務的重要因素。
二、國營經濟部門不僅應很好的扶植優待合作社,且應很好的幫助合作社建立與發展,使之逐漸成爲成國營經濟領導下的勞動人民的獨立經濟組織。因此各地國營經濟部門,特別是貿易公司,只要在不違反國家財經政策條件下,應盡量對合作社在產地之採購產品與加工出口等(中央有具體規定)給予應有之優待與帮助。目前尙有個別地區貿易部門對合作社之產地採購加以限制是應該糾正的。
三、各級合作行政機關應協同各級總社,按照合作社法(草案),把各地合作社認眞加以整頓。使之逐漸的納入正軌;幷應對各級總社及各種基層社加以審査登記。應使國家的優待能起帮助合作社減除中間剝削的作用,而不應使之起帮助合作社單純營利分紅之作用。
四、各合作社向貿易公司批購貨物時,應逐月預造每月的購貨計劃,幷經由縣(市)以上總社(或其籌備委員會及合作局或科)彙集審査。統一向各貿易公司批購,這樣才能逐漸的使合作社的業務做到有計劃性與納入正軌。
五、各級財委除了認眞檢査當地國營經濟部門對合作社扶植優待之確切執行外,幷應注意帮助當地合作社之認眞整頓,使之逐步的走向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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