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2期

1951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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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舉辦工農速成中學和工農幹部

文化補習學校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一、工農幹部是建設人民國家的重要骨幹,但在過去長期戰爭環境中,他們很少有受系統的文化敎育的機會。爲了認眞提高他們的文化水平以適應建設事業的需要,人民政府必須給予他們以專門受敎育的機會,培養他們成為新的知識分子。爲此,特决定在全國範圍內有計劃有步驟地舉辦工農速成中學和工農幹部文化補習學校,吸收不同程度的工農幹部給以適當時間的文化敎育,儘可能地使全國工農幹部的文化程度能在若干年內提高到相當於中學的水平。

  二、工農速成中學修業年限暫定爲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之,其課程相當於普通中學的基本課程。工農幹部文化補習學校修業年限暫定爲二年,必要時得延長之,其課程相當於完全小學的基本課程。這兩種學校的課程內容均須力求精簡,使切合國家建設的需要及工農幹部的特點。

  三、工農速成中學和工農幹部文化補習學校的學生,應由各機關、工廠、學校有計劃地抽調或選送。入工農速成中學的條件爲參加革命工作三年以上的工農幹部或有三年以上工齡的產業工人,具有相當于高級小學畢業的文化程度,年在十八至三十五歲,身體健康者。入工農幹部文化補習學校的條件爲參加革命工作三年以上的工農幹部;年在十八歲以上者。各單位于選調學員時,須認識工農幹部對文化的迫切需要和國家建設的長遠利益,按照規定選送,不得敷衍充數。

  四、工農速成中學和工農幹部文化補習學校,均須配備優良的敎職員担任敎學和校務,並供給必要的設備。

  五、爲了獎勵優秀的工農幹部及產業工人入學,凡對離職學習的學生,在學習期間,其原有的軍齢、工齡應繼續計算。供給制幹部入學後,其政治和物質生活等待遇必須保持其原來標準。工資制幹部按其相當等級受供給制待遇。工人按一般供給制待遇。學生入學後其家屬生活確有困難者,得酌情予以補助。工農速成中學及工農幹部文化補習學校敎員的工資,應稍高於當地普通中學及小學敎員的待遇。

  六、工農速成中學,暫由中央人民政府敎育部及各大行政區敎育部統籌舉辦。工農幹部文化補習學校,可由各高級機關及省市縣人民政府分別舉辦。

  七、中央人民政府敎育部應根據上述各項原則,制定工農速成中學和工農幹部文化補習學校的實施辦法,公佈實行,並有計割地訓練師資,編訂敎材,以應兩種學校的需要。全國工農速成中學和工農幹部文化補習學校的學制、課程、敎材和敎學計劃,均應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敎育部的規定辦理。


(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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