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職工業餘敎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四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
第一條 本條例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開展職工業餘敎育指示」的規定制訂之。
第二條 全國職工業餘敎育委員會,由中央人民政府敎育部會同中華全國總工會,邀集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代表組成之。
第三條 各大行政區、省、市職工業餘敎育委員會,由各該級人民政府敎育部門會同各該地方工會組織。邀集政府勞動部門、政府企業管理部門及主要產業工會、新民主主義靑年團、民主婦女聯合會等有關機關、團體的代表組成之。
第四條 市屬區或縣有必要時得組織區或縣職工業餘敎育委員會,由區或縣人民政府工會、文化舘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代表組成之。
第五條 在廠、礦、企業內。其職工業餘敎育工作由各該廠、礦、企業的工會領導。如遇重大問題,可提交工廠管理委員會、勞資協商會議或選集有關方面舉行聯席會議討論解决之。如有必要在廠礦企業內組織職工業餘敎育委員會時,則由工會負責,邀集行政或資方、靑年團、技術人員職工業餘敎育之幹部、敎員學員代表等組成之。
第六條 各級職工業餘敎育委員會,以各該級政府敎育部門的代表爲主任委員,工會組織的代表爲副主任委員。廠、礦、企業職工業餘敎育委員會,則以工會組織的代表爲主任委員,行政或資方的代表爲副主任委員。
第七條 除全國職工業餘敎育委員會的任務,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開展職工業餘敎育指示」中已有規定外,各大行政區、省市及區、縣職工業餘敎育委員會的任務如下:
甲、討論並制訂當地職工業餘敎育的具體方針、計劃及實施辦法。
乙、討論並决定當地經費調劑與動用的原則及教員待遇、經費開支標準事項。
丙、討論並决定敎員的培養、訓練及調配事項。
丁、討論並决定各種獎勵事項。
戊、聽取並討論工作報吿。
已、討論並决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各級職工業餘敎育委員會的决議,由各級人民政府敎育部門發佈之,各有關方面均須遵照執行。但廠、礦、企業職工業餘敎育委員會的决議,則視其性質由工會、行政或資方會銜或分別發佈之。
第九條 各級職工業餘敎育委員會之間,無直接的行政領導關係;但上級職工業餘敎育委員會得派員檢査下級職工業餘敎育委員會範圍內的工作,下級職工業餘敎育委員會應向上級職工業餘敎育委員會定期作工作報吿。
第十條 職工業餘教育各項工作,由參加各級職工業餘敎育委員會的各單位,根據統一領導,分工合作的原則,實行下列的分工:
甲、有關敎育行政的管理,由政府敎育部門負責。
乙、有關敎學業務的改進,由政府敎育部門負責,工會配合。
丙、有關職工學習的動員、組織及職工學習情祝的了解,由工會負責,靑年團及婦聯配合。
丁、有關學習時間及其他學習條件的保證,由政府企業管理部門及勞動部門負責,由工會,靑年團及婦聯配合。
第十一條 各級職工業餘敎育委員會,一般每兩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可召集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各級職工業餘敎育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由政府敎育部門及工會組織抽調一定數量的幹部設秘書處或工作組,負責處理會務及有關職工業餘敎育的檢査和硏究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職工業餘敎育委員會的辦公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敎育部門行政費內開支報銷。
第十四條 本條例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由中央人民政府敎育部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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