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
關於開展農民業餘敎育的指示
(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四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
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農民業餘敎育,提高農民的文化水平,是當前我國文化建設上的重大任務之一。
二十餘年來,在老解放區曾進行了多種形式的農民業餘敎育,對提高農民政治覺悟,完成各種對敵鬥爭任務,起過偉大的作用。但由於長期處於鬥爭環境,在提高農民的文化水平方面,成績還不很大。現在國家已經統一,農民業餘敎育亟應加强,以適應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發展的需要。爲此特作下列的指示:
一、農民業餘敎育一般地應以識字學文化爲主,配合時事、政策敎育和生產、衞生敎育。但各地區的情况不同,農民覺悟程度亦有差異;因此又必須根據具體條件與要求,分別步驟,因時因地制宜,依照上列原則,規定各種不同地區的敎育內容:甲、凡經過土地改革,農民生活已初步改善的老區,首先推行識字運動,逐漸減少文盲,並配合進行時事、政策敎育與生產、衛生敎育。但在遇有重大政治任務時,則應加重時事政策敎育的比重。在對象方面,則應首先着重村幹部、積極分子及靑年男女,逐漸推廣到一般農民。爭取在三五年內使村幹部及靑年積極分子學會常用字一千字以上,具有初步讀寫算的能力。乙、凡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半老區和新區,由於農村中反封建的鬥爭正在展開,一般地應以結合當地當時中心工作與羣衆運動,運用各種形式,進行政策、時事敎育爲主,以激發農民的階級覺悟,提高其政治認識。如農民要求與條件許可,亦可適當地進行識字敎育,爲土地改革完成後開展農民識字運動打下基礎。丙、少數民族地區,除按老區新區各採不同方針外,並應特別注意民族政策的敎育,及針對當地少數民族特點與情况,進行其他必要的敎育。少數民族的文化敎育除尙無民族文字者外以用本民族文字爲原則,但在自願的原則下,亦可採用當地社會生活中普遍應用的別種文字。
二、過去農民業餘敎育主要是採取冬學形式,多年以來已經行之有效,今後仍應繼續發展,作爲廣泛動員農民學習的一種方式。但爲了更進一步使農民業餘學者趨向經常化,同時又必須爭取條件,使這種季節性的業餘學習,逐步轉變爲常年業餘學習。在有條件的地方(如某些老區)應儘量舉辦和堅持農民業餘學校,並輔以各種分散形式的和有專人領導的識字班或小組(如與生產相結合的地頭小組,與生活相應的坑頭小組等形式)。學習形式必須多種多樣,不應强求一律。不論集中與分散的形式,常年學習與季節性學習,均須靈活運用,並應儘量與農民的生產互助組織與文娛組織互相結合。農民的常年學習必須不妨碍生產,農忙時應放假,農閒時應加緊學習。農民的學習必須根據農民需要與自覺自願的原則,反對强迫命令與形式主義,同時防止放任自流的現象。
三、農民業餘文化敎育,不論採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均可按照情况分設初級班(組)與高級班(組)。初級班(組)吸收文盲和半文盲入學,使其在三年內認識常用字一千字以上,並具有初步讀、寫、算能力。高級班(組)吸收已經完成初級班課程或有同等學力者入學,使其在二年內基本上達到相當於高級小學畢業的程度。但此項班次和期限,各地可根據具體情况加以適當增減。初級班(組)的課程暫定爲識字與算術两科,以第一年專學識字第二年增學算術爲原則。高級班(組)的課程,暫定爲國語、算術、常識三科。各科課程標準,由中央人民政府敎育部另行訂定之。全年學習時間暫定爲上課一百五十次至二百次,每次一至二小時,在農作較忙時期,可酌情放假。以上规定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况與條件,靈活支配或作適當變動。
參加初級班(組)或高級班(組)的學生,在學完規定課程並考試及格者,得由縣市人民政府發給農民業餘學校初級班(組)或高級班(組)之畢業證書。此種証書,在証明文化程度及投考工農幹部文化補習學校和工農速成中學時,與初級小學或高級小學的畢業證書有同等效力。
四、農民業餘敎育工作,應由各級人民政府敎育部門領導,其他有關人民團體予以協助。各縣人民政府有必要時得會同當地之農民協會、新民主主義靑年團、民主婦女聯合會等有關團體組織縣農民業餘敎育委員會,統一領導本縣農民業餘敎育工作。
五、開展農民業餘敎育,除設有高級班,幷逹到一定人數,能堅持正規學習的農民業餘學校,可酌設專職敎師外,一般地應實行以民敎民的方針,號召動員一切識字的人作羣衆敎師,以敎人識字作爲自己的光榮任務。羣衆敎師中,應選擇程度較高、敎育有經驗有成績者爲骨幹。必要時幷可舉辦短期訓練班,吸收失業失學知識分子,施以政治思想敎育,幷輔以必要的業務敎育,畢業後,使之參加農民業餘敎育工作。鄕村小學敎職員,幷應負責給羣衆敎師以業務上的指導。各縣人民政府,應經常採取各種辦法,提高羣衆敎師的政治水平與敎學能力,如定期集訓、巡廻傳授、輔導集體備課、舉行敎學硏究會、敎學展覽會及組織觀摩敎育與典型報吿等。爲使羣衆敎師能安心敎學,堅持工作,各大行政區、省、市人民政府敎育部門根據各地具體情况,制定對羣衆敎師的優待、生活補助或獎勵的辦法。其他機關、團體、學校均有協助開展當地農民業餘敎育,以及在可能條件下帮助農民業餘學校解决房屋設備的義務。
六、中央人民政府敎育部及出版總署,應負責計劃及指導農民業餘敎育的敎材與讀物的出版。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亦得自行編印敎材。各省、市、縣,可根據地方具體情况,編輯補充敎材,有可能時並應儘量出版通俗的農民讀物與報刊。
七、農民業餘敎育的經費,應以依靠當地羣衆自行解决爲主。必要時得由縣敎育經費項下撥出一定數目,予以補助。各大行政區、省、市人民政府,應撥出一定數額的經費,專作農民業餘敎育重點補助與獎勵之用。
八、各省、市人民政府敎育廳、局得依據本指示制定實施辦法,呈請上級人民政府敎育部批准後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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