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2期

1951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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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區徴集失業工人救濟基金施行細則

(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一日會秘字第〇四九一號令公佈)


  爲了減輕失業工人生活困難,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六條救濟基金之來源第一項之規定。特製定本細則。

第一章 繳納範圍之規定

  第一條:凡舉辦失業工人救濟之城市,所有國營、私營機關經營的工廠、礦塲、作坊、銀行、商店、報社、書店、電影院、戲院、貿易公司、醫院及其他企業的行政方面或資方均須按月繳納所付實際工資總額百分之一。上述各種企業及碼頭運輸等事業的在業工人和職員,亦應按月繳納所得實際工資百分之一,作爲救濟基金。非企業性之文敎單位,如公、私立學校,人民文化館、圖書館、公園及從事市政建設事業的單位,(如建設工程隊、淸潔隊等)僅限于職工方面繳納救濟基金。

  第二條:各級行政機關及工商等羣衆團體的行政方面和職工,均不繳納救濟基金。

  第三條:凡無僱傭關係的獨立生產者,和連續工作不足三個月的臨時工均不繳納救濟基金。

第二章 實際工資之計算

  第四條:企業的行政方面或資方供給職工伙食者,其實際工資之計算除原有工資外僅包括伙食費。

  第五條:提成、批賬、計件等,非固定工資之營業,繳納救濟基金時,按上月實際支付及所得繳納。

  第六條:個別工商業者,因特殊困難,尙未正式開工復業,或確實不能維持生產和營業者,經申請工商業會申請証明,工商聯合會審査同意。個別職工因特殊困雖,確實不能維持生活者,經申請基層工會証明,產業工會審査同意,轉請省(市)救委會批准,均可緩繳,少繳或免繳其應繳之救濟基金。

第三章 繳納手續

  第七條:各國營、私營企業工廠、作坊、商店之行政或資方與職工雙方應繳納救濟基金者,爲簡化手續起見,徵得基層工會同意,職工應繳部份,可由行政方面或資方在發薪時代扣統一繳納。

  第八條:救濟基金收支統以人民幣爲計算單位,各繳納單位計算應繳數目時,仍以各該單位現行工資計算單位(工薪分、大米、小麥或其他實物)計算繳納時,按當地當天報紙公佈之價格折成人民幣交付之。

  第九條:各繳欵單位,按月塡具預報表(向當地救委會索取)依左列規定辦理換領交炊通知單手續,赴當地人民銀行交欵。(預報表及通知單由各省(市)救委會統一製發。)

  甲、國營工商企業及市政建設事業之職工,至救濟處辦理。

  乙、私營工商企業,以戶爲單位,至各該工商業會辦理。

  丙、工商聯合會直屬單位會員戶,至工商聯合會辦理。

  丁、未參加工商業會者,依其性質劃歸各該工商業會辦理,各該工商業會有催繳責任,工商聯合會新私營工商業有總的督促責任。

  戊、非企業單位的職工,至敎育工作者工會、文藝工作者工會、搬運工會等單位辦理,地方工會有督促責任。

  第十條:救濟基金從一九五一年一月份起一律開始徵收,(但各地一月份以前已收者可依舊不變)各企業單位於每月最後一次發薪時繳納,最遲不得超過下月五日。

第四章 保管與檢查

  第十一條:當地人民銀行負責保管基金,收欵後塡發三聯收據(一聯交繳欵人,一聯交省(市)救委會,一聯由銀行存査。)

  第十二條:凡由救濟處辦理繳欵手續者,由救濟處負責督促檢査。

  第十三條:凡由工商聯、工商業會、産業工會等辦理手續者,由各該團體負責督促檢査。

  第十四條:負責辦理換領交欵通知單手續的各單位須按月編造收款月報表送各該省(市)救濟委員會。各該救委會往存欵銀行核對後,幷按月彙編收欵月報表及報吿書呈送中南救委會,其各地徵集之救濟金,統由中南救濟委員會支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細則之各項規定,僅適用於繳納救濟基金。

  第十六條:本細則修改權、解釋權屬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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