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2期

1951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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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沒收及代管戦犯與官僚財產應報本府轉報中南軍政委員會統一處理的通令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四日辦秘字第三八六三號發佈)


  接中南軍政委員會十一月廿八日會秘字第〇四八一號通令「爲了統一辦理沒收及代管戰犯與官僚資本的財產,使之在處理問題上易於爭取主動,工作不出偏差,且使各級政府機關在請示工作中,有所遵循,避免多頭領導指示,特通令如下凡各級政府機關於沒收及代管戰犯與官僚資本的財產,應一律呈請各該省市人民政府,再由省、市人民政府轉呈本會統一處理,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擅行處理。仰各轉飭所屬遵行爲要」!各縣市人民政府機關,凡有沒收及代管戰犯與官僚資本財產案件,應即報由專署統一彙報本府,以憑轉報中南軍政委員會統一處理,希即遵照爲要!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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