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2卷第1期

1950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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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實施土地改革的佈吿

辦秘字三二八六號

一九五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土地改革是全國廣大農民及其他各革命階級的迫切要求,爲中國歴史上空前偉大的社會改革工作,本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的原則,中南軍政委員會關於土地改革的决議及根據本省具體情況,業經制定「廣東省土地改革實施辦法」即將公佈施行。本省屬新解放區,情況複雜,爲穩步進行,避免引起混亂,决定本省土地改革工作,分三年完成。今年首先在興寧、揭陽、龍川三縣及其他專區各擇一鄕或一區開始實行,以便取得經驗,再行逐歩推廣及於全省。當土地改革開始實行之際,特佈吿數事仰各界人民一體知照:

  一、實行土地改革地區,所有各級幹部及軍民人等,均應嚴格遵守人民政府關於土地改革法令,不得違反。地主中如有恃强頑抗,破壊土地改革法令及土地改革工作者,定予嚴厲處分。任何人均不得勾結或帮助地主分散、隱藏財物,或貪贓受賄,徇私舞弊。違者依法懲處。

  二、除實行土地改革之縣份外,全省各地應普遍進行減租運動與生產運動,結合淸匪、肅特、反霸,建立與健全人民團體以及整頓基層政權組織和人民武裝等,作爲實行土地改革的準備步驟,以便明後年順利進行土地改革。

  三、無論上改區或準備土改區,社會改革與民主改革的每一步驟,均應與恢復和發展生產相結合。堅决保護工商業。保護勞動所得,農作物誰種誰收。保證土地改革前土地所有權維持原狀。允許雇傭自由,工資由雙方協議。允許借貸自由,利息由雙方面議,並應有借有還。禁止地主,公、族田非法出賣、典押或赠送土地,不得無理奪田。嚴禁不法分子故意屠殺殘害家畜,砍伐樹木和竹林,毀壞農具、建築物、農作物等,盤者應予懲處。

  四、防止匪徒特務、不法分子挑撥離間,造謠生事,及破壞生產擾亂社會秩序等非法活動。凡發現上述非法活動者,人人有舉報之義務,不得縱容包庇,違者法辦。

  上述各端,望我全省廣大農民,以及全省人民一體遵行,共同努力,爲澈底完成全省土地改革的偉大歷史任務而奮鬥!

  此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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