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地區郵電修建及使用辦法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O年九月十三日政財字第一八一號令頒發)
(一)爲切實掌握土改運動的領導,並就目前财政的可能性,對土改地區的郵電修建範圍及其使用辦法,特規定如下:
(二)凡實行土改地區,應有如下的郵電設備:
1.郵政:進行土改的縣份,應加强縣郵局及郵政代辦所,郵班一般做到逐日到區,保証三日內到行政村,不靠郵路的行政村或村,應指定專人(或備帶村政府之證明信件者)向最近之郵政局所聯系,以加强速率;但地區遼遠人口稀少之區,得另行處理。
2.電信:就現有國營電信及地方電信設備的基礎,充分予以利用,不另設架綫路;目前現有地方電信綫路應即予修整充分利用。
(三)全部土改地區的郵電修建事宜,由中央郵電部各人大政區郵政、電信總分局統一負責。其因修通電路而需要的一切費用,應與一九五O年全國電信幹綫建設計劃分開,單列預算,由各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負擔。至因新設郵路所需之費用,則由郵電部負担。
(四)爲及時完成本年度全部土改地區的郵電修建事宜,各大行政區應將轄境內實符土改的的縣份、位置、詳細列表,通知各區郵政、電信分局,就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統一籌劃。
(五)各大行政區郵政、電信總分局於接得前項通知後,應即根據轄區內郵電設備情況,擬具修建計劃,向各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請示後,立即通知所屬省管理局於五日內造出具體預算,彙總呈報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核批執行,並分呈中央郵電部備查。
(六)為迅速完成此項任務,應實行下列分工辦法:
1.凡土改地區,因修復地方電話綫路所需的木桿、運輸及民工,由各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根據各大行政區電信總分局提出的規格要求,動員地方政府,負責如期供應。
2.修復土改地區地方電話綫路所需的全部線料,瓷頭、勾瓶及架線技工等,統由中央郵電部負責籌劃與調配,經費由各大行政區軍政委員内負担,但調用郵電部本身的技工的薪金,仍由郵電部負担。
3.所有土改地區經修整的地方電話綫路所需使用的電話單機、總機和管理維護人員,由郵電部提出統一計劃,於九月十五日以前商議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通訊部,從人民解放軍通訊部隊中抽借;其他一切費用,包括維護材料費、借調人員差旅費及器材運輸費等,由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負担。
4.土改地區應增添的投遞員,由各縣黨政機關就地抽調政治上可靠的靑年充任,其薪金由郵電部負担,但一切郵件遞傳,均照章納費。
(七)關於土改地區郵電資費的規定:.
1.土改地區在土改期利用地方電話綫路(不論原有的和此次修復的)通話時,一律免費,專署和專署以下各級行政機構利用國營電信幹部相互通話時,亦一律免費,但以電路一路爲限,並在不妨碍土改通話情況下,得繼續營業。
2.專署到省的土改工作後報通話,規定在每日廿二小時至次日九時之間得免使費用國營幹線,其通話程序僅次於防空警報與重要軍政通話,其他時間通話,仍應照章納費。
(八)爲避免通話中的擠擁現象防止濫用,現定各級政府使用電話的人員如下;
1.區鎭:區長、鎭長、農會主席、土改工作負責人及上級委派指導土改工作的負責人。
2.縣:縣長、副縣長、農會主席、土改工作負責人及上級委派指導土改工作的負責人。
3.專署:專員、副專員、土改負責人及上級委派指導土改工作的負責人。每次通話時,應盡量緊湊,尤由縣以上的通話,更應事先作好提綱,以免佔用綫路過久,影响他人使用。
(九)各省郵政、電信管理局應將省內土改地區郵電修建的全部情况,於十月底書面總結報吿中央郵郵電部,並以副本呈大行政區郵政、電信總分局,十一月半由中央郵電部彙總報吿政務院。
(十)本辦法自政務院批准日起,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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