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2卷第1期

1950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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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軍政委員會發佈

關於土改中到城市逮捕不法地主的手績規定


  我中南區即將展開大規模的土地改革運動,爲了防止不法地主逃匿城市違抗與破壊土地改革,以支持農民運動,澈底打垮地主對農村的反動統治,同時並避免造成各地農民隨便進城市直接捕捉惡霸地主,而引起秩序混亂,特規定土改中到城市逮捕不法地主的手續如下:

  一、凡不法地主爲了違抗和破壞土地改革,逃匿在城市或外地市鎭不依法履行囘郷申報土地清理手續者,經原鄉農民或農民協會向縣人民政府或人民法庭控吿,經縣人民政府審核與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按以下手續辦理。

  1.凡不法地主逃匿在本縣縣城或縣境以內之其他市鎭者,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公安局負責逮捕交囘農會或人民法庭依法處理。

  2.凡不法地主逃匿在本縣範圍以外本省範圍以內之城市或市鎭者,經本縣人民政府審核批准,持縣人民政府介紹信(如係省會所在地,則應通過省府,持省府介紹信)直接去與該市或縣人民政府接洽,經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市、縣公安機關逮捕交派去之人帶囘。

  3.凡不法地主逃匿在本省以外中南區以內各大城市和其他縣城者,應經本縣人民政府審核轉報專署、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持省人民政府介紹信,直接去與各該市或縣人民政府接洽,經該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市、縣公安機關逮捕交與派去之人帶囘,如係鄰縣者,得按第二項鄰縣辦法辦理之。

  4.凡不法地主逃匿到本區以外之其他大行政區(如廣東、華北、西北)之城市,必須要囘者,應經所屬之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持省人民政府介紹信去與當地人民政府接洽,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市公安機關逮捕帶囘。如係鄰縣鄰省者,得按第二項辦理之。

  二、凡不法地主逃匿所在地之城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在以民持介給信來逮捕不法惡霸地主時,均應站在支持農民運動的立塲積極帮助熱心招待,指派專人調査,如果材料屬實,則應指定公安機關迅速妥為辦理。不得數衍應付,如遇有不同意見時應即將自己意见迅速反映給原派人來的機關加以磋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爲辦理。

  三、所逮捕帶囘鄕村之案犯,當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法庭均須公開依法處理,並公佈處理結果,如係從大城市逮囘之案犯,並應將其罪狀及處理結果通知原逃匿居之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中用報紙或出公告予以公佈,以免只見逮捕人不見處理結果,引起各界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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