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2卷第1期

1950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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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今年秋征時仍用夏征施行細則的通知

財行稅字第九八零號

一九五〇年十一月四日


  因爲今年夏征時已將任務分配到區村戶了,如果採用新的農業稅條例,則須重新計算,時間來不及,爲使不影響完成任務起見,並經中南軍政委員會同意,决定廣東省今年秋征辦法,仍沿用夏征時施行的「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〇年征收公粮施細則」,並加訂補辦法几項,隨文發出,希即各地遵照執行。

  附:一九五〇年征收公粮施行細則補充辦法

  (一)未依法減租的土地,業主負擔部份,按其出租收入依率計征,佃戶負擔部份,按其收入百分之九的稅率計征,統由業主繳納,以後減租時,得在應減租額中,將代佃戶所交稅額扣除之。

  (二)業主不收租的土地,其負擔部份,由佃戶按減租後,從應交租額中,抽出百分之四十代交公粮,以後交租時,在應交租中,將代交稅額扣除之。

  (三)尙存在二地主或三地主的幾層租佃關係中,地主應負擔部份,由直接冋對農民收租人負責繳納。

  (四)佃農減租後之多負擔部份,最高不得超過減租所得利益的百分之七十。

  (五)種植橡膠樹的土地,暫免納農葉税。

  (六)華僑家屬,因無勞力生活特別貧困者,依率計算後,減征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應負擔額的百分之二十。.

  (七)喇嘛廟,淸眞寺的土地收入,共自耕部份,征收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七十,出租部份,按其實收租額,征收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八)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農業稅任務,依其人口,土地產量依率計算,減半征收,個別地區不能負擔,需全部免征者,得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之。

  (九)出租地分散在外鄕,在夏征中尙未歸戶計征者,一律屬地按一人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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