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擠出黑田及自報黑田的處理辦法
財行税字第一〇〇六號
一九五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爲了更好的發動群衆,開展擠黑運動,對於各階層自報黑田與查出黑田,必須有妥善適當的處理辦法,茲根據中南軍政委員會十月廿六日關於秋征中幾個問題的指示,特作如下規定:
一、本年秋征任務派到鄕村後,如無特殊原因一般不再變動,個别畸重畸輕地區必須根據夏征所了解材料和土地分散與集中等情況,予以合理調劑。在克服了崎重崎輕現象之後,任務數要堅持下來不再變動,經過調整負担後因査出黑田而增加稅額,其超額部份,由鄕政将會同農會商討辦理,用於調劑減輕中貧農負担,尤應照顧貧苦戶,並得酌予提取一部獎勵反黑積極份子(但不得採取平均比例減輕負担的辦法)隱瞞田畝被他人檢舉,經調査屬實者,除訂正補交其應納稅額外,並得由縣(市)人民政府處以逃避稅額部份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金。
二、佃戶自動報出佃耕地主之黑田,其報出黑田,佃戶應繳負担部份今年予以豁免,以資鼓勵,地主應繳部份,仍由佃戶代繳公粮(佃戶代也主所交稅額在交租時由租額中扣除之)
三、凡自耕地,自動報出黑田者,黑田收入部分不加入本戶累進計算,另按百分之七計徴;出租地自動報出黑田者,自動報出黑田收入部份,亦不加入本戶累進計算,另按其租額百分之十計徴(一百斤作一百斤計算)以依鼓勵。
過去公佈黑地處理辦法有與以上規定抵觸者,應以此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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