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2卷第1期

1950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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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軍政委員會中南軍區聯合發佈

關於武裝護倉及押運工作的决定

會秘字第〇二八九號

一九五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目前土匪特務尙未肅濟,各省倉庫仍然極度分散,今後除交通要道各大城鎭較集中之粮倉靠部隊警衞外,其零星分散偏僻孤立於鄕村市鎭之倉庫,就需要民兵守望,免得部隊力量過於分散,影响整訓生產任務。江南幾省民兵雖未普遍組織,但土改運動開展後,羣衆卽會很快武裝起來,這對今後的護倉押運工作是更形有利的。但應如何運用,爲了各省掌握明確特作如下之决定:

  (一)武裝力量的分配與使用:

  1.除河南湖北部份倉庫組織使用民兵看守外,其他四省目前基本上還靠當地駐軍與地方武裝担任,完全依靠民兵護倉,一時間做不到,因此各省軍區仍應按照一九五〇年三月十三日聯秘字第一號關於地方部隊押運保證公粮的聯合决定,把押運保送公粮工作當作一個戰鬥任務執行,以免國家財產遭受不應有的損失。

  2.組織民兵護倉,儘量與民兵生產自衞結合,一般不宜令其出村歸鄕以免日久疲勞影响生産。至長途押運和交接集中點的警衛,在部隊照應不來時方可抽調民兵担任,但時間亦不要過長,同時要注意質量的審査。

  3.武裝倉幹問題:

  凡經整頓審査之倉庫,幹部武裝起來以便自衞,在目前亦非常必要,人數由可省粮局或分局提出,槍彈報請省府轉商省軍區據情補給。爲嚴防股匪襲擊搶掠起見,倉庫應密切羣衆關係,在倉庫或運粮集中點附近應與民兵組織職防,民兵聞警立即馳援。倉庫並應主動與就近駐軍取得聯系,規定信號,以便馳援,各地公安部隊路警罪以應注意到防區周圍倉庫,有事馳援列爲日常任務之一,如發生事故援助不力時,應當追査責任。

  (二)民兵待遇:根據以上使用原則,民兵待遇可分爲三種:

  1.獎勵:凡不出村離鄕的護倉民兵,白天守望不誤生產,夜間巡邏正與看家自衞相結合者、爲義務職。但在一定時間亦可根據其守衛成績,報請上級批准給予物質(如巡夜酌給燈油費,冬天補助一部夜餐粮或烤火柴等)或精神上的鼓勵。

  2.因某州某時的需要,調用民兵晝夜設崗者,平均每日發給純粮三斤,(菜金燒柴夜餐費完全包括在內)粮種據當地所有(如河南小麥包谷等)發皮粮時依上標準折合。

  3.長途押運按地方軍伙食標準供給,逾時半月以上者,發給地方軍津貼的三分之一;一月以上者發給二分之一,其他一切不另補助。

  (三)部隊供給上的補助:

  1.擔任倉庫固定之警戒任務者,一切供給完全仍由原供給機關發,不受政府及粮食機構任何額外的補助或報酬。

  2.長途押運,除自帶之原供給外,按住軍標準其出差伙食補貼部份船車費用一律由運粮機關負責,按實際人數、日數發給報銷,但達到目的地或在機關就餐時不另予補助。

  (四)護倉費的開支:

  1.民兵待遇,部隊的旅費等開支,以不超過保管任務的千份之零點三爲準,在粮務經費內報銷不足者由中南補助。

  2.各省在護倉粮內開支以上兩項尙有節餘時,亦可用於獎勵,對公粮保管有功的一般羣衆,或作防火防偷的各種設備,但除護倉之外,不准移作其他用途。

  (五)爲减少看倉任務並避免過大損失,公粮應放在羣衆有基礎之鄉村,並應採取小倉庫制度,交當地羣衆指定專人設法看管。

  各省市政府軍區按此次决定後,立即硏究執行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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