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2卷第1期

1950年12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50年 > 第2卷第1期
【打印】 【字体:

中南軍政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發佈

關於征收一九五〇年工商業所得稅及冬季營業稅問題的指示


  査中南各地區工商業稅徵收期限,參差不一,計算完成任務進度,難得正確的標準,以致影响財政收入計劃,爲統一全區一九五零年工商業稅徵收工作之進度,以適應财政需要起見,特作如下之指示:

  一、估徴所得税:本區本年所得稅决定估徵至秋季爲止,各地在徴收秋兩季營業稅時,應一律依下列原則同時估徵所得稅:

  1.一九五零年尚未估徴者,一次估徴三季,春季已估徵者,僅伯徴夏秋兩季所得稅,夏季已估徵者,只估徴秋季所得稅。

  2.估徵辦法,一律以貨幣爲計算標準,以調查爲主,輔以協商確定標準純益率計算所得額,再依現行工商業稅暫行條例所得稅分級稅率表計算所得額徴收。其經營對國計民生有特殊利益之行業,並依該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分別減徵(詳細辦法參照中央稅總稅直一字第三三三二號指示辦理)。

  3.標準純益率參照中南區行四至九月份商業放欵利率規定爲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惟個別特殊利厚或特殊利薄之行業,得另案辦理,不在此限。

  4.冬季所得稅於明年春季徵收,並連同一九五零年全年合倂計算淸結。

  二、徴收冬季營業稅本年冬季營業稅,决定徵收至十一月份止,各地在十二月底以前,應一律將十月及十一月份營業稅徴起納庫,分月或兩月合倂徵收,視各地具體情況决定,十二月份營業稅於明年春季徴收,以適應今年財政計劃之調度。

  以上各點,希各稅務機關硏究執行,並與工商聯合會協商進行,以期徵收工作順利完成,並深入進行宣傳敎育,以支持政府財政困難。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