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處理海南樹膠業的決定
辦秘字第三三六一號
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一日
海南島氣候、土壤、均適宜於發展樹膠業,過去公私經營,已有若干基礎。惟歷年因受帝國主義、國民黨反動政府與封建地主等的重重敲搾剝削,發展乃受限制;特別近年來由於國民黨殘餘匪幫作絶望的破壞,以及一些業主的逃亡,棄置膠園於荒灘而不顧,致海南樹膠業遭受嚴重損害,本府為保護民族工商業,及迅速恢在與發展生產起見,對處理的海南樹膠業,特作决定如下:
(一)海南島上的樹膠園,凡屬敵僞和官僚資本所經營者,一律收歸公有;凡屬私人投資(無論是華僑或資本家以及地主採取資本主義力式經營的樹膠園)經營者,政府均承認其業權,仍由原主按照人民政府頒佈之法令,繼續經營,政府並協助其發展。
(二)爲使膠園不再荒蕪,迅逆恢復起見,膠園業主已逃亡者,限本年底囘來經營,在原主未囘前,暫由人民政府代營,原主回來後,仍交還經營,但須償還代管期間的一切費用。
(三)對膠園土地,在未土改前,土地所有權維持原狀,土改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九條規定與中央人民政府指示辦理,由原經營者繼續經營,膠園土地不予分配,但土地所有權原屬於地主者,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歸國有。由國家交給原經營者使用。
(四)歡迎私人投資發展樹膠生產:倘私人願投資種植橡膠者,可向當地政府申請使用土地,當地政府應予以可能的解決,並協助其經營。
(五)凡膠園業主,在恢復經營時,如確有資金困難,可向各地人民銀行請求短期貸欵,各該人民銀行盡量給予優待。至於有關技術或産銷困難問题,亦可向各地人民政府請求,由各該地人民政府盡量設法帮助解决。
(六)凡在本省境內能種植樹膠之地區,此决定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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