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2卷第1期

1950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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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秋多季林業工作指示農字第三五〇號

一九五〇年十月三十日


  我省當前林業中心工作,以加强護林爲主,除必須完成一九五〇年林業工作準備所規定的任務外,一切破壞森林的行爲應迅即制止。特作如下,指示:

  一、召開縣區鄕各級行政幹部與羣衆幹部的聯席會議,傳達護林政策,佈置防火工作,在山區及隣近的地方,普遍成立護林隊,將林區分段負責保護,慎密防止幷嚴禁放火燒山,必須召開羣衆大會,訂出一致遵守的護林公約,勵防山火,幷隨時派出得力幹部分頭進行督促檢査,以貫徹護林政策。

  二、各縣區應結合羣衆採樵利益,勵行封山禁山,但水源林地與崩山或已被毀之林區,應嚴恪禁止採樵與放牧。對於羣衆進山,應有組織登記管理,使遵守護林公約。

  三、堅决反對片面生産觀點,制止以伐木毀林爲「生產」對象。如山區羣衆向來專以砍柴燒炭爲生活破壞森林者,應禁止及勸導其從事其他生產或轉營其他副業。

  四、各縣應有計劃的進行淸理林權,如發現地主已逃之林區,暫由地方代管,任何人等不能藉口砍取破壊,寺管林區,均應保護,並密切防止地主惡霸毀林。

  五、燒山取肥爲惡性破壞森林的行爲,鏟草皮與掘樹根,最易使土壤沖刷流失,釀成崩山,各級政府應嚴行制止,敎育農民,改取綠葉、綠肥等做肥料。幷糾正燒墾之陋習。

  六、各縣今春造林地區,禁止割草與放牧,幷應設置防火線。

  七、縣區鄕各級政府,對於今年林業工作,應作出基本總結,特別對於護林、造林、採種等主要經驗敎訓,應好好作總結,於十二月中旬以前,將總結報吿農林廳。

  以上各項工作,縣區鄕應根據各地情況,進行具體佈置後報吿農林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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