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2卷第1期

1950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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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軍政委員會發佈

關於公私合營企業領導問題的指示


  我中南區有不少公私合營的企業(工礦、貿易、金融、交通各方面都有)。對這種企業的領導,一般是缺乏經驗的。據已了解的材料,將領導權完全交予私股代理人(指舊有經理與董事等),不問不聞者固然有,但主要偏向,還是由各級政府、企業主管部門全權支配,不尊重私股權力和利益。這樣就限制了私人資本的積極性,對人民政府正確的經濟政策,亦引起不少的懷疑與誤解,調整工商業與公私關係中,對這些企業的領導,應根據「公私兼顧,各得其所」的原則,予以合理的調整。爲此,本會特作下列指示:

  一、首先在思想上明確,公私合營的企業是國家資本主義性質的企業。因其中有公股,又有私股,故在領導上,旣不同於私人資本主義企業,又不同於公營企業。我們應根據過去經驗與現有情況,找出合理的方式,去實現人民政府的領導:一方面要保證國家經済建設計劃的實現;另一方面要尊重私股權益,即公私兼顧的原則。保證國家經濟建設計劃的實行與尊重私股權益,應是一致的。只要求保證國家經濟建設的實現,而輕視與抹殺私股權益;或只强調私股權益,而致不能保證國家經濟建設計劃的實現,都不合公私兼顧的原則。國家資本主義的經濟,是國家計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共同綱領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必要與可能的條件下,應鼓勵私人資本向國家資本主義方向發展」,只有在人民政府的領導與管理上,做到「公私兼顧,各得其所」,才能使私人資本樂意接受這一方向,走這樣道路。

  二、中南區早已全境解放。由戰爭階段轉到和平建設階段,除解放較遲地區(如廣西某些地區與海南島)外,一般應結束軍事管制時期軍事代表制度,恢復董(監)事會制度(董事會與監察會)。舊董(監)事會因有戰爭罪犯或官僚資本家在內(一般還是佔領導地位),我們當然不能承認,但召開股東大會,選舉新薫(監)事會,在某些企業單位,還存在着許多困難。爲較迅速結束軍事代表制度,恢復董(監)事制度,可採取先改組董(監)事會的辦法,因爲先改組董(監)事會,準備事項比較簡單,主要査淸舊董(監)事會內的戰爭罪犯與官僚資本家,由政府宣佈沒收其股權,並按舊董(監)事會內公股董(監)事應佔比例,由政府任命公股董(監)事,其餘非戰爭罪犯與官僚資本的董(監)事,應一律承認有效,董(監)事會或組後,應即進行下列數項工作,以做召開股東大會的準備。

  1、除戰爭罪犯或官僚資本的股權,應由政府宣佈沒收外,逃亡股權而又無合法代理人者,由政府宣佈暫時代管。無論沒收或代管,都須呈請省(市)人民政府,核轉本會批准,召開股東大會時,被沒收之股權由政府指定股東,被代管之股權,由政府暫行指定代理股東。

  2、淸理股權與登記股東,有些企業的股票,在過去證券市塲上,可以自由買賣,轉讓贈送,接管時一般通令凍結了,淸理登記後,應聲明解凍,辦理過戶手續。

  3、研究股東大會,董事會(有的叫理事會)監事會與公司廠矿等組織規程,提出修改意見,準備交股東討論通過,這些組織形式,在中央未頒佈新的公司法以前,一般的不要大事改變,只可對其中極不合理的地方,加以適當修改,公司廠礦的組織,要適合新的生產與經營方針,克服重疊龐大的現象。

  4、核算股本賬,確定股權,確定公私股比例,修改或重新擬訂分紅、增資或退股的辦法,自接管或代管後,爲維持與恢復生産經營,政府所有投資與調入的物資器材,可轉爲投資或作爲借貸關係取息收囘;提取的利潤或調出的物資器材,可作爲退股或作爲借貸關係生息歸還,利息一律按人民銀行利息計算,私股有以上行爲者,亦同此制理。

  5、最後,總結接管或代管後的生產經營工作,結算賬目。

  上述工作,應與代表私資之董(監)事協商進行。

  三、召開股東大會時,公股股民是人民政府的代表,除很好的向私股股東宣傳解釋政府經濟政策外,要很好的和私資股東協商各種有關組織章程的修改與投資賬目的核算。要很好的協商董(監)事會的名額分配,進舉董(監)事會與董事長,協商正副經理(或正副廠長)的人選,一切都經過充分的協商,要尊重私資股東的意見,總目標是達到團結私資股東與鼓勵其投資興趣。

  由政府企業領導機關經常派人幫助與檢查工作,並要求按期間政府企業領導機關呈送生產經營計劃與表報,呈送工作總結,是保證實現國家經濟建設計劃的重要環節。在股東大會上應加以規定,幷在有關組織規章上載明。

  四、對於公私合營企業,旣决定採取董(監)事會制度的領導方式,我們就要尊重董(監)事的權利,尊重董(監)會的權利就是尊重私股的權利。召開董(監)事會時,公股董(監)事要本「公私兼顧」的精神與私股董(監)事協商討論一切問題,尊重私股董(監)事的意見,對公私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與行政,不要任意干涉,要遵照各種規章辦事,按一般股份企業組織法,除正副經理(或廠長)是由董事會聘任,不經董事會不能隨便調動外,其餘職員,一般是由正副經理聘任。因此,職員的派往調出,要經正副經理(或廠長)的同意,須提請董事會聘任者,經董事會通過,才能調動。在財務處理上也有與公營企業不同處,如折舊金不能上繳,調撥物資須作價付欵等。諸如此類問題很多,只要在領導思想上信守公私兼顧的原則,注意尊重私股權利,就不會與領導公營企業相混淆。

  五、公私合營企業是國家資本主義性質的企業,雖然廠方與工人還是一種勞資關係,但是其中有公的因素與完全私營企業不同。因此,爲了實行民主化與企業化,除公股特少者以外,在董事會同意下,一般可成立工廠管理委員會。爲及時解决勞資間的爭議,亦可成立勞資協商會議。

  以上各點,在中央未正式公佈公司法與投資條例前,可暫執行。執行經驗,及時彙報本會,以便硏究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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