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澈公私兼顧的精神,改進公私合營企業的領導
長江日報社論
中南區的公私合營的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中。特別作較現代化的工業中,是佔有一定的比重。過去在軍事管制時期,為了接管其中的官僚資本,實行了軍事代表制度,開始使企業原封不動的保存下來,迅速建立秩序。繼之,在人民政府各級企業主管機關的大力扶植與領導下,又很快的恢復了生產經營。我們認為這種措施是完全必要的正確的。目前我中南區,全境早經解放,由戰爭時期邁進到和平建設時期,軍事代表制度已完成了其歷史任務,如不及時的改變這種制度,而採取旣有利於發展生產,又合乎「公私兼顧」精神的領導方法與管理方法,就可能阻塞了公私合營企業中私人資本的積極性,妨害了這些企業的生產經營。這當然對國家整個經済建設的開展不利,對爭取國家財政經濟的基本好轉不利。
目前公私合營企業的一般情況是:其中私人資本,存在着很大的顧慮——不知自己的股權是否合法?自己的股份責任是否有限制?總起來說,就是不摸底。這種情况,阻塞了他們投資於建設事業的積極性,並且,對人民政府的經濟政策,發生了懐疑與誤會。最近中南軍政委員會頒佈了「關於公私合營企業領導問題的指示」,對公私合營企業的領導,加以調整與改進,這是完全適合當前中南區情况的,是具有建設性的一個指示。
中南區軍政委員會的指示,曾提出那些建設性的意見?我們認爲主要的有下列幾點:
(一)首先明確肯定的指出,公私合營的企業,是國家資本主義性質的企業。國家資本主義的企業是國家經濟建設中一個重要組成部份。人民政府對這種企業的要求,是一方面保証國家經濟建設計劃的實現,另一方面尊重私股權益。兩方面是統一的,不矛盾的。在這裡,就駁斥了那種認爲「要保証國家經濟建設計劃的實現,就不能尊重私股權益;要尊重私股權益就不能保証國家經濟建設計劃的實現」的錯誤看法。對公私合營企業的領導,是可以完全實現毛主席的「公私兼顧,各代其所」的政策。
(二)公私合營的企業,因其中有公股,又有私股,在領導上旣不同於公營企業,又不同於私營企業。適合這種企業的領導方式,應爲董監會(輩事會與監察會)的領導制度。因此,就應該迅速籌備,召開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常務董事會與監察會,以結束已不適宜的董事代表制度。董事會是企業行政領導的權力機關,監察會(有的較單純的企業只設監察人,而不設監察會)是負監察企業中瀆職貪污等責任的。在指示內幷估計到,某些企業要在目前召開股東大會尙有困難,又提出宣佈舊董監會內的戰犯或官僚資本家為非法,由政府任命新的董監會,而先改組舊有董監會的步驟。這無疑是爲了更迅速及時的改變軍事代表制度,而實行董監會制度,以便早日達到公私兼顧與有利於企業的生產經營,人民政府之用心,可謂旨長意深!
(三)因爲在公私台營企業中存在着公私關係,故在指示中强調指出,無論召開股東大會與董監會,選舉董事長與任命經理(或廠長),無論通過有關組織規程,核算資本賬,確定股權,以及增資退股與分紅等問題,公股股東與公股董監事,都要信守着「公私兼顧」的原則,與私股股東、私資董監事協商解决。必須尊重董監會權力,尊重董監會的權力,就是尊重私股權益。不得有任何干涉企業的日常行政,一切遵照規章辦理。我們認爲,只有這樣,才能在國家資本主義形式下,發展人民的生產事業。
(四)公私合營企業中,廠方與工人還是一種勞資關係,但其中有公的因素,就和完全私營不同,成立勞資協商會議呢?還是成立工廠管理委員會呢?在指示中對這一重大問題的答復是:爲了實行企業管理民主化與經營企業化,可在董事會同意下,成立以經理(或廠長)爲領導幷包括工人代表與技術人員企內的工廠管理委員會,藉以提高職工政治地位,與發揮其生產積極性。但爲了及時解决勞資間的爭議,亦可同時成立勞養協商會議。這是完全符合公私合營企業之特點的,也完全符合公私兼顧的精神。
這一指示的公佈,可以安定公私合營企業中所有私資股權,可以鼓勵私人資本投資於建設的積極性,可解除私人資本對人民政府經濟政策的懷疑與誤會,幷可鼓勵私人資本向國家資本主義發展。這些後果,無疑都是有利於今後國家經濟建設的。
過去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主管機關,對公私合營企業的領導,的確在思想上存在不正確的觀點,因而也就形成很大的偏差,正如指示中所指出的「將領導權完全交予私股代理人(指舊有經理與董事等)不問不聞者固然有,但主要偏向,還是由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主管部門全權支配,不尊重私股權力和利益」。我們估計這一指示公佈後,還可能有的幹部在思想上不通,因而影响了對這一指示的貫澈執行。如我們最近所聽到的,有的人發問:中南軍政委員會公佈這一指示,是否違反中央正制定中的公司法的精神?原則方針固然解决了,但是在具體執行中,遇着困難怎麼辦?因此,不妨在此作下列的解釋:
這一指示的公佈是否與中央正制定中的公司法的精神違反呢?中南軍政委員會早已經估計到這一點:故在指示中談到股東大會,董監會與公司廠礦組織規程時,即指出「這些組織法,在中央未頒佈公司法以前,一般的不要大事改變,只可對其中極不合理處,加以適當修改」。在指示的結束語句中,亦會指出「在中央未正式公佈公司法與投資條例前,可暫執行」。由此可知,中南軍政委員會公佈這一指示,正是爲了將來執行中央公司法作充分的準備工作。如果因爲怕違反將來公司法的精神,而將問題長期拖延下去不解决,將來的惡果恐更不堪設想!根據中南軍政委會指示的方針與原則辦事,是否在解决具體問題時會遇着很多的困難?遇着困難怎麼辦?我們認爲困難是一定有的,只要各級政府企業主管機關深入硏究這一指示。幷領會了它的精神實質,具體困難也可迎刃而解。在這指示中也曾嚴肅的吿訴我們,對公私合營企業的領導,一般是缺乏經驗的,在執行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傳播經驗。在今後執行中,由於對指示的精神實質認識不够,可能發生某些偏差,但大的政策原則,是不會錯的了。因此,在執行中要隨時積累經驗,總結經驗,遇到具體困難,或發生某些偏差,要及時上報請示。
中南軍政委員會這一建設性的指示公佈後,各級政府特別是各級企業領導機關的當前急務,是深入硏究討論,領會其精神實質,幷逐級傳達。更重要的是抓緊重點去創造經驗。這是有關公私關係與政策原則的一件工作,希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备級企業主管機關,要高度注意這一指示的貫澈執行。
(一九五〇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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