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2卷第1期

1950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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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軍政委員會司法部

關於廣東潮陽及台山兩縣監所工作報的批復


一、關於廣東潮陽縣人民法院所屬監所工作總結報吿的批復

法監字第五七號

一九五〇年十月九日


廣東潮陽縣人民法院:

  你院潮法字第六九號所送監所工作總結報吿阅悉。關於監所工作問題,你們在新創設條件下,精心硏討管理敎育,很有成績表現,在釋放五百餘名犯人中,只有兩名重犯的,而且在敎育與看管上,對犯人衞生疾病上,已引起注意,以致全監沒有一個死亡人犯,幷能經常注意病犯的治療與淸潔,這些都希望你們繼續發揚幷進一步提高,使你院的監所工作做得更好。但是有以下幾點,希望你們考慮與硏究。

  一、關於對監所的看法,你們認識到監所是鎭壓反革命與匪特的武器,是人民民主專政的一個主要工具,但是極力使監獄變爲學校强調教育,思想上就會把犯人變成學生來看,這樣麻痺起來,容易引起逃跑,所以如强調敎育一面,是失去了鎭歴與教育相結合意義的。

  二、你們規定接見的手續是好的,但是接見日期每逢二、五、八,總共每月可以接見九次,我們認爲已决犯每月定期一次或二次,另外因功受獎或被處罰,是可以加多或减少,因爲接見次數過多,能影响犯人思想紊亂,增添敎育的阻碍。幷對接見人送入的物品,須經過監獄長檢査准許是好的,但酌量給予所內人犯一部,不知道這「酌量給予一部」是不是因爲送入的已超過定量,或因凡送入物品,不管多少,都是只給被接見犯人一部?我們認爲凡是經過監獄長准許送入的,就應該全部交給被接見犯人,不必主動分發全監人犯共享,若是犯人主動發揚互助友愛而與同監人共享,那是他自發自願的,但應注意是否別有企圖。

  三、組織犯人參加各種學習與活動,這對敎育改造是起了一定作用,但對管理員應注意不應由反革命罪犯及重大罪犯來掌握與領導,希加警惕,幷於閱讀文件、文化課本、敎育、內容等方面,應配合實際的需要,對症下藥,不要搞些深刻的理論,但求使其知道在新社會犯罪應分的責任,與危險性,認淸自己罪惡,配合勞動敎育,從思想上解決問題,不再犯法,使其變成新人。

  四、你們獎勵生産的比例辦法,在鼓勵犯人勞動積極性增加生產上是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這套有個問題需要考慮,監獄是懲罰機關,犯人侵害了人民利益來到監獄被懲罰,用勞動來改造他們,所以劳動所得是應該歸公來補償其侵害,不能與一般勞動人民一様「誰勞動歸誰」,因此我們認爲這種東夥性的分紅辦法,來對待侵害了人民利益的犯人,是不妥當的,旣失去懲罰作用,又對犯人的認識罪惡的敎育意義也不大了,我們認爲定出生產定額,超過定額任務給與超額獎勵辦法比較妥當些。

  五、關於發動犯人改造環境注意衞生等,這對保護犯人上是對的,但在競賽的口號下來實行樂捐是錯誤的,應立即停止,希把當時樂捐詳細經過及處理詳情彙報上來。

  以上五點,請你們加以研究,幷將硏究結果及執行情形報吿我們。


二、關泠台山縣監所工作報的批復

法監字第五六號

一九五〇年十月九日


台山縣人民法院:

  你院九月呈及監所總結工作報吿一冊閱悉。

  一、關於犯人敎育問題,你院自新所能針對犯人犯罪性質,分組分班分房進行,並能培養犯人中覺悟的積極分子,協助敎育工作,今後應予主動領導,積極發揚。

  對勞動改造工作,發動組織「犯人勞動生產大隊」展開墾荒飼猪等運勤,雖因種種原因,收效不大,但如能開動腦筋,多想辦法,一定會提高效果,而逐漸增加自給部分。

  在生產中採用紅黑點獎懲辦法,根據生產情況,標明彙集報請法院減刑或施以其他獎懲,這様對犯人的生產情緖,鼓励很人,但對功過的評定,我們應深入了解,主動地掌握,再經過犯人討論來實行,以免發生偏差,或受其蒙蔽。

  二、關於因生產找不到田地,準備俟農民收割後,利用閑餘的田地,發動犯人大量冬耕,這裏要注意:

  1.農民是否也要冬耕?是否會就誤了他們的生產?

  2.所謂利用農民閑餘的田地,手續如何?租用或係借用?如係借用,農民所施肥料是否補施?一般農民反映如何?

  3.報請縣府同意上級政府批准後實行。

  三、關於犯人羣衆性組織「囚民福利會」名稱,是不妥當的,因易產生犯人敲詐舞弊,甚至反革命犯趁機活動,進行陰謀,我們意見取消該名稱,如犯人確有困難者,由監所行政領導上酌准予解决。

  四、「該所工作同志都知道犯人所犯的罪,幷非他本人故意想犯,而實由於舊社會的毒素所形成,注重敎育犯人」,這種認識是不妥當的,因為我們不能忽略犯人本身的主觀責任,應該使共認淸自己的罪責,而加以悔改,如果單純的强調客觀,片面地注重敎育,不與懲罰相結合,那是不對的,如『犯人都沒有那「生不入監獄」之感」,是否過於偏重敎育的結果,慣窃朱廣於帶路拘捕販毒犯時脫逃,是否由於過分相信教育,因而思想麻痺,疏於戒護所致,這郡是應該警惕的。

  五、其他如犯人醫藥、教育、被服等費的一部,由犯人勸捐是會給犯人不良影响,容易發生偏差,應取消此計劃,先與本縣府商請目前解决辦法,本部與財部對犯人被服問題,正洽商中,俟解決後,當通知各省。又如犯人接見,應區別已决未决,未决犯一般應禁止接見,已决犯接見亦不宜過多,每月接見兩次,每次三十分鐘左右即可(反革命犯及共他重大案犯,更應酌量减少)。

  以上五點請你們硏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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