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報告
吳仲禧
各位代表各位來賓;
我們人民司法工作,無論在鎮壓與制裁反革命與一切危害人民秩序的份子上,在廢除舊的和促進新的社會制度上,在調整人民內部關係上,或在敎育人民遵守法紀上,都是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之下,配合政權起了重要的作用。
我們廣東解放較晚,省人民法院是與省府各廳同時於一九五〇年二月成立的,而正式進行司法業務工作則在二月下旬,因廣東地區的解放有先有後,各級人民法院的建立也就有早有晚,當解放初期,各專市縣人民政府主要是忙於接管、支前、救災、各項重要工作,又因幹部缺乏,有的地區未能及時建立司法機構,因此本院有較長時間停滞於接管階段,未能很快的統一全省司法工作的領導,而與各專市縣司法機構建立正常的請示報吿的制度。
直到本年五六月間各級人民法院才逐漸普遍建立,有些地區由於幹部條件所限制,只能成立司法科,或司法小組等過渡司法機構,這說明各地工作發展是不平衡的。
截至現在我們還沒有能够和全省各級法院普遍建立起工作上的聯繫,而省院亦受幹部條件的限制,沒有深入到各地調查硏究作情况的了解,因此我的報吿,還不能說明本省司法工作的全面情况,只能就已建立的六十多個單位的報吿材料所了解到的一般情况,向大會作一個槪括的報吿,請求大會的審査和指示。
一、廣東省解放以來的司法工作概况
(一)機構建立情况:遵照中南軍政委員會編制的規定,廣東全省有九個專署,一個行署,兩個省轄市,九九個縣,應有司法機構一百一十一個單位,但現在已建立者有珠江區、潮汕區、興梅區、東江區、北江區、粵中區、瓊崖區、七個專區法院,一個汕頭市法院,六十五個縣人民法院,除西江、高雷、欽廉三區正在加緊籌備建立外,其餘還有廿餘個單位未建立司法機構,而且已經建立的還大部份都是不健全的,因此建立與健全機構,是我們當前任務之一。
(二)幹部情况:依照中央政務院編制的規定,應有司法人員一二二四人,據現任報吿來的僅六十九個單位,以六十九個單位計算應有幹部七七一人,現在實有幹部人數是七一六人,半老幹部九十八人,佔總人數13.7%,新幹部四七四人佔總數66.2%,留用人員九六人佔總數13.4%,而新幹部文化水準絶大部份是高中、初中的程度,因此各地幹部一般能掌握政策有業務工作經驗的少,大部份政策業務水平是低的,老幹部一般能拿握政策,立塲觀點比較明確,但對業務不熟習,新幹部有工作熱情,努力學習,但政策業務水平低,留用人員還沒有完全樹立爲人民服務的觀念,立塲觀點不明確,政策觀念模糊,這是工作上存在着的缺點和困難,因此提高幹部培養幹部又爲當前重要任務之一。
(三)司法制度情况:各地法院雖逐漸普遍成立,但司法制度仍十分紊亂,某些地區在訴訟程序上已經注意到便利于人民的新辦法,如代書制、口訴制、値日制訴訟免費等進步的制度,在審判方式上也採取過調解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公審制度,注意到連繫羣衆依靠羣衆,走羣衆路綫的作風,但大部份審判員因爲思想作風不正確,因爲沒有成文的程序法規,對處理民刑案件上往往「重口供不重證據」「重吿發材料」不去具體調査硏究,以致在民事方面有過份强調調解忽畧訴訟人的權利,在刑事方面仍有「寬大無邊」同「亂捕亂押」兩個偏向,這是說明必須有一個統一訟訴程序,依靠羣衆的審判方式來敎育我們司法工作幹部。
(四)收結民刑案件情况:(一)省院自本年二月開始工作至九月上旬,(甲)刑事部份,計接收舊案二百五十七件,新收(包括省府交辦)案件共四百五十一件,已辦結六百七十二件,未結三十六件列表如下:
總計 |
政府交辦案 |
新收其他案 |
新收覆核案 |
新收第一審案 |
新收上訴案 |
接受偽高院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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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七 |
二五七 |
舊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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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一 |
二〇二 |
一一一 |
一六 |
九 |
一一三 |
新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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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二 |
一九四 |
一一〇 |
一四 |
七 |
九八 |
二四九 |
已結 |
三六 |
八 |
一 |
二 |
二 |
一五 |
八 |
未結 |
上列刑事新收案件中,以反革命案件佔最多數,其次是强盜、敲詐、及殺人等案件,其中經核准判處死刑者有十二件。(乙)民事部份,至九月上旬止,計接收舊案五百零四件,新收(包括省府交辦)案件五四五件,已辦結九百七十五件,未結七十四件,茲列表如下:
總計 |
政府交辦案 |
新收其他案 |
新收覆核案 |
新收第一審案 |
新收上訴案 |
接受偽高院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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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〇四 |
五〇四 |
舊受 |
|||||
五四五 |
一五九 |
八四 |
三六 |
五 |
二六一 |
新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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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七五 |
一五五 |
八二 |
二三 |
四 |
二〇九 |
五〇二 |
已結 |
七四 |
四 |
二 |
一三 |
一 |
五二 |
二 |
未結 |
上列民事新收案件中,以房屋糾紛,及系爭所有權爲最多,各約佔百分之三十,債務糾紛案佔百分之二十二,離婚案佔百分十六。(二)各級法院收結民刑案件情況:由於本院與各級法院的聯系不緊,報吿制度亦不夠健全,因此我們對各級法院收結民刑案件的統計是不够普遍的,僅據惠陽、高要、台山......等二十一縣及汕頭市等二十二單位的表報,本年一月至六月民刑案件計舊存五三五件,新收六、二八三件,終結五、一三三件,未結一、六八五件,從二十一縣一市的表報中了解汕頭市受理的業件爲最多,共有八三五件,其次是梅縣有六七九件,台山六五二件,共他惠陽、五華、怫岡等縣受理案件也較多。
再從二十二單位的表報中可以看出受理案件每月增加,也說明人民認識覺悟提高了,認淸人民政府是給人民辦事的機關,因而把過去的寃仇、糾紛與現在的一些案件提請法院解决,同時可以看出毎月辦結案件的數目都少於新收案件的數目,這顯示案件的積壓甚爲嚴重,値得我們警惕與注意的。
(五)淸理積案情况淸理積案是目前公安司法部門中心工作之一,從中央一直到各級政府各級法院,都很重視這個工作,中南軍政委員會曾發出各項具體清理辦法的指示,省人民政府組織了淸理積案委員會,各專區成立了分會,縣成立了小組,抽調各部門幹帮助工作,集中力量淸理積案,爭取九月底至遲十月中旬完成此項工作,現在據各地不完整報吿的材料這一時期的淸理工作是有頗大的成績,例如東江區淸理前有人犯二、二八四人,淸理後現押人犯是一、二三八人,人犯减少了一、〇四六人,其他各區報吿材料尙在整理中,無可置疑,這次淸理積案中提高幹部政策業務水平,取得民政、公安、司法三部門分工合作的連繫,起了很大的帮助。
(六)監所情況:監所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有法院的地方必須設置監獄或看守所,對犯人來貫澈實行「懲罰與敎育相結合」的任務,目前全省原有九個監獄均爲其他機關部門借用,沒有一個直接在法院監督領導下,這是給我們獄政工作上很大的困難。這次中央司法會議議决,監獄統歸省院或大行政區領導監督,由機關部隊佔用的必須歸還,舊的殘破不堪使用的必須呈請中央重行修築,估計全省需要二、三個大型監獄,四、五個中、小型監獄,能收容一萬二千人犯爲度,這樣才能够展開獄政的工作。在這裏所要報吿的是各縣看守所情况:看守所名稱與領導亦不一致,有稱看守所,反省所,自新所,有由法院領導,公安機關領導,或縣政府領導的,據不完整材料統計,完全由縣法院使用的看守所全省有三十七個,前公安司法合倂共同使用的看守所,亦佔三十七個,由縣政府使用的看守所佔六六個,其餘尙有二十五縣及诲南區十六縣尙未據呈報成立。
這些情況說明什麼?是以看守所來代替監獄的任務,把已决犯和未决犯無法分開,重要反革命刑罪犯與一般刑事犯分不開,男犯與女犯分不開,以致犯人管敎以及生產勞動等都不能走上正規的,這是嚴重的問題,必須逐漸解决的。
對過去工作的檢討:半年來我們司法工作,在政府領導下,在剿匪反霸肅淸匪特,鎭壓反革命上,在調整人民內部關係上,是獲有一些成績的。但由於各地法院建立時間短促,老幹部數量少,新幹部質量弱,再加成文法典還沒有公佈,因此在工作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點與偏差,總結起來有下列各點:
(1.)領導上主要缺點,檢查工作不够。省院與各級法院的連繫,只限於文件上的指導,沒有組織巡迴檢査組,對各地法院工作還不能做到有計劃的、及時的、主動的領導,沒有召開全區司法會議,沒有系統的宣敎法紀的刊物推動下去,嚴重的官僚主義的作風,今後應當加强檢査工作。
(2.)目前基層法院爲組織中最爲薄弱的一環,大部份地區縣長兼院長,事實上縣府本身有很多工作,只能限於原則領導,而各縣副院長老幹部數量亦少,各縣審判員絶大部分新幹部未做過司法工作,因此基曆組織不健全,今後應當注意到提髙幹部與培養幹部問題。
(3.)各地監所情況更見紊亂,已决犯未决犯分不開,公安與司法犯亦分不開,全省沒有一個比較健全司法監獄,各縣都是以看守所頂替監獄,再加看守人員大部份沒有經過思想改造,有些監所有錢有勢的犯人如惡霸地主經濟犯等,在監內可得特殊享受的待遇,此種現象必須澈底加以糾正。
二、今後工作
第一、省院準備籌辦司法輪訓班,以專署、縣、市法院審判員,助審員分批調省輔訓。(一)時間以一月半至兩月爲限,期滿派囘原工作崗位服務。(二)訓練內容分理論政策與業務兩部:(甲)理論政策部分,將馬列主義關于社會發展規律的學說,關於國家觀,法律觀的學說,及共同綱領等各項政策法令,作爲主要敎材;(乙)業務部份,又分司法行政部份,與審判部份,以老解放區司法經驗及中央第一屆司法會議各項文件爲學習的內容;(丙)學習方法,採取批評和自我批評,集體討論民主評議總結經驗硏究典型等方法,做到學習與工作統一,理論與實際的一致。
第二、準備召開全省司法會議,爲要傳達中央第一屆司法會議的精神,加强各地司法工作,今天召開全省司法會議,已是迫不及待。(1)我們準備這次會議,由省人民檢察署、省人民法院,共同召集,並由兩機關作一個綜合報吿,提出會議討論;(2)同時各級法院負責代表,要向會議報告他們所做的工作,分析他們所遇到的困難,和他們怎様克服這些困難,提出那些必須解决和可能解决的問題。
第三、準備作有重點檢查工作,本院爲淸理積案,曾經組織檢查小組赴東江區各地,執行檢査工作,頗獲有些微成績,今後應當繼續組織各小組分赴各專署、市、縣作:(甲)監獄工作檢査,(乙)看守所工作檢査,對一、二地區提出典型的報吿。
第四、準備修建全省必要的監所,現在中央中南兩司法部正在調査全省舊有監獄的數量,並編製修建各項預算,估計一九五一年要改良獄政,必須從修建監所着手。我們也正在調査硏究中的。
三、最後要附帶報吿的,就是傳逹中央第一屆全國司法會議的精神及主要内容。
(一)統一法律觀點問題
在這次全國司法會議所解决中心問題,就是明確了法律觀點與建立司法制度的問題,在統一觀點上,首先說明了法律的階級性,認識了反動的六法全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的法律有本質的區別,因爲國民黨六法全書的法律只能保護地主與買辦階級,官僚資產階級,它是反動統治的工具,是鎮壓與束縛人民的武器,所以我們不僅要廢除六法全書,而且必須從思想上廓淸六法全書的影響,更必須用馬列主義的社會觀、國家觀、法律觀、來武裝自己的頭腦,以便根除對六法全書錯誤的認識,和留戀態度。
其次更認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前法律最基本的特點,是以工人階級爲領導的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法律,是爲這人民民主專政服務的法律。在這裹我們劃淸了三個敵人,四個朋友的界限,因此也明確了在刑事政策上對誰專政,對誰民主的問題,特別明確指出對政治案件的政策觀點問題,必須執行共同綱領第七條的規定,將一切反革命犯及三個敵人作爲專政的對象,對犯罪份子專政,必須執行鎭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這裏「寬大」並不是無邊的,而是「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三方不可偏廢的政策。
(二)人民法院的任務、及審判制度
是通過審判工作和法紀宣敎工作,來懲罰犯罪,預防犯罪,解决糾紛,預防糾紛,並教育訴訟當事人及一般羣衆,使其自覺愛護人民祖國,愛護人民政權,遵守社會秩序,執行勞動敎育,尊重人民政權,履行國民義務,積極參加新民主主義社會的各項建設事業,因此我們審判制度與國民黨反人民的法院審判制度本質上有根本的區別。我們人民法院審判制度是採取羣衆路綫的審判方式,加上實事求是的調査硏究的審理的作風,這是我們民主精神的基本因素,所以我們審判制度,有幾個特點:
審級制度:基本上是三級兩審制,所謂基本上的三級兩審制,就不完全等於三級兩審制,還有例外的三審終審,或一審終審,這是旣能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利,又能及時有效的制裁反革命活動,而又防止某些狡黠分子故意拖延時間,無理取鬧,造成當事人以及社會人力財力的損耗。我們的審級制度以縣爲初審的,過去各地有的區鄕政府自行宣判幷執行徒期,或隨便結案釋放案犯是錯誤的,必須糾正。
上訴制度:我們必須充分保障訴訟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特別敎育和帮助勞動人民充分行使其上訴權利,目前有的法院判而不宣,或有意無意的不保護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甚至有剝奪其上訴權利的行爲,這是違反了我們審判制度的民主原則的。
但爲了及時有效鎮壓反革命活動,對於証據確鑿判處死刑的反革命罪犯,不給他以上訴權利,免得使用技倆滯延時日。只由省府主席核准即可執行死刑,而一般的死刑案件仍應給予上訴權。
覆核制度:重大危害人民政權破壞經濟建設、侵害國有公有財產的案件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嚴重的違法亂紀貪汚瀆職及其他重大案件,雖過了上訴时限或申明不上訴的,都應送請上級人民法院核准執行。
其他公開審判制度,陪審制度,巡迴審判制度,就地審判,與公審制度,調解制度,各地人民法院已普遍採取,主要是走羣衆路綫的審判方式,加上實事求是的調査硏究的審理的作風,這就是我們審判制度民主精神的基本因素。
最後說明了某些地區審判員在處理案件中不調査,不硏究,只重口供.,不重証據,表現在民刑案件上草率定案,實際上就是犯了官僚主義命令主義作風,應該引起警惕。
(三)人民檢察署在國家政權中的任務
人民檢察署是新型的廣義的司法機關(但和其他司法機關却有不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中重要組成部份之一,是人民民主專政重要武器之一,它的作用在於根據法律實行檢察全國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公民,是否嚴格遵守法律、法令、决議、政策爲其主要任務。它的組織在形式上雖與資本主義各國和舊中國的檢察有點相似,但因和他們的國家政權階級性不一様,故在内容本質上完全不同。可以說新中國的檢察制度,是與蘇聯同一方向,同一類型的檢察制度。
人民檢察署與其他機關的分工合作問題。人民檢察署是初創,對於公安、法院人民監察等機關關係,往往分別不淸,我椚的答復是這樣:(一)公安是國家治安機關,除保衞國家社會治安,維持交通秩序之外,主要是偵査逮捕一切反動份子的,但公安機關沒有對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及國民是否嚴格遵守法律的檢舉權,過去沒有檢察機關,所以對一切反動罪犯的偵査逮捕檢舉,不能不由公安機關代理,今後凡以建立檢察署的地區,對一切反動罪犯,雖仍由公安機關主要的負偵查與逮捕之責,但應經由檢察機關審核,向法院提起公訴與出庭檢察機關,還應該檢察公安機關之偵査逮捕等是否合法,凡尙未建立檢察署的地區,得用明文規定,暫行委託公安機關,代理檢察職權中刑事公訴這一部份,但這一部分工作,必得受檢察署的指導,藉以改正過去,審檢不分淸的非正規辦法。(二)檢察署與法院雖則都是司法機關,而前者是法律監督機關,它的任務在于檢察各種違反法律事件,後者是法律審判機關,它的任務在受理和判决刑民案件。一般說凡屬刑事尤其特種刑事只應該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作原吿人,因此刑事訴訟這一項可以向檢察機關吿狀,可以向法院吿狀,所以除檢察公安機關外,法院對自訴案件也可以自行調査,上述三個機關都同樣可以逮捕拘提,至其他政府任何機關除現行犯外,都不應有逮捕拘禁之權。(三)監察委員會與檢察署的工作,雖有些共同之點,調查訪問,檢査與受理控吿,——然而(1)須分別其事件性質,是否違犯刑法。(2)處分程度是否要用刑法制裁,因此監察委員會主要任務,在于監察政府機關公務人員,有無官僚主義,命令主義,是否違法失職,但不能涉及刑法制裁範圍。例如同一貪汚案件,或同一損害國家權益案件,如情節輕微,只須以行政處分,如批評、警吿、記過、撤職等,不管何方發覺,均須交監查委員會議處,如果須予以刑法制裁,如處徒刑、死刑、剝奪公權等,不管何方發覺應交檢察機關檢舉起訴。(四)關於司法方面的違法判决,公安方面的違法逮捕,及其他機關人員違法事件,檢察署均應負檢舉之責,但不能管他們的行政處分事項,反之監察委員會僅檢查機關及公務人員,是否違法失職,不能管他們的犯罪事項,更不能管民衆的違法和犯罪事項的,而檢察機關,即不論機關人員、國民,只要發生違法事項,它都應該管。(五)至於幹部違法,依照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廿八條不論大小幹部違法,檢察機關同樣有權檢舉。可見檢察與公安、司法、監察各機關的工作,雖然是科學分工,却又是有機聯系,必須彼此親密合作,互相輔助,因爲大家總的任務——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障共同綱領所規定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日益健全與發展,由新民主主義走向社會主義的道路。
人民檢察的任務是相當重大而又廣泛的,可是在今天剛才開始建立檢察機關,主觀條件不具體,不可能事事都辦好,爲配合當前政治任務,應按各地不同的具體情况,首先抓住幾個重要環節:(1)保障共同綱領第七條之實施,注意檢察反動份子事件。(2)保障共同領綱第五條之實施,注意檢察違法亂紀侵犯人權事件。(3)保障共同綱領第八條之實施,注意檢察損害公共財產和經建事件。(4)保障共同綱領第十八條之實施.,注意檢察貪汚事件。(5)保障共同綱領第廿七條之實施,注意檢察破壞土改和土改中的違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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