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6期

1950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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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組討論總結

方方


  土改組經過十、十一兩天討論,出席會議的有五十一人,代表們對大會於廣東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吿,中南軍政委員會對土地改革法實施辦法的干規定(尙待中央批准),和廣東省土地改革實施辦法草案,曾結合各地具和實際問題,烈發言和討論,最後並通過一致意見,取得共同結論:

  一、小組全體通過,完全同意和擁護大會上關於廣東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吿,認爲這個報吿,完全是在中央土地改革法原則下而適合廣東的情况和要求的。

  二、小組一致贊同「三縣着手全省着眼」的進行歩調,認爲今冬先搞好興寧、龍川和揭陽,取得經驗,明年根據各地情况和條件來推開,是正確的。

  三、小組一致擁護中央土地改革法,同意中南軍政委員會和廣東土地改革實施法的規定和草案。對廣東土地改革的實施,對各具體問題提出許寳貴意見,熱烈討論,主要的有以下十點:

  ()華僑問題——會中曾再三討論在土地改革中應如何照顧華僑,才屬適當。大會的土地改革報吿中已說得很詳細,廣東土地改革中華僑土地處理辦法草案中也明確規定了。但還有一些具體問題,如華僑全家居留國外而在故鄉有小量出租土地,或託人代耕,其收入用以祭祀祖先的,希望予以保留。這在華僑土地處理耕法草案中一般上是解决了的。對華僑歸國已滿三年,從事其他職業或有其他剝削收入,爲其主要生活來源,而取得新成份,按新成份待遇,曾提出討論。我們認為,如屬上述歸國華僑,按其新成份須沒收或征收其土地時,其房屋及其他財産如非由封建剝削而來的,仍照華僑身份,予以照顧。

  (二)對工商業家土地處理問題——代表就具體情,提出應根據工商業的大小,土地使用的情形,工商業家家庭生活之需要,予以適當的照顧。中南政委員會分別情形作了一般規定,內容如下:

  (1)工商業家在農村的土地,應予以征收分配。但對于尙土地收入維持其生活之一部的工商業家,得酌情留一部土地。

  (2)工商業家在農村的土地,如全係僱人耕,家中並無人參加農業勞動者,其土地得予征收,依土地維生的在鄕人口,同樣分配一份土地,但如屬使用機器耕種或有其他進步設備的土地,仍其繼續經營,不得征收分配。

  (3)工商業家在農村所佔有的土地,如係完全自耕或雖係僱人耕種但家中有人參加農業上主要勞動的土地,應根據其在農村的家庭人口,土地情况,按照劃分階級的規定,另定家庭社會成份並按其成份待遇。

  (4)工商業家在村隨土地租給佃戶的房屋,或原農民居住而非用於工商業旳房屋,均應予以征收分配,如係本戶住宅、廠房、倉庫等項房,則應加保留,不征收。

  (三)對富農土地處理問題——有的代表提出,因地少人多,對富農的出租土地,應予征收才能比較滿足僱農土地要求。經過討諭,大家同意中南所擬的規定,其內容爲:

  (1富農所有自耕和僱人耕的土地及他財産,應切實保護,不得侵犯。

  (2)在征收半地主式富農超過其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大量出租土地時,如其自耕和僱人耕的土地少於當地一般平均土地數者,應其留相當於當地平均水平的土地

  (3)富農所有之小量出租土地,一般應予保留。只有在沒收地主所有土地以及征收公田,半地主式富農的出租土地與小土地出租者超過百份之二百的土地後,還不能解决貧、僱農最低要求(例如貧農還不能得到當地毎人平均土地數之百分之八十左右)的特殊地區,可以由縣將屬於此種地區的區鄉單位,呈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分別征收富農此項小量出租之一部或全部。並須保証給原富農留足當地中農水平之土地。

  (4)征收富農出租土地時,其與出租土地相通的塘、堰、堤、埧及在出租土地上之莊屋,也得隨出租土地,一倂征收。

  (四)對手工業工人,城市失業工人分土地問題——代表們曾提出,在土地時,應予以注意。這在中土地改革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即;

  (1)中央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條笫二項:村中的手工業工人、小販、自由職業者及其家屬,應酌情分給部分土地和其他產資料。但職業收入足以經常維持其家庭生活者,得不分

  (2)同條第六項經城市民政府或工會証明其失業的工人及家屬,囘鄕後要求分地而又能從事農業生產者,在當地土地情允許的條件,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五)對婢女、妾侍、未嫁女兒、寡婦之分土地問題——討論結果認爲應照成份分別待遇,特別對、妾被迫者,一般地應使他們獲得獨立解放。因此土地証頒發時,她們應有土地權(記上其名字

  (六對山林的處理與防止破壞問題——代表提出對山林有的應該分,有的應民主管理,公共使用的柴草山和牧地,應有定。中央土地改革對于山林的處理,沒收和征收的山林,原則上可以分配的,都儘予分給農民生產使用,分配不利生產的,由當地民政府根據有習慣,予以民主管理,土改時可按這原則處理。如草地牧地等不利分配者,可由區鄕(村)人民政府,根據原有習慣,羣衆利益和意見,擬定辦法,呈請上級政府批准處理。至不法地主在解放後破壞山林問題則依中央土地改革法及劉副主席報吿原則禁止地主破壞,其不法濫伐的,令種還。

  (七)墳地問題——代表曾提出土改時墳地及墳地上之樹木,不必予以保留。應設定公共墳地,將墳墓移遷,破除迷信。討論後認爲農民迷信思想,土改後生活改善,生產發展了,自然不再乞靈于「風水」,迷信觀念也可消除。不必在土改時去遷移墳地,以避免引起羣衆不滿和封建鬥爭大家同意中央土改法對「墳地及墳地上之樹木,一律不動」的規定。但土改後應禁止以耕地來作坟地。

  (八)關于沒收地主榨油工具問題——有代表提出,揭陽地主榨油坊的榨油工具,嚴重剝削農民。地主除用高利貸榨取農民外,並在產油時壓低油價,以後又提高油價,農民損失極大。對此問題,我們認爲榨油工具是加工使用的,屬于小型工商業,不應沒收。地主經營油坊與農民的借貸關係,可以自願爲原則,雙方協定,政府可用貸欵和各種借貸辦法來與高利貸作鬥爭。地主壓低和提高油價的問題,公營土產公司應掌握價格政策,同時並協助農民把合作社搞好,就可以和投機者作鬥爭。至於沒收或直接處置地主開設的油坊,只在三個條件下才可以攷慮實行,就是(1)惡霸的,(2)停業不用的。(3)破壊的。停業不用的看實際情况如何,也可以代管或借用,破壞的還要處分。

  (九)海南島樹膠園問題——海南代表提出,海南樹膠園土地所有權未確定,投資者不敢放眼經營。我們規定投資樹膠園的,以後繼續由其經營。地權是國家的,對他們經營沒有影响,只是不能將土地買賣而已。

  ()會議中提到了,將來各地在土改中可能碰到許多具體複什的問題,不能從土地改革法和實施辦法中解决的,應由各地提出意見,擬定辦法,請示省人民政府解决。

  在討論過程中,頭一天大家着重提出的是「照顧」的問題,即對華僑、工商業者等階層,如何照顧,展開了充分討論。第二天代表們提出,我們土改的目的,是廢除封建,滿足貧雇農土地要求,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産。這是最基本的。照顧各階層的利益,團結各階層人民,是需要的,但不能單純强調照顧,而應在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下來談照顧。此外,對於土地改革的實施,一致强調除了規定正確適當的法令以外,最重要的是在發動羣衆。羣衆發動了,羣衆起來解放自己,有無窮的辦法和創造性,可以解决一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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