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5期

1950年10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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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區减租條例

(一九五〇年九月七日政務院批准)


  第一條 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及中南區之實際情况,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地主、祠堂、廟宇、寺院、敎堂、學校、機關、團體與其他公共所有之出租土地(包括其所出租之山地、山林在內),一律按本條例實行减租。違者除勒令其依本條例實行减租,將多收租額退還原佃戶外,並依法懲辦。

  富農出租之土地,亦應按本條例,實行减租。

  第三條 不論定租制,活租制,一律按年成决定常年應交租額後,實行二五减租(即原交一石者减去二斗五)。

  對於夥種田(係指地主除出租土地外,並供給佃戶大部或全部之耕牛、農具肥料、種籽等生產資料之租佃關係),爲利於生產,减租時應低於二五减租原則,由專區以上人民政府酌情具體規定之。

  第四條 爲了獎勵繁殖牲畜,有利生產,牛租不减。不得强迫租牛。借用耕牛或以人工換牛工者,應根據雙方自願原則,由雙方而議,不得强借、强換。

  第五條 地租(租課)一律於農産收穫後繳納,不得預收。除交租外,地主對佃戶之一切非法額外剝削(如各種無償勞動、送禮等),一律取消。

  禁止以轉租土地從中剝削之二地主的剝削行為。

  第六條 减租年限,自當地解放時起實行。本年(一九五零年)之租額,佃戶可先扣除應减部份,而後依法交租。當地解放後地主多收租糧,應退交佃戶,佃戶得於今年應交租糧中扣除之。

  第七條 取消押金制度。地主已收之押金,應依下列原划處理之:

  甲、原則上押金應全部退還佃戸,但爲顧及地主之困難,一般可折半(不得計息)淸理。

  乙、在折半淸理中,如地主因一時困難,不能一次退淸者,可分期退還,不能全部退還者,可只退一部,實在無力退還者,可全部免退。

  丙、前述之减免標準,由鄕農民代表會民主評定規定之,其中凡屬按折半淸理者及生活確較優裕可能多退者或生活確屬困難須全部免退者的名單,均應報區人民政府和區農民協會批准之。

  丁、押金原交銀洋者照銀洋現在價格退還,原交實物者,即退實物,或照實物現在價格退還,原交紙幣者照當時紙幣實際價格退還。

  戊、在按以上原則淸理中,如發生爭議不能解决時,可提向人民法庭,實行判處。

  己、凡在本條例公布前業已淸理者,地主不得倒算。

  庚、對富農岀租土地所收之押金,同様適用上述原则予以淸理。

  辛、凡屬貧苦佃戶之押金,因實行免退,致該佃戶一無所得者,當地農民協會在减租、退押果實及今後土地改革中,應酌情予以照顧。

  第八條 農民在解放前,所有之欠租,一律免交。

  第九條 革命軍人家屬、烈屬、革命職員之家屬、農民、工人、小販、自由職業者與鰥、寡、孤、獨等因缺乏勞動力或從事其他職業,而出租少量土地(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不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百分之二百),生活貧苦者,其所收之地租,由當地農民協會,酌情少减。其已收之押金,一律低於折半淸理或免退。

  第十條 地主依法减租後,佃戶應依法交租。

  第十一條 若因不可抗拒的災害而致歉收或全無收成時,佃戶得减付或免付應交租額。其减免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會同農民協會依具體情况處理之。

  第十二條 减租後應切實保障佃權,嚴禁地主奪佃和變相奪佃。

  第十三條 保障誰種誰收。在减租後當年即實行分田地區個戶租種之土地,業已下種而地權有所轉移時,本季作物仍應由原耕佃戶繼續經營並收穫。但租課應改交新主。

  第十四條 减租、退押至果實,原則上歸原佃戶所有。對於無租佃土地之貧苦農民,可經由農民協會動員得果實較多之佃戶調劑一部分解决其生活及生産資料之困難。

  第十五條 鄕村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及其選出的農民協會委員會,區、縣、省各級農民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農民協會委員會,爲辦理减租之合法執行機關。農村中關於租佃關係之各種糾紛事項,均由農民協商會調處,但最後决定權,屬於區級以上之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凡爲逃避與抵抗减租而逃亡之地主,可限期令其囘鄕或派人囘鄕辦理减租。拖延不辦者,除令其代管人依法减租,繳納公粮,應按其違法情節,由人民政府給予法律處分。

  减租後,地主被减退之糧欵,一律不准向農民進行倒算。違者,人民政府依法懲處。

  第十七條 保証借貸自由。凡在解放以後,所有互相借貸,利息均由雙方議定。並須有借有還。禁止强迫借糧、借欵。解放前農民所欠地主的債務,一律廢除。解放前的其他債務關係當其發生糾紛時,按債務糾紛處理辦法處理,其辦法另定之。

  第十八條 本條例僅適用於股村及城市郊區之租佃土地。不適用於城市中地產、房產問題之處理。

  第十九條 本條例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中南軍政委員會前所頒布之『中南區减租减息條例』作廢。本條例公布前,各省所制訂之實施辦法,如有與本條例抵觸之處,應根據本條例加以修正。

  第二十條 本條例之解釋權,屬於中南軍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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