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軍政委員會發佈
關於秋徵工作的緊急指示
最近在秋徵中發生兩個問題,望迅速依照以下指示處理之。
第一、是畸輕畸重問題,目前各地在分配秋徵任務時,一般是按該地區總農業收入的百分之十三分配,照顧該地區每人平均收入多少及土地集中分散不同而加以增减時,亦不過增减總收入百分之一、二,但根據典型試算結果,依率計徵,鄕與鄕之間平均稅率(卽逐戶依率計徴所得之至鄕負担總額佔總收入之百分比)相差很大,如湖北有的鄕每人平均收入較多土地較集中,平均稅率高至百分之二十三。有的鄕每人平均收入較少土地較分散,平均稅率低至百分之九。縣與縣之間未具體計算,估計相差較少,但也不只差百分之一、二。因此一律按總收入百分之十三分配任務仍是當前産生畸輕畸重的主要原因,此種情况如不加調整,不僅重者羣衆不滿,輕者易生弊端,而且今年公糧任務亦難於完成,爲此特規定以下補救辦法:
甲、分配任務應參照以下原則算出該地每人平均農業收入,査出其在髏業稅條例稅率表上的稅率,即以此作爲該地的應徴平均稅率,並按此分配任務,例如某郷總收入十四萬斤,二百口人每人平均收入七百斤,在稅率表爲十三級,稅率百分之十五,即以此爲該鄕應徴平均稅率,百分之十五乘十四萬斤得二萬一千斤,即爲該鄕任務,根據若干鄕試算結果,土地不很集中,不很分散的地方,這樣分配任務與逐戶依率計徴所得之全鄕負担總額相差不多。土地較集中者,應將査表所得應徵平均稅率適當提高,土地分散者適當降低。
乙、專縣兩級任務已經分定的一般不必變動,但如照此原則計算過於畸輕畸重者,省專級仍要迅速酌量加以調整,已分配到戶,開始送糧者,則不再改變,只對實在太重,羣衆十分不滿的個別縣,由省級决定適當减輕之。
丙、區鄕兩級如任務尙未分定,或已經分定而尙未分配到戶開始送糧者,則應按以上原則,召開緊急農代會重新分配。已經分配到戶開始送粮者,則不可全盤變更按新原則計算。原派任務較輕或較重,但相差不太多者,照舊不變。如相差太多,過輕者應酌量增加,過重者應酌量减少,以能完成縣區分配任務爲度。區級的增减由縣級决定之。鄕級的增减由區召集緊急農代會决定經縣批准實行。
丁、任務只作一次調整,調整以後不再變動,擠出瞒田也不再增派任務,以鼓勵羣衆實報田畝産量之積極性,調整時增加任務也只能根據原報田畝混算。
第二、是暫不交租之租佃地計征辨法問題,按農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欵規定,劃分業主收入依率計征由佃戶代繳,因地主散處各地就率高低不一,難以査明計算。按本軍政委員會九月十三日指示第五項之規定,由佃戶代繳硬租後應交租額的百分之四十,亦應在評定土地產量之外再來分別評定,各佃戶應交租額手績太多,因此重新規定。
甲、凡暫不交租之租佃地,一律按常年應産量百分之廿計征(包括地方附加粮在內)由佃戶先行繳納。
乙、佃戶交租時可從應交租額中將代地主繳納之稅額扣除之。
丙、在該項土地應繳稅額中,主佃雙方應繳部份之劃分辦法如下:佃戶應繳部份以减租後佃戶應收入打八折按百分之九計算,其他爲地主應繳部份,例如某租佃地常年應產量一千斤,應繳公粮二百斤,减租後應交租額三百七十五斤,佃戶應收入六百二十五斤打八折爲五百斤乘百分之九爲四十五斤,乃佃戶應繳部分,二百斤减四十五斤爲一百五十五斤,乃地主應繳部分,佃戶交租時從三百七十五斤扣除一百五十五斤,實應交租粮二百二十斤。
丁、暫不交租之租佃地按上述辦法計征外,佃戶的其他土地另行依率計征,不得將暫不交租之租佃地的產量加上合倂累進,以免加重佃戶之負担。
以上兩項指示望各省府財委硏究執行,幷火速用電話通知各專署轉吿各縣是爲至要。
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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