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補充解答夏征問題的通知
財粮字第八八〇號
一九五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省八月十九日財粮字第七六一號通知附解答夏征的問題二十五條諒已收到。現接中南財部九月八日財行稅字第(206)號代電以解答各題大部同意,惟第七題應參照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解答爲宜,又第十三條解答宜參照淸理去年公粮尾欠辦法,等語。茲特補充解答如次:
(7)細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業主不收租者,由佃戶全部負担,業主不負担,如何計算?
答:業主不收租的土地,先按减租法令規定劃分爲佃戶收入部分和業主收入部份,佃戶收入部份按佃耕收入計算,業主收入部份,按出租收入計算,分別依率計征,統由佃戶交納。佃戸在交租後,實行交租時,得由應交租額中,將代業主所交粮額扣除之。
(13)去年秋征附加柴的尾欠,在此次夏征是否催征?
答:應依照淸理去年公粮尾欠辦法處理,應减免的合倂减免,應收的合倂追收,並得折收代金。
以上希即遵照並轉所屬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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