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財政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〇年九月三十日財行地字第八八九號令頒發)
一、總則
第一條 爲貫澈財經統一工作,加强地方財政的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市縣以下的地方財政收支,悉依本辦法辦理,前訂與本辦法有抵觸者停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地方財政,係指中央與省預算部份以外由地方解决的財政收支。
第四條 專署財政科及省轄市財政局應指定一人或二人,縣財政科指定一人注意辦理地方財政工作。
二、收入
第五條 地方收入範圍及標準如下:
一、公粮附加隨國家公粮正額附加百分之十五,除由省人民政府財政廳適當抽補調撥部份地區外,各縣政府於保證完成中央粮任務數下得在地方預算範圍內動支。
二、上級臨時補助收入:中南財政部補助本省征起稅收任務百分之四,按月由省人民政府財政廳統一分撥各專署轉撥各縣。五萬人口以上的城鎭,照征起任務數計算分撥,省轄市由省財政廳逕撥。
三、房地產稅照稅額附加百分之三十,正稅歸中央,附加歸市縣。省轄市得征收公用事業附加。(征收辦法由各市製定,報省府批准後施行)
四、公有財產孳息:指市縣所有公產的地、房屋及市縣立學校學產的租金等收入,全歸市縣。
五、市塲租:指公有墟亭、寮棚及有無上蓋之公地,用以供給商販擺設攤位的市塲租金收入,全歸市縣。
六、碼頭使用費:指市縣鄕鎭及市縣立學校所有用以供給船隻停靠或起卸貨物的碼頭使用費收入,全歸市縣。
七、捐獻贈與:公私捐獻贈予均屬之,除捐贈人指定用途外,全歸市縣。
八、一九四九年公粮追收尾欠征起數除抵補借欠外,上解中央二成,各級提成數俟一九五〇年秋征後,由省財政廳另定之。
九、契税:凡土地房屋之買賣、典當、贈與、交換、分析,承受人依契稅條例所納的契稅,由市縣人民政府征收,全歸市縣。
十、規費:地方性的如註册、登記、檢驗、試驗、執照、土地測繪等所收的費用,全歸中南。
十一、地方企業收入:屬於專區、市、縣經營的企業及公用事業的純利一部,全歸中南。
十二、罰欵收入:指地方性的司法與行政(包括公安)方面的罰金及沒收,除給獎外,全歸中南。
十三、其他收入:市縣立學校學什費,廢棄物品售價等項收入,全歸市縣。
第六條 除前條所列征收範圍外,地方如需新開稅源時,必須將稅目稅率征收辦法等提交同級人民代表會議通過(如全鄕範圍的經鄕人民代表會議通過,全縣的經縣人民代表會議通過)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得開征。嚴禁各地擅自攤派。
第七條 地方收入的征收辦法,屬於一般性者,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製定公佈施行,(在未公佈施行前得暫照原有辦法辦理)屬於市縣個別性者由市縣擬定呈請省府批准。
第八條 地方收入不能移作區以上機關的行政費。
三、支出
第九條 地方支出範圍及標準如下:
一、地方行政費
1.鄕幹部生活費,每人每月一百二十斤至一百五十斤。幹部人數,以不超過人口數的千分之一爲限。
2.鄕人民政府辦公費,每幹部每月十五斤至二十五斤,由鄕人民政府統一開支。
二、優待革命烈軍工屬費:烈軍屬每人每月不超過十五至二十斤,工屬每人每月不超過十至十五斤,發給時以貧苦無法生活者爲對象,不是普遍人人發給或按鄕平均分配。
三、會議費:縣區召開的鄕村幹部會議區以下的農民代表會議經縣批准後每人每天發食粮菜金公費共三斤。
四、文敎費:
1.市縣立高初級中學薪金人員待遇總平均每月不得超過三百斤,辦公費每班每月不得超過九十斤。技術職業學校每班每月辦公費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斤。
2.市縣立簡師技術職業學校按其程度照高級或初級中學同等待遇標準支給。
3.人民助學金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七十斤,享受助學金人數,中學不得超過全校學生總數百分之十,簡師及技術職業學校不得超過全校學生總數百分之五十。
4.市縣鎭立高初級小學薪金人員待遇總平均每月不超過二百斤,辦公費每班每月不得超過五十斤。
5.學校班數以四十個學生爲一班計算經費。
五、民兵補助費:民兵訓練費在軍區未作統一規定前,由各縣製定經專署批准後實行。
六、衞生費:診療機關以自給爲原則,不敷之數,在地方收入中補助,地方衞生費,以全年不超過地方實際收入百分之四爲原則。
七、地方財務費:附加糧所需費用,照地方糧處理新法規定分担,整理公產及地方財務管理中印製的帳簿表册的臨時費用,呈准專署列入本項開支。
八、農林、苗圃、修路、及地方監獄人民法院修建等費用視各地實際情况,經專署批准後開支。
九、其他經核准的開支。
第十條 屬地方開支人員,應盡量採用供給制待遇,薪金高者應予降低。
第十一條 鄕村小學費用,在未統籌統支前暫仍靠各校學田、祖嘗産業及酌收學雜費,在縣政府監督下自籌解决,但不得獨自征收稅損或附加。
四、制度
第十二條 各市縣應依據規定照顧人民負担力量入爲出,節約開支,分別各種地方事業輕重緩急,精確計算,合理使用,嚴禁不按制度糊亂批撥,浪費人民財産的事件發生。
第十三條 各市縣每半年編造地方收支計劃報由專署審核後彙總轉報省財政廳(省轄市逕報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各縣於每月終了,向專署報地方收支計算一次,專署案總各縣計算,每季轉報省財政府一次,年終彙報决算(省轄市逕報省財政廳)
第十五條 地方金庫由各地方參照中央及省分庫設置辦法與當地人民銀行訂約自营設置,地方收入,依金庫手續解入地方金庫由市縣政府以支付令動支。各縣並須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地方各項收入征解支用情况報吿專署彙報省財政廳(省屬市逕報財廳)
第十六條 地方收支須另設帳簿登記。
第十七條 鄕鎭村財政收支,每月須將帳目向羣衆公佈。
五、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有變更時另文通知更正。
第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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