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中茶公司所屬茶塲、茶廠等土地面積,在土改時劃歸囯有土地內撥用情形的通知
辦秘字第三〇五三號
一九五〇年十月十一日
接中南軍政委員會九月廿七日會土字第〇八三號令,轉來中央政務院函:「據稱中國茶葉公司原有茶塲、茶廠、茶倉等土地面積,過於狹小,爲開展生產業務,經通知各區分公司會同各塲、廠等,根據本身實際需要,邀請當地土地管理機構,共同實地勘察,徵得同意,再行劃定必要的擴充範圍,準備在土地改革施行分配時,在劃出收歸囯有土地中,洽商統籌撥用。並經核飭凡原屬中茶公司所有,而又確屬中茶今後業務需要者,當仍撥歸中茶公司使用;凡國有土地中,過去雖非中茶所有,而確屬中茶所需要者,亦得酌撥歸中茶司使用;凡中茶所需要之土地,在當地土地條件允許的條件下,在土地改革中,亦得酌量收歸國有,而撥歸中茶公司使用。希參照上述原則在土改時期劃歸國有土地中酌爲處理」。特行通知希各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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