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預防爆炸性燃燒性的工廠發生事故應參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報吿和建議辦理的通令
工字第二二六號
一九五〇年九月十一日
茲奉中南軍政委員會會秘字第〇一九二號令開:「茲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省字第九二號令內開:「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基於本年六月十四日本京朝陽門外輔華合記火藥廠爆炸的事件所提出的文件,其內容:一是對於該市爆炸易燃等危險性工廠處理情形的報吿;一是關於接受這一事件的血的經驗敎訓,提岀全國性的建議。經本院審核,認爲爲要預防全國各地同樣事件之可能發生,爲要保持社會安全並防止匪特的破壞與避免物資的損失,該項報吿和建議,實有通報全國各地參照實施的必要。特將原件抄送,望即調査各地方實際情况,凡有建立在城郊住宅區與機關、學校附近地區具有爆炸性燃燒性的工廠均應參照該報吿及建議所開各項辦法,作必要措施,並迅速地切實地限期分別督促執行,以期意外危險得以免除,普遍安全獲得保障。並將辦理情形具報。」等因仰即遵照辦理並轉飭所屬遵照爲要。」等因;照抄附件全文一份自應遵辦,茲抄發原附件令仰參照切實辦理爲要。
附件:
甲:關於北京市爆炸易燃等危險性工廠處理情形的報吿:
一、凡左列各廠開設在內外城區及關廂者,無論其爲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均須於通吿後遵照規定限期一律遷往南郊指定地區:
火柴廠:限期四個月
花砲廠:限期兩個月
礦油煉製廠:限期四個月
其他有爆炸易燃毒臭性質之工廠,如硫黃廠硫化磷廠等:經調査决定後限期遷移。
二、上述各廠其在城關區以外地區開設者,應於通吿日起半個月內向公安局申報,經査勘後决定。
三、南郊指定地區界線如下:
東界:左安門正南至潦水河北岸。
西界:沿永南公路迄東四百公尺、南至涼水河。
南界:涼水河北岸。
北界:距離城牆一千一百公尺。
在上定地區內如有公路、鐵路、村莊、電線(電力、話線)等,應距三百公尺以外方准設廠。
四、各工廠於南郊指定地區覓妥廠址,應即繪製詳圖三份分報公安、工業、建設三局申請批准後再行籌建。
五、各工廠如逾期不遷意圖觀望延違,除至期封閉製造工具,將原料成品强制遷移外,並得勒令歇業,吊銷營業執照。
乙:關於全國性預防危險工廠爆炸的建議:
一、各地富有爆炸性、燃燒性等危險工廠,均不得設於機關、學校市民住宅區,必須分散設在郊外空曠地點。舊有的爆炸性危險工業,應一律停止營業,立即遷移。儲存軍火、危險物品的倉庫,亦不得設於人煙稠密地區,必須設在郊外空曠地方,其舊有者,應即設法疏散,不得拖延。此外對以上工廠、作坊、倉庫等,要加强保安工作,不僅應從政治上注意保安,而且應注意其安全設備、機器裝置、倉庫管理、工作方法等是否影响保安。
二、私營火藥工廠、作坊由於經營條件的限制,一切設備均甚簡陋,且私商注重營利,對保安工作極不重視,亦易被匪特乘機利用與破壊,故爲保障生產安全,鞏固社會治安,我們認爲凡屬火藥廠商,應統由國家設在專門機構掌握經營,不准私人開設。
三、各級地方政府對部隊機關的生產,應依照政府法令,嚴格認眞進行管制,並普遍檢査其經營有無違反政策法令,及有無單純營利觀點與特權思想等,以杜絕災變的禍根。
四、除注意從政治上與幹部團結上鞏固工廠的管理與安全外,科學的管理與正確技術的指導,亦是保証安全的必要條件,因此,各機關部隊經營的作坊工廠須配備熟習業務的管理人員與懂得技術的技術人員,缺乏科學知識與技術的管理人員,亦應積極學習業務,提高工作水平,在管理與技術上求得改進,俾澈底消滅由於不懂業務而發生一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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