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縣貿易公司性質任務領導關係
業務範圍的决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零年九月廿七日第卅九次行政會議議决通過施行)
(一)爲推廣縣一級國營貿易工作輔助國營專業公司業務之不足,大力供銷農民必需品與農產品,以溝通城鄕關係,扶助農工生産,發展合作事業,繁榮國民經濟,决定作本省普遍建立或健全原有縣一級貿易公司。
(二)縣貿易公司爲綜合性國營貿易性質,不屬於各專業公司系統,其具體任務爲:
(1)供給公私營農工業生產資料及收購推銷其産品以扶助生産業。
(2)供給農民及勞動市民之日用必需品。
(3)擴大各專業公司商品銷售量完成各專業公司收購推銷計劃。
(4)掌握與調劑物資交流穏定金融物價。
(5)扶助合作就業務之發展。
(三)縣貿易公司受當地專區工商科「或貿易公司」及當地縣政府之雙重領導,(如該縣公司在專署所在地其雙垂領導關係,由專署及專區工商科(或貿易公司)縣工商科協商解决之),其與專區工商科(或貿易公司)之上下級領導關係,專區工商科(或貿易公司)秉承本省商業廳指示决定,依照下列各項進行其領導工作:
(1)領専各縣貿易公司了解當地情况製訂工作計劃監督協助其執行。
(2)縣貿易公司之組織建設編制計劃,業務計劃,財務計劃之核定,工作報吿會計結算之審核,工作方針政策,工作執行檢査督促。
(3)縣貿易公司主要商品牌價之核定。
(四)縣貿易公司與各專區專業公司(及其縣支公司)爲業務上之往來關係,但縣貿易公司爲各專區專業公司的有力助手,有責任完成各專業公司商品推銷收購計劃,各專區專業公司則須大力給予扶持,除推銷收購按各種不同的商品給予一定利潤外,在經營技術掌握政策方面,亦須加以指導,如業務經營有不妥時,應商同當地貿易行政部門及時糾正。
(五)縣貿易公司與專區專業公司雙方辦理代購代銷業務,應嚴格執行合同制度,委託事項須訂立合同,雙方信守,貫澈執行,非經雙方同意不得更改。
(六)縣貿易公司之業務範圍,除與有關專業公司建立代銷代購業務往來外,須按當地情况經營不屬專業公司業務之農工業生產主要工具原料,及城鄕所需日用商品之供給,及農產品與副產品手工業產品之推銷,其應行向非採購推銷之商品,應通過專區貿易公司(或信託公司),或當地専業公司代辦,如當地專區貿易公司(或信託公司)及專業公司無法代銷代購時,可自行直接向其他區域國營公司採辦和推銷。
(七)各縣貿易公司資金由本省商業廳撥充,指定專區工商科(或貿易公司)統籌支配,集中管理,各縣貿易公司原有之資本亦歸其統一掌握調度。
(八)縣貿易公司現金實行管理凡代購代銷自購自銷現金,按下列原則處理之:
(1)代銷各專業公司商品其囘籠之貨幣按現金管理辦法,即日由當地銀行分別滙還各該專業公司入庫,代各專業公可收購領來之資金,按各專業公司指定計劃收購,不得移作別用。
(2)本身商品或現金統一於專區貿易公司管理之下,其銷售商品囘籠之貨幣,按現金管理辦法即日由當地銀行分別滙還專區貿易公司入庫,收購之資金由專區貿易公司按該縣公司收購計劃逐時滙撥,亦不得移作別用。
(3)各縣墟鎭國營商店,現金管理應根據各地交通情况,三日或五日或十日總結銷貨現金解交縣貿易公司入庫,所領收購資金,實支報按銷進貨支出,購銷現金應嚴格按系統分別處理。
(九)縣貿易公司的經營方針是保本自給,其機構應根據精簡原則,除正副經理外,下設秘書、業務、會計、計劃、保運五股,並得視工作需要於業務股內分組營業,爲求普遍供應農民需要,在工作需要與幹部具備等條件下得報請專區貿易公司核准於壹萬人以上之墟鎭設立國營商店,國營商店設主任一人,視工作需要設業務員、會計員、出納庶務等工作人員,至縣貿易公司及其附屬商店工作人員配備數額,視其業務繁簡具體需要,提出計劃,由專區貿易公司核定之。
(十)各地縣人民政府同爲雙軍領導中的縣貿易公司之上級領導機構,負責對縣貿易公司執行政策方針,工作計劃之檢査督促,人事之管理敎育,幹部之配備調動攷勤事宜,但對縣貿易公司之物資現金無權調動。
(十一)縣貿易公司之經營計劃,爲各專區貿易計劃組成之一部份,應統一於專署工商科(或專區貿易公司)領導之下,其工作計劃之制訂執行,依照下列各項解理。
(1)依據各該縣經濟情况、人民需要及資金幹部條件配合專區貿易計劃,確定代各專區專業公司購銷撃務,與本身經營之商品種類分數量財務運用等計劃。
(2)縣貿易公司之工作計劃爲年度計劃,該年度計劃中須包括季度及分月計劃數字,俾便核撥商品或資金與進行工作。
(3)縣貿易公司工作計劃經專區工商科(或貿易公司)核定執行,其執行情况,應塡具購銷日報、旬報、月報、每月終並檢査工作優缺點經驗敎訓,總結報吿專區工商科(或貿易公司)審査。
(4)各縣貿易公司計劃,經核定後,在專區貿易公司將各縣年、季度計劃彙報本省商業廳,幷按時將各縣購銷情况,彙編旬報表及每月工作報吿送廳,以備査核。
(十二)縣貿易公司營業,每半年結算一次,毎年總結算一次,如有純利,應全數解交專區貿易公司上繳商業廳,轉解中南貿易部。
(十三)未建立縣貿易公司之地區,應選擇人口集中之縣鎭建立機構開展業務,執行業務。
(十四)各縣貿易公司應有完整的組織機構,健全各項制度,不斷的改善經營方法,逐步建立經濟核算的經營方法。
(十五)各縣貿易公司定名爲某某縣貿易公司,墟鎭商店定名某某墟鎭國營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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