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與健全專區一級工商貿易機構的决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〇年九月廿七日第卅九次行政會議識决通過施行)
根據此次全省貿易計劃工作會議的各地會報,自三月全省財經統一以來,各地貿易工作的組織建設與組織領導已大進一步;但目前普遍存在急待克服的問題,就是專區一級的工商貿易機構,由於領導關係的不明確與編制和任務的不相稱,極難負担當前貿易工作的繁重任務和迅速開展的要求,因此形成各地專區一級貿易部門關係的混亂,領導的不統一,政策不能貫澈,任務難於完成,使工作陷於停滯不前,無法打開新的工作局面,以適應形勢的發展和配合各個財經部門,一致步驟,共同前進,茲爲加强和健全專區工商貿易機構的統一領導,以便大力開展全省市鎮的貿易工作,加强城鄕物資的交流,特作如下决定:
(一)爲加强與健全專區一級工商貿易機構,本省各專署下原設有之工商科與專區貿易公司的工作應即統一和充實起來,兩個機構在專署統一領導下,同時倂存並分別加以充實,爲使國營貿易與私商管理得到密切的配合,專區工商科正副科長兼任專區貿易公司的正副經理。
(二)奪署工商科其有關商業範圍和奪原貿易公司同屬專署行政系統的組成部份,受省商業廳與專屬之雙重領導,以掌理專區內公私工商貿易之管理、挟助與領導工作,其具體任務如下:
1.具體執行政府工商業政策方針;及各項法令。
2.掌握全區經濟情况的調查、硏究,計劃全區公私營工商業之發展事宜,並組織力量完成全區貿易計劃。
3.調劑區內外物資供求,掌握物價,核定國營貿易公司的牌價。
4.區內工商業與公私關係的調整,私營工商業之登記、審査、管理與指導;市塲與攤販的管理,各行業同業公會與工商聯合會的組織與領導。
5.扶助合作事業的發展。
6.負責國營工商業幹部之管理、敎育、培養,並向專署提出配備與調動幹部之意見。
(三)專署工商科按中央規定之編制組織之。
(四)專區貿易公司之組織機構設正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下設秘書、業務計劃、會計各科、其組織細則另訂之。
(五)專署工商科及專區貿易公司與專業(分)公司的關係,專區各專業(分)公司受省各專業公司及專署工商科或專區貿易公司之雙重領導,專供工商科或専區貿易公司根據中央關於雙重領導的規定,核定專區專業公司上報之業務計劃與財務計劃,並領導與保証各專業公司執行與完成,省專業公司决定的業務計劃與由務計劃,監督與檢査專業公司執行政策,協調各公司間的相互關係及工作步驟,負責對各專業公司幹部生活的管理、教育、並向專屬及商業廳提出幹部配備與制動的意見;但專署工商科及專區貿易公司對専業公司的物資現金無權調動。
(六)專署工商科及專區貿易公司與省專業公司之關係爲相當的平行關係,省專業公司凡屬於本身業務範圍之各項工作方針,工作計劃,向其所屬之公司下達,同時,有責任通報專署工商科及專區貿易公司,而各專區專業公司於接到省公司重要指示後應報吿工商科及專區貿易公司,使能了解全面情况及上級意圖,並布置與督促檢査工作,以保証任務的完成。
(七)專署工商科及專區貿易公司代表省商業廳管理專區各縣縣貿易公司(一攬子貿易公司)的業務,專屬工商科及專署貿易公司與縣貿易公司之關係爲上下級關;爲加强掌握與聯系各縣貿易公司的業務經營,更靈活的調劑區內外物資,以解决農民的要求,恢復和發展農村的生產,各專區貿易公司得兼營信託業務,並得以區內物資集散中心地點設置營業機構,辦理各縣貿易公司商品之購銷及代購,代銷,協助專區專業公司物資之調運及其他信託事宜。
(八)專署工商科及專區貿易公司之經費,應按月編造預算送交專署核定並呈報交商業廳審核;其核定的經費數額得依下列各項辦法報銷之;
1.專署工商科經費按原來規定,由財政系統預算報銷;
2.專區貿易公司及各縣貿易公司之事業費報告商業廳核銷;
3.專區貿易公司及各縣貿易公司之經常費由各縣貿易公司盈利上解部份內根據各專區之供給標準開支,並按月報省商業廳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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