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5期

1950年10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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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册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佈)


  第一條 本細則根據商標註冊暫行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制定之。(以下簡稱註冊條例)

  第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時,每一商標,塡寫申請書二份,一份連同註册費,直接寄交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中央私營企業局,並附圖樣十張,印版一枚(印版亦可由中央私營企業局代製,附繳製版費)。另一份連同圖樣二張,送當地商業行政機關備案。

  前項所稱商業行政機關,在市爲市工商局或商業局,在縣爲縣人民政府。

  第三條 商標圖樣,應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製,長及寬不得超過十六公分(約合市尺四寸八分)。圖樣顏色,以實際使用的爲準。

  第四條 申請商標註冊時,應按商品分類表所定類別,在申請書內塡明所使用的商品。

  第五條 同一申請人以一種商標,使用於不同類的商品,須按類分別繳納費件,申請註册。

  第六條 各市縣商業行政機關接到申請書時,如發現塡報不實,或圖樣與實際使用不符,應提出意見,申報中央私營企業局。

  第七條 中央私營企業局認爲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另送關於商標的說明書,貨樣或其他附件。

  第八條 商標註册的申請日期,以發寄地郵局的日戳爲準。如不經郵局者,即以中央私營企業局收到之日爲準。

  第九條 關於商標申請事項,如與註冊條例或本細則的規定不符時,中央私營企業局得通知依限補正。

  第十條 凡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註冊,須委託在中國境內有正當商業或職業者爲代理人。

  前項申請爲外國人時,應並呈國藉證明書、代理人委託書。國藉証明書或其他文件,須一律用中國文字,但得附呈外文原本,以供參考。

  第十一條 依註冊條例第四條第四欵、第七欵或第八欵但書的規定,申請商標註册者,應繳驗証明文件。

  第十二條 依註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與巳經審定或核准註册的商標相聯合者,應以监定或註冊者為正商標。

  與註冊商標相聯合者,申請時應附原註冊證,經核准後,塡註所聯合的註冊號數、蓋印發還之。

  第十三條 已經審定或核准註冊的商標,其圖形,文字及所指定的商品,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 商標專用期滿,註冊人申請繼績專用時,應於期滿四個月前申請之。

  第十五條 凡申請人姓名、商號、住所、或印章花申請中有更換時,應卽報吿中央私營企業局;並向當地商業行政機關備案。代理人有更換,或其住所、印章有變更時,應即報吿中央私營企業局。

  第十六條 提出異議及有關書件,以中央私營企業局收到之日爲準。前項書件,應添具副本。

  第十七條 異議和再異議審定書,中央私營企業局應分送呈話人及共對方。

  中央私營企業局無從送達的文件,均於商標公報公吿之。自刊登公報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認爲送達。

  第十八條 凡經審定、核駁、或註冊的商標,中央私營企業局應將審定書,核駁通知書、或註册證,寄交當地商業行政機關轉發。

  第十九條 凡經異議撤銷的註冊商標,中央私營企業局應通知當地商業行政機關,轉令繳還註冊証,並於商標公報公吿之。

  因歇業、轉業而消滅商標專用權者,應由當地商業行政機關收繳其註冊証,轉送中央私營企業局註銷。

  第二十條 凡經註冊的商標,應於商標上註明註冊號數。未經註面者,不得冒用註册商標字樣,或用於廣吿、招牌及交易文件。

  第二十一條 商標註冊証有遺失或毀損時,註册人得聲述理由,並附証明文件,申請補發。

  補發註冊証後,其舊証於商標公報公佈無效。

  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册費及補証費規定如左:

  一、申請註册 每件繳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申請移轉註冊 每件繳人民幣三十萬元。

  三、申請袖發註冊証 每件繳人民幣十萬元。

  前項費用,得依實際情况,隨時增減,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與註冊條例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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