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軍政委員會頒佈
關於發展合作工作兩文件
一、關于當前發展合作工作的指示
根據全國合作工作者會議的方針及中南區目前的具體情况,擬定於今年秋冬兩季在本區開始建立和整理合作工作,對進行這一工作,特作如下指示:
一、此次全國合作工作者會議指出:在新區只要社會秩序安定,羣衆有初步發動(不一定在土改完成後)具有組織合作社的要求,即可發展合作社,目前中南區各地多已具備這種條件,可以立即着手進行這一工作,各省應在中南合作事業管理局指導下,首先以一定的力量,有重點、有計劃,自上而下的建立機構,訓練幹部爲今後廣泛的開展這一工作,在組織領導與思想領導上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
二、各省對這一工作的開展,應依照實際情況有區別的進行:在可能建立合作社而尙未建立或建立很少的地區,應採取重點試辦的方針,調配適當的幹部,辦好一個頂一個,甯少勿濫,然後穩步的推廣,條件不成熟時,萬勿操之過急,片面追求數量。在已建有合作社的地區,則視其具體情况,分別按照全國合作工作者會議的合作法(草案)愼重的加以整理,先健全其內部,然後再發展。
三、各省對於合作工作領導機構的建立,原則上確定先將省(市)一級的機構組織起來或將已有的加以健全,於省(市)人民政府下設合作工作管理局,由省(市)人民政府領導並受中南合作管理局的指導。對專、縣兩級之機構,則可視各專、縣區之工作及幹部條件,分別先後建立,於專署、縣人民政府下設合作指導科(以上各級機構之編制、經費等具體問題,另由中南整編委員會通知)。凡已建有合作社財合社之專、縣、區、則可不必另設機構,即以聯社或總社加以整頓健全由其兼理,並由其領導人中選舉適當人選兼任科長,以上各級組織,幹部,應由各級人民政府調配。
四、由於這是一件新的工作,我們還缺乏經驗,廣大人民還不十分習慣。在着手進行這一工作時,需要在幹部與羣衆中多方面的進行敎育宣傳。首先由省人民政府責成財經委員會和與合作工作有關的部門及準備調配參加合作工作的幹部進行一次認眞的學習,將這次全國合作工作者會議的文件「主要的是劉副主席的報吿,薄副主任的總結及合作社法(草案)」進行傳逹,並結合本省的具體情况加以討論。同時由有關的新聞、宣敎部門的配合,根據前述文件的精神,着重結合本省的農村的情况,編印通俗淺顯的材料,作一次廣泛的宣傳。
五、合作經濟是帶有半社會主義性質的,是新民主主義的經濟的組成部份之一,只要把這一工作十分健全地作好,才可能眞正的將全體勞動人民從經濟上組織起來,逐步廢除中間剝削,發揮羣衆的生產積極性,提高農民的生産效率,從而給國營經濟樹立下穩固的羣衆基礎。現在我們正是進行這一工作的開端,必須十分愼重,十分認眞地把這一件事情做好,於此,特別責成各級財經部門應把這一工作當作自己的事情,在工作上給以帮助和配合。
六、各省(市)接到這一指示後,望即參考中南財委製定的合作工作計劃綱要,按照本省的實際的具體情况,擬定出今年秋冬兩季發展合作工作的計劃,於十月底送交本會審査。
二、關於今年秋冬發展合作工作的决定
一、七月全國合作工作者代表會議及劉少奇副主席的報吿和合作社法(草案)已把合作社的性質、目的、方針路線等重大問題明確加以解决,本區合作工作必須根據中央的决定有步驟的及時開始。
我區合作工作雖有一些發展(現除廣西外,全區共有社一、三六四個,社員四十五萬多人,幹部四、二八三人,股金九十一億元)但因對發展合作工作目的方針路線尙未明確解决,人民政府對此工作尙未重視,羣衆有因供銷困難,要求辦合作社,並且已經自發地發展了一批,而人民政府旣未建立必要的指導機構,也沒有有計劃地經常給以扶助,形成自流狀態。可能辦的沒有辦,而已辦起來的不能納入正軌,還不大像合作社,加上經營不善,及國家優待不足(特別在城市中)致多數形成垮台或遭受極大困難。
二、根據此次全國合作會議精神,在新區只要社會秩序安定,羣衆有初步發動,而且有組織合作社的要求,即可發展合作社,不一定等到土改後才舉辦,從現在起,即應開始重視合作工作的開展,幷用一定的力量準備及造成發展工作的主觀條件,(建立機構,訓練幹部等)不能再等待自流,致造成日後工作上的被動。
今年秋冬在合作社客觀條件而又未建社和建社很少的地區,應確定:「在有一定領導及組社幹部條件之下,重點試辦,逐步推動,辦好一個頂一個,寧好勿濫,穩步慎重的的發展」的方針。在已有合作社地區應先按照合作社法(草案)先加整理,再行發展。
根據我區現有之合作社機構及訓練組社幹部計劃(一千五百人到二千人)再加上各級政府的領導與重視,估計全區發展新社三千個至四千個,社員一百五十萬至二百萬人,吸收股金一百五十億至二百億元,還是有可能的,把已有的合作社絕大部份整理好,也是有可能的。
三、爲了很好的掌握方針及進行工作,當前的首要工作就應抓緊建立領導機構,首先應把各省(市)的機構建立或健全起來,然後再把有條件發展合作社的專縣機構建立起來,只要有了一定機構,經過了合作社自己的組織系統的領導,工作就可以慢慢建立起來。否則再過幾年也難於辦好。機構編制,省(市)人民政府,應設立合作事業管理局,專縣人民政府應設立合作指導科(詳細編制由中南整編委員會通知)已有合作社聯合社的地方,不再專設行政機構,可由總社的負責同志兼任局長或科長,一個機構兼辦行政與業務兩個任務,其中的負責幹部及必要人員應就地由政府抽派。
四、合作社的工作是羣衆性的經濟工作,在土改完成後將成爲鄕村建設中一項主要工作,我們的幹部(包括老幹部在內)都是缺乏系統的認識與經驗的,必須加强學習,對此次全國合作會議精神,劉少奇副主席的報吿及合作社法(草案)應首先逐級組織傳達學習,幷應根據這些文件的精神,編印敎材與宣傳品,作一般幹部與羣衆中進行較普遍的宣傳敎育,使他們學習通過合作社把廣大的工人、農民及其他勞動人民從經濟上組織起來,使人民政府和勞動人民的聯系更加鞏固起來。
五、各省(市)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情况參考財委今年秋冬合作社工作計劃綱要,擬出今年秋冬發展合作工作計劃於十月初送交我們審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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