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區高等學校學生人民助學金暫行條例
第一條 凡學習積極學業成績優良志願爲人民服務而經濟上確屬困難無力自給或不能全部自給的學生,得依本條例申請人民助學金。
第二條 根據各校具體情况,確定各校人民助學金總額,在此範圍內由各校自行掌握。
第三條 人民助學金分為甲、乙,丙、丁、戊五種:
甲種 每人每月大米八十五斤。
乙種 每人每月大米七十五斤。
丙種 每人每月大米六十五斤。
丁種 每人每月大米四十五斤。
戊種 每人每月大米二十五斤。
第四條 硏究生(包括醫學院實習醫生)人民助學金之等級分下列三種:
甲種 每人每月大米二百斤。
乙種 每人每月一百五十斤。
丙種每月一百斤。
硏究生在不妨碍研究學習情况下得協助敎學工作,但每週不得超過六小時。
學校可依敎學需要約請四年級學生助理敎務,由學校核定給以乙種或丙種硏究生助學金。
第五條 各校應組織人民助學金評議委員會,集中領導全校人民助學金評議工作,以下得設院評議會,系級評議小組及硏究生評議小組等組織分層負責。總評委會由敎務長一人、敎育工作者工會代表二人(未成立工种者由校長或校委會主席聘請敎講助代表二人),政治課敎學委員會代表二人,學生會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以教務長爲主席,必要時得另推副主席一人。
第六條 人民助學金之評議應根據「自報公議民主評定」的原則廣泛討論,使每一學生都能深刻了解人民助學金的意義,做到符合同學的實際需要,鼓勵同學努力學習,並不過分增加人民的負担。
第七條 人民助學金評定後由許委會將審定之結果提請校長(或校委會主席)核准,呈報敎育部備案。
第八條 人民助學金每學期開始時評議一次(有需要時可在第二學期開始時重評或覆査一次),每月對個別申請調整者評定一次。
第九條 已領得人民助學金之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方得酌情減少或停止或追繳其已領人民助學金之一部或全部:
一、呈報家屬經濟狀況及證件不實者。
二、學習長期落後或犯嚴重錯誤者。
三、浪費人民助學金者。
四、家庭經濟狀况轉佳者。
第十條 本條例由中南敎育部製訂呈請中南軍政委員會核准後施行。前中原臨時人民政府公佈之「中等以上之公立學校學生申請人民助學金暫行制法」關於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部份即行廢止。
第十一條 本條例如有未盡事宜其修訂手續與前條同,必要時中南敎育部得依據本條例傾發補充辦法或另以公文說明。
附則
一、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名額,以丙等人民助學金爲計算標準,其他等級折合計算之。大米以九二機米為標準。
二、公立高等學校學生,凡請准人民助學金者,一律免繳學雜費。
三、各校附屬中學人民助學金,依中南軍政委員會公佈之「中南區中等學校人民助學金暫行辦法」辦理。
四、私立高等學校,本「重點補助」方針,得酌設立人民助學金。其名額呈由本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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