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5期

1950年10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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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區中等學校人民助學金暫行辦法


  一、人民助學金的設置是以帮助學習積極、品質優良、而經濟情况確屬困難無力自給或不能全部自給的學生繼續求學爲目的。

  二、申請資格:現有公立中學學校學籍之學生,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而學行成績優良者,均可申請人民助學金。

  1.供給制之軍、幹、烈屬子女尙未取得供給,而持有有關機關之證明文件者。(軍屬子女須得營以上的證明文件,幹、烈屬子女須取得區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文件。)

  2.貧苦工農靑年、貧苦工農子女持有縣級以上工會或農協之證明文件者。

  3.貧苦公敎人員之子女,持有有關機關及區以上人民政府之證明文件者。

  4.家境極爲淸寒,持有區以上人民政府之証明文件者。

  5.華僑學生。

  6.少數民族學生。

  三、申請辦法:

  1.申請人民助學金者應親筆繕具簽名蓋章之申請書一份,隨同證明文件呈繳。

  2.申請時間新、舊生均於入學時塡繳,(上期已繳證明交件者,可只繳申請書)。

  四、評議辦法:應根據「自報公議,民主評定」的原則,務須在限額內做到公平合理,切合實際需要。

  1.各校應組織人民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委會),主持人民助學金的評審事宜,由校長、敎導主任、班主任、學生會代表組成,以校長爲主任委員。

  2.評委會於學校註冊完畢後,將全部申請書分別班級評議。先由班小組提意見,全班評議後,再由班主任在班級評議結果上擬具意見。並簽名蓋章。

  3.評委會將班級評議結果公佈,俾能廣泛收集意見。

  4.評委會就原申請書、證明文件、班級評議結果及新收集意見等加以評審,將許審結果交學校當局轉呈上級敎育行政領導機關核准後照數發給。

  五、人民助學金之等級:

  1.甲等:除免繳學雜費外,每人每月另發給九二機米七十五斤。

  2.乙等:除免繳學雜費外,每人每月發給九二機米五十斤。

  3.丙等:除免繳學雜費外,每人每月發給九二機米二十五斤。

  六、名額下列名額係最高限額。各省(市)文敎廳(局)得在總名額內自行調整掌握。

  1.普通中學人民助學金名額佔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

  2.師範學校人民助學金名額佔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八十五。職業學校人民助學金名額佔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五十。

  3.名額均按甲等人民助學金爲計算標準,乙等丙等折合計算之。乙等每三名算兩名,丙等每三名算一名。

  七、已領得人民助學金之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敎育主管機關或校方得酌情减少或停止其人民助學金。

  1.呈報家庭經濟情形及證件不實者。

  2.學習長期落後或犯嚴重錯誤者。

  3.浪費人民助學金者。

  4.家庭經渣狀況轉佳者。

  八、本辦法由中南軍政委員會敎育部製訂呈請中南軍政委員會核准後施行。前中原臨時人民政府敎育部公佈之「中等以上之公立學校學生申請人民助學金暫行辦法」關於中等學校人民助學金部份即行廢止。

  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其修訂手績與第八項同。必要時中南敎育都得根據本辦法頒發補充辦法或另以公文說明。

  十、附則:

  1.對貧苦工農靑年及貧苦工農子女,應予以優先享受人民助學金的權利。

  2.華僑學生及少數民族學生,視其經濟情况予以照顧。

  3.人民助學金之申請及批准手續,儘可能於開學後一月內辦理完畢。核准後自申請之日起發給人民助學金。

  4.寒、暑假期內,原則上規定留校者發給助學金。暑假離校而家在外地者發給一個月的助學金。但應根據實際情况靈活掌握。

  5.因學習或因病離校者,經評審會批准,可領取離校期內之助學金。但各校學生假期內參觀實習由政府或有關單位供給膳食或津貼費用者,應按日數扣除其助學金。

  6.畢業生之助學金發至其離校之日止,其家境極困難,並擬升學者,得發給一個月的助學金,並給以存原校取得助學金的証件。

  7.對私立中等學校,本「重點補助」之方針,酌設人民助學金,其名額暫由各省(市)文敎聰(局)按實際情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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