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5期

1950年10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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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區高等學校學生人民助學金一九五零年下半年補充條例


  一、一九五〇年度上學期人民助學金名額。以丙等(每名每月九二機米六十五斤)爲計算標準,以全校實有學生人數百分之五十爲最高限額。

  在此限額以內,由各校自行負責掌握。助學金的主要標準以維持膳食爲原則。同時爲了照顧學生實際需要和避免浪費起見,本條例共設有甲、乙、丙、丁、戊五種等級。甲、乙兩種旨在照顧特殊困難的學生,在實際評定時,名額不宜多。

  二、關於本年度入學新生,爲了切實而有效地照顧經濟上困難的學生的學習生活,在人民助學金評議確定前,特作以下的規定:

  (一)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經濟『確屬』困難,且持有有關學校、機關、部隊、工廠、團體的証明文件,經本人之申請得由學校暫給人民助學金。

  1.三年以上工齡的產業工人;

  2.參加工作三年以上的革命幹部及革命軍人;

  3.革命烈屬子女;

  4.少數民族學生;

  5.華僑學生;

  6.在中學時原領有人民助學金的學生。

  (二)不屬前條列舉之學生,如經濟確屬困難,亦得申請人民助學金,但須於入學時繳驗原肄業學校或有關機關等的証明文件,由學校,審核後,暫給人民助學金。

  (三)前兩條申請人民助學金的學生,由學校根據其具體情況,依照中南區高等學校學生人民助學金暫行條例,在全校一九五〇年度上學期學生人民助學金總額內審定,凡核准者一律暫給丙種人民助學金,並呈報敎育部備案。

  (四)新生申請人民助學金在開學一個半月後根據『自報公議、民主評定』的原校評議之,評議確定後,前述暫給助學金即行取消。

  三、復學生、硏究生、舊生一律照舊辦法評定。轉學生原來享有助學金者,由原校開具証明列淸等級,申請領發,與舊生重評時一起重評。原來未享有人民助學金者照新生辦法辦理。

  四、各校師範生人民助學金名額,原則上與其他學生一律,同為百分之五十。目前如有實際困難,各校師範生可酌增名額,呈准後實行。

  五、各校助學金評定工作,須先經思想動員醞釀討論,然後再申請評定。

  舊生重評工作希望於開學後半個月內完成。新生評定工作,亦希望於開學一個半月以後的半個月内完成。評定工作完畢後,學校應將助學金招生名冊,分別等級繕為兩份送部。以後每月對個別申請調整者,亦應繕寫名冊兩份送部。於助學金評定後及每月對個別申請者調整後均須分別院系籍貫及出身成份列表統計造具兩份送部。學生助學金申請表及証件則不必送部。

  六、各校須建立固定的評議機構,如評議委員會,院評議會,系級評議小組及硏究生評議小組等,均須建立固定機構,使能進行經常工作,避免發生先緊後鬆以及其他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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