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與專署及縣(市)人民政府關於中等學校管理職權劃分暫行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零年九月二十八日文字第一四九號通令頒發施行
第一條 根據本省各級行政組織的職權及學校分佈的實際情况,爲使本省本辦法。中等敎育得到合理的領導和管理,收到更大的效果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屬於省人民政務辦理者:
一、掌握全省的敎育政策。
二、訂頒及傳達有關文敎工作的一般性的决定與法規。
三、任免全省公私立中等學校校長及副校長。
四、核准全省公私立中等學校的設立、變更或停辦。
五、核定省立中等學校的開班計劃,審核其預决算及核撥其經費。
六、訂頒全省學校曆。
七、關於科目、時數、及課本的規定(或奉命規定)與調整。
八、核准全省公私立中等學校學生的畢業及驗發畢業証書。
九、其他有關全省性或特殊性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屬專員公署(海南軍政委員會、及省轄市在內)辦理者:
一、掌握文敎政策領導區內各公私立中等學校工作。
二、簽請省府任免區內省立中等學校校長及副校長,核定此等學校敎職員的聘任或解聘,並對區內縣(市)立及私立中等學校校長副校長的任免,簽具鑑定意見呈省府辦理。
三、初步審核區內各公私立中等學校的設立變更或停辦轉省府核定。
四、指導區內各公私立中等學校敎職員的思想行動並審査其資歷舉辦進修班或硏究會。
五、初步審核區內省立中等學校的開班計劃及其經費的預决算。
六、核定縣(市)立及私立中等學校性質相同班級的增减計劃。
七、核定區內各公私立中等學校的收費標準。
八、審核區內省立縣(市)立及私立各中等學校對人民助學金或減免費辦法的執行情况。
九、根據上級規定核准區内各公私立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的學籍並報省府備案。
十、審核區内各公私立中等學校各級學生學期學年成績及畢業成績,初步核定畢業生的資格,如遇有不合規定者,應隨時指飭更正。
十一、派定人員或代表監督區內各公私立中等學校的畢業考試。
十二、輔導區內省立中等學校畢業學生的升學與就業。
十三、根據省府規定,審査區內各公私立中等學校校名,如有不合規定者應直接令飭更改。
十四、其他若府交辦事項。
第四條 屬各縣(市)人民政府辦理者。
一、檢査監督轄內各公私立中等學校的行政管敎及指導員生的思想行動。
二、初步審核轄內私立中等學校之請求設立變更或停辦;並簽具意見,轉呈專署審核後再轉省府核定。
三、關於縣(市)立中等學校校長副校長之任免簽請專署核轉省府辦理。
四、對私立中等學校校長副校長之任免簽具鑑定意見簽專署核轉省府辦理。
五、核定轄內縣(市)立及私立中等學校敎職員的聘任或解聘。
六、審核縣(市)立中等學校的預决算,及籌撥其經費,審査轄內私立中等學校的經費和預决算。
七、參照上級規定擬訂縣(市)立及私立中等學校人民助學金辦法,或减免費辦法,(名額公立學校最少百分之十五,私立學校最少百分之五)呈專署及省府核備,幷審查各校對該辦法的執行情形。
八、根據上級規定,審核轄內公私立中等學校新生入學証件,(如須行文調者,槪由縣(市)府辩理,審査後在新生一覽冊簽註盖章再呈專署核准轉省府備案)。
九、初步審査縣(市)立及私立中等學校的各種表冊與成績,遇有不符合規定或錯漏時應隨時指飭更正。
十、解决轄內各公私立中等學校臨時發生的緊急問題,並隨時報核。
十一、隨時將轄内各公私立中等學校實際情况向上級反映。
十二、輔導縣(市)立及私立中等學校畢業生的升學及就業。
十三、其他省府及專署交辦事項。
第五條 關於各中等學校呈報手績者。
一、關於新生入學証件
1.無論省立縣(市)立及私立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証件,均送請縣(市)府審核。
2.各校應造新生一覽冊四份,省辖市各校造三份,連同註件送呈縣(市)府審査,審査後,分別簽註盖章,以二份呈專署(專署核定後以一分轉省府,一份稱署備查)以一份留縣(市)府備査,以一份連同証件發還原校。
3.各校應於取錄新生後,先將取錄各級人數逕報專署及省府備査。
二、關於學期學年呈報表冊者:
1.揷班生一覽表,復學生一覽表,休學生一覽表,退學生一覽表(以上各表應將各年級各學期分册列報,勿將各年級連績合表列報)敎職員一覽表,畢業生畢業成績一覽表等六種,及各種統計类,省立中等學校應造兩份,呈專署核(核定後以一份呈省府備査,一份留專署備査),縣(市)立及私立中等學校應造三分,呈由縣(市)府審核(審核後,一份留縣(市)府,二份呈專署審核,核定後再以一份呈省府備査)。各級學生一覽表,各級學生前學期成績一覽表等二種,省校造一份呈專署審核,縣(市)立及私立中等學校應造兩份呈由縣(市)府核轉專署審核,均免呈省府。
2.畢業報吿表,省校應造兩份連同畢業證書,呈專署審核後以一份留署,一份連同證書呈省府核准畢業,幷驗印發還,轉發各校。縣(市)立及私立中等學校則須造三分連同畢業證書,呈由縣(市)府審核,一份留府,兩份轉專署審核後,以一份連同證書呈省府核准畢業,幷驗印發還專署轉發。
3.以上各種報表,除有特殊情形者,由省府作特別指示外,其他一般的槪由專署審查後,逕復或覆由各縣(市)府轉知各校,惟各專署對各報表有所修正時,應在報廳表冊內註明,以便査者。
三、各校除以上規定應呈省府的各項報表外,並依照文敎廳前頒「關於恢復和整頓本省原有學校的工作要點」及校曆的規定按期呈報各種工作報吿。
四、私立中等學校的開辦立案表冊呈由各縣(市)府核簽意見後,呈專署審核轉省府核定。
第六條 附則
一、文敎廳以前所頒發的一切指示及决定,凡與本辨法有抵觸者,應以本辦法爲準則。
二、本辦法未具列的事項,或臨時發生的事項,應向層級請示後再行斯理,作爲本辦法的補充。
三、如有臨時緊急事項不及請示者,應於處理後作詳細報吿。
四、本辦法解釋權屬省府。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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