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務院
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佈
關於人民司法機關迅速淸理積案的指示
各地人民司法機關,正在着手進行淸理積案工作,有的地區已吿完成並獲得經驗,但總的看來,目前各地案件積壓現象,仍相當嚴重。積案的不能迅速淸理,足以使法律對一些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罪犯失去及時有效的懲罰和敎育,影響革命秩序的建立和鞏固,同時使訴訟當事人受到訴訟拖延之累,影響生產,而人民司法機關的工作亦將因而陷於被動,不能有效地發揮其在國家當前政治任務中的積極作用。爲此,各級人民政府及人民司法機關應把積案的現狀加以分析,採取愼重負責的態度和切實有效的辦法,爭取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淸理積案工作,並防止積案現象的繼績發生。茲就淸案方針及應注意之點,作如下的指示:
一、迅速淸理未决案犯:
(1)對罪大惡極證據屬實的反革命案犯,應照本年七月二十三日本院關於鎭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迅速判處。
(2)有犯罪嫌疑而證據不足,且無法再尋求證據者,除反革命犯外,應分別案情,予以敎育釋放,或交保釋放。
(3)覊押錯誤者,應立即釋放。
(4)未决案犯不應予以釋放或保釋者,應卽分別案件進行的階段,迅予偵査、起訴(或不起訴處置)或進行審判。
二、淸理積案應與當地當前社會情况及工作情况相結合。對反革命案件、破壞國家經濟建設案件及與當地當前社會情况工作情况有着重大影響的案件,應抓緊時機,迅予淸理。
三、各級人民政府須認眞領導淸理積案工作,必要時應從其他機關抽調一批幹部,臨時協助工作;幷酌量案件性質,邀請有關機關團體分別協助處理(如反革命、婚姻、勞資、工商償務等案件,得由公安、婦聯、工會、財經部門或工商局協助處理)。省(行署)市人民法院應製定切實的淸理積案計劃,督促執行,幷可組織力量,選擇重點縣(市)予以帮助,以期取得經驗迅速有效地推進淸案工作。
四、各級人民司法機關在淸理積案工作中,應力求切實簡化訴訟手續,淸除部份人員中因襲舊司法制度的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的作風,同時必須嚴格防止對淸理積案發生任何粗枝大葉馬虎了事的輕率態度。
五、爲了順利地完成淸理積案工作幷防止積案現象的繼續發生,各級人民司法機關應即建立嚴格的捕押制度,嚴肅法治觀念,加强値日的收案工作。對能即時解决的案件,即時予以解决,對不必或可以不收押的人卽不予收押,幷應聯系當地社會條件與工作情况,試行由機關團體推選代表參加陪審的制度和在機關團體內部試行同志審判會進行調解公斷工作,以及實行巡廻審判、就地審判,開展區村調解與司法宣敎等工作,以求鞏固和擴大淸案工作的效果,幷由此建立與健全人民司法制度和改進今後人民司法工作。
以上指示,希各級人民政府及人民司法機關切實執行,幷將執行情况按級報吿。
一九五零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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