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3期

1950年08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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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稅收問題

(一九五零年六月十七日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

第二次會議上的報告)


各位委員、各位同志們:

  八個月來,人民政府的財政和稅收工作,在保障一九五零年度全國收支概算上做了一些工作。截至今年五月底止,鹽稅完成了全年任務的百分之三十三點四五,鹽稅完成了百分之二十五,工商業稅貨物稅地方稅合計完成了百分之三十五點四五,秋季公糧完成了百分之九十七。這些數字的完成,加上第一期公債推銷了將近九千萬分,使國家的財政情況起了很大變化。城市稅收的作用提高了,達到了和農村公糧收入相等的地步。有計劃的稅收制度開始代替了曾經是被迫採用的難以掌握的發行大量紙幣的辦法,從而把國家的財政安放在比較鞏固的基礎之上。今年三月以後,出現了收支接近平衡、物價趨於穩定的局面,這些成績之所以獲得,應歸功於全國人民的支持和廣大工作人員的努力。

  我們在稅收工作中,存会着許多缺點和錯誤。正如劉少奇副主席所說:「我們這些醫院的醫生和助手們,並非個個都是高明的,各種設備和藥劑的準備也不完全,這樣就使得一些本來可以避免的痛苦和困難,沒有能够避免。」比如我們在公佈工商業稅、貨物稅兩個主要稅法時,未能同時公佈施行細則,以致各地稅局對於稅法條文的解釋和引用極不一致。稅收任務是按稅率估定的,這在財政工作上是不可少的,但執行起來,就曾發生過任務和稅率相互矛盾的現象。在税種、稅目和管理手續上,有些本來是可以簡化,減少貨物週轉和工商業者納稅的困難,但沒有及時簡化。工商業稅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在內,根據稅率的自報公議民主評定,是依率計徴條件還不具備時一種比較合理的和必需採取的辦法,但在評定中,不少地區又發生了小擠大,大擠小以至负担不公的現象。稅收幹部積極工作,負責完成國家所賦予的任務,是好的,但作風有時比較生硬,引起了許多納税人的反感。此外在稅收幹部中,有百分之九十以上係留用人員,其中絶大部份是好的,努力工作的,但也有一些仍然因襲國民黨時代的作風,並有貪汚受賄情事。其原因主要是由於經驗不够和教育不够。只要我們財經主管機關注意這些,能及時分析情況、總結經驗、規定正確的稅則、稅率和徴收方法,教育全體幹部,過去的缺點和錯誤就可以改正,滿足人民的期望。

  爲了從稅收方街調整公私關係,根據毛主席的指示,召開了包括工商業者代表在內的各大行政區各省區各大中城市的稅務局長會議,根據共同領担第四十條第二節的規定「國家的稅收政策,應以保障革命戰爭的供給、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及國家建設的需要爲原则,簡化稅制,實行合理負担。

  關於稅種、稅目、稅率諸問題

  一  稅種

  今年一月二十七日公佈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共爲十四種,即貨物稅、工商稅、鹽稅、關稅,薪資報酬所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交易稅、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爲税、使用牌照稅。决將薪資報酬所得稅和遺產稅兩種暫不開徴;地產税和房產稅兩種合併為一種,即將原定的十四種減爲十一種。

  二   稅目

  關於貨物稅和印花稅修正如下:

  (一)貨物稅品目:全部免徵者,有陶器、石灰、土製磚瓦、自來水筆零件、鐘錶零件、留聲機零件、汽車及汽車零件、土硝和蠟燭等;一部免徴者,有橡膠製品、玻璃製品、五金類、電料類、自行車零件、礦產品、皮革和植物油等。免徵品目共三八七個。合倂徴收者,有棉織品合併在棉紗内微收,毛織品合倂在毛紗內徴收,新的品目亦加合併等。這樣一來,又減少品目三九一個。兩項共減少七七八個品目,原品目一一三六個,減倂後剩下三五八個。

  (二)印花稅:有的沿用國民黨時代印花稅法,共三十六目。有的用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印花稅條例草案,共三十目。稅務會議根據財政部草案,减去職工領薪收據,身份或資格證照、各種許可證照、運輸護照、結婚證書、延聘證書和受聘成書、總分支店往來對賬之日記賬、月計表和對賬性質的抄單、洗染單、存戶取息不足起徴點的收據,共減去五目,剩下二十五目。

  三  税率

  (一)营業稅,按營業總收入額計稅部份,仍維持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稅率;按營業總收益額計稅部份,仍維持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六的稅率:另劃出按營業收益額佣金計稅的部份,規定稅率為由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二)所得稅,仍維持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稅率,但將起徵點從一百萬元提高到三百萬元,均適用百分之五的稅率。最高累進點,從三千萬元提高到一萬萬元,始適用百分之三十的稅率。並將累進級數由十四級增到二十級,級數增加,累進放緩。

  (三)臨時商業稅,將原百分之四到百分之六累進徴收,改爲一律按百分之五比例徴收。

  (四)貨物稅中,紙烟稅率由原百分之一百二十從慣徴稅,減爲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一百二十分四級從價徵收。改製酒稅率,由原百分之一百二十,減爲百分之五十。改性酒精,由原百分之一百二十,減爲百分二三十。棉紗與棉織品合併徴收,按原稅率應爲百分之十六點四,減爲百分之十五。毛紗與毛織品合倂徵收,按原稅率應爲百分之三十,減爲百分之二十,火柴從原定百分之二十,減爲百分之十五。

  (五)印花稅,縮小按金額比例徴收範園,擴大按件貼花範圍,如商事憑證,除發貨票仍按千分之三貼花外,售貨銀錢收據等均改爲按件貼花。

  (六)利息所得稅,原只私人行莊按所得額百分之十計徵,國家銀行不徵收,現决定公私銀行一律徴收,稅率由百分之十減爲百分之五。

  (七)交易稅,確定徴收範圍,只對有牙紀市塲者始得徴收。公營商店、合作社、固定工商業和不經過牙紀與交易員成交者,均不得徴收。

  (八)房產稅和地産稅稅目合倂,分別計徴。原房產稅從價徴稅由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一點五,地產稅由百分之一點五到百分之四累進徵收。現定房產稅一律按百分之一,地産稅一律按百分之一點五比例徴收。國家機關部隊團體所住公共房屋,槪不徵稅。

  (九)特種消費行爲稅,筵席稅的起徴點從一萬元提高到五萬元,冷食稅從五千元提高到一萬元,旅館業規定每日每房間三萬元以上者,始得徴收。

  (十)屠宰稅,廣東徴異地屠宰稅徴收。人民和政府機關部隊團體,自養自宰自食的牲畜,不徴屠宰稅。

  (十一)使用牌照稅亦酌景減低,如非機動車從原來的二十四斤到一千斤,減爲從二十斤到四百斤。

  (十二)鹽稅,按原規定減半徴收。

  (十三)城市地方附加,只准在公用事業和房地產內附加,其他如營業稅所得稅內不准附加。

  (十四)滯納金,由原按日課百分之三的罰金減至百分之零點五到百分之一。


關於徵收方法、貨照、評價計稅諸問題


  一   徵收方法

  (一)工商業稅,規定爲自報査賬依率計徴、自報公議民主評定和在自報公議民主評定基礎上的定期定額這三種方法,同時採用。凡工商業有健全的會計制度,可資徵稅確據者,其營業稅和所得稅槪依賬簿的記載和計算,採自報査賬,依率計徵的方法。凡工商業會計制度尙不健全者,採自報公議民主評定的方法,但亦要評到合乎稅率的標準,不許高於或低於稅率。評議前,得根據各行業的經營規模,至少分成大中小三等,每等視其營業狀況再分爲上中下三級,分別選擇一定比例的典型戶,進行典型調査,求得各行業和各行業中間各等級的標準營業額和所得額,然後由各行業或各區評議委員會分別進行評議。所有評議工作,統由稅務機關和工商聯合會共同協商,共同負責,務期逹到公平合理、依率計徴的目的。用民主評議徴收的工商業戶,如不斷改善其會計制度,確已具備查賬計稅的條件者,經核准得改爲自報査賬,依率計徴。定期定額徴稅方法,適用於沒有健全賬簿的小的工商業戶,每年大體可重行一次評議,評定後則固定其應納稅額,按一個月或兩個月交納一次,通年不變。不管採用上述三種方法中的那一種方法,依照稅率估計的徵收數字,仍然是不可少的,但只是作爲參致,必須做到按照稅率,不徵多,亦不徵少。

  (二)所得稅,擬定半年估徴一次,年終結算,多退少補。

  (三)總分支機構如資本合一,不單獨計算盈虧者,不論設於本埠外埠,其營業稅應各就其營業行爲所在地交納;所得稅由總機構彙總繳納。總分支機構間資本劃分,單獨計算盈虧者,所有工商業稅應分別各自交納。總分支機構按原價内部調撥貨物,不得視爲營業行爲,不徴營業稅.。

  (四)工商業戸單獨地或者聯合地在外埠設立採瓣機構,只採購小販賣者,不徵收營業稅。

  (五)凡兩個以上工廠,經批准後,得在本埠或外埠設立聯營機構,納稅與否並如何納稅,規定如下:聯合採辦原料,專供自用者,免徴工商業稅。聯合承攬定價,分配聯合各廠承造者,免徴工商業稅。聯合推銷貨品,如售價減去必要費用如運費等,高於原廠價出售者,按銷貨全額,以販賣業稅率課稅,不高於原廠價者,按製造業稅率課稅。聯營機構如獲有差額收益時,其差額收益,按佣金例課稅。

  (六)公私廠商特約代銷業務,就其代銷手續費,依佣金例課稅。

  (七)固定工商業臨時派員到外埠推銷貨品者,須向銷貨地稅務機關交納營業稅。

  (八)臨時商業稅,售貨後始得徵稅,不准預徵。

  二   貨照問題

  (一)水泥、平面玻璃、唱片、钨、锑、啤酒、麥粉、棉紗、瓷器、罐頭、飮料等十一種貨品,完稅出廠後,不再領取分運照,不再辦分運手績。

  (二)農林磺産品,如茶葉、竹木、礦砂、煤等貨品,盡量採用劃區貨照同行辦法,貨物運出劃區外,不再領分連照,不再辦分連手讀。

  三   評價計稅問題

  (一)貨物稅計稅公式仍維持:

  市場平均批發價格/(1+稅率)=完稅價格。但應嚴格執行按出廠價格計稅相不超過第一次市場批發慣格的規定。

  (二)出口貨,在出口不利的情況下,經過批准後,可以退貨物稅。

  (三)調整稅價,原定物價漲落幅度達百分之十五的時候才可以調整,現在物價趨於穩定,調整幅度改爲百分之十。

  四

  定於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底,舉辦工商業資產重估和資本調整。

  五

  决定各大中城市成立稅務覆議委員會,由稅務局、工商局工商聯合會和工會等方面組成,由稅務局負責召集,覆議有關徵收總額、爭議和處罰等事項。


關於農業稅間題


  去年徵收公糧,一般達到農業總產量的百分之十七的比例,加上地方附加,則在百分之二十上下。爲了保障革命戰爭的供給,農民對國家是出了力的。去年秋季公糧,截至現在止,完成了原來任務的百分之九十七。應該指出,去年新區徵收公糧是在極端困難的情況下去完成的,老區幹部對新情況不了解,沒有可資依據的徴糧材料,大多數地區還不得不利用舊保甲人員。國民黨所組織的土匪和反動派公開地或秘密地破壞徴糧工作,根據不完全的統計,爲徴收公糧而犧牲的幹部在三千人以上,這些同志是爲國家盡了職而最後犠牲了性命的。也由於以上這些情況,去年徴糧工作是做得很不細緻的,缺點和錯誤是很多的。首先我們沒有來得及制定一個統一的徴收辦法,如果有一個統一的徵收辦法,某些偏差可以避免,此點中財委應負責任。負担的人口面較窄,一般沒有達到農村人口的百分之八十。累進率太高,有些地主負担超過其農業總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甚至百分之百,各級糧政機關,為了保障任務的完成,有屢屢附加的情形。微糧工作是關係千百萬群眾的事情,大多地區,把這一工作簡單地交給徵糧人員來做,而不是首長負責親自動手。自徵糧開始前和徵糧中間,也沒有向群眾作廣泛宣傳,把徴糧政策和徴糧辦法講淸楚。某些地方徴糧幹部即曾經發生過亂押、亂打、亂罰的事情。所有以上這些偏差,在今後徴糧工作中,都是必須糾止的。爲了調整農業稅,旣滿足國家的需要,又滿足農民的要求,必須採取下列各項方針和辦法:

  (一)固定负担比率。政務院關於一九五零年夏徵公糧的决定,對各階曆的徴收累進率,以戶爲單位徵收,貧農最高不得超過其夏收的百分之十,中農最高不得超過其夏收的百分之十五,富農不得超過其夏收的百分之廿五,地主不得超過其夏收的百分之五十,特殊者亦不得超過其夏收的百分之八十,這一規定是適當的。以後徴收,一律按率計徴,不得超過,亦不得減少。

  (二)爲鼓動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徴收一律按土地的常年應產量計算,因勤勞耕作和善於經營,超過相同土地的常年應産量者,不多徴:因怠於耕作,其收穫是不及相同土地的收穫量者,不少徴。

  (三)爲了把公糧工作做到公平合理的程度,各地必需在秋收前進行一次產量調在和評產量的工作。沒有土改或土改未完成的地區,可將土地按當地人民習慣分成水旱山坡幾等。每等中再分成上中下三級,抽出一定比例,進行典型調查,求出各等各級田畝的常年應產量來,作爲秋徴的根據。土改已經完成的地區,則應結合發土地証進行普査,把土地產量固定下來。

  (四)今年夏徴公糧時,各級首長,必須親自負責,下鄕動員,向羣衆講淸楚徴糧政策、標準和辦法,並確實幫助徵糧幹部,不犯命令主義的錯誤,做到依率計徴。秋徴時適區更寬,稅量更大,更必須這樣做。

  (五)必須製定一個全國統一的農業稅法,付諸實施。這一稅法,應規定稅率、徴收方法、徵收範圍、徵收的人口面、計算標準,評產量和嚴格規定不准層層附加等,並在今年秋徵前公佈出來。

  (六)農業稅只徴收農業正産物。農村中的交易稅,原來是爲了反對牙紀的封建剝削而設的,但後來徵收過寬,反於人民不利。今後交易稅,只適用於有牙紀市場的地方。舉凡公營商店、合作社、固定工商業和人民,不經過牙紀交易員直接成交者,一律不徴交易稅。對農民推銷家庭手工業品和農業品,一律不徵行商稅。

  以上就是我對於調整稅收工作的報吿,請各位加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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