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3期

1950年08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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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

供給制工作人員小中灶伙食待遇標準的規定


  爲統一全國供給制工作人員伙食待遇標準,依工作人員之職務及工作歷史,特規定小中灶待遇如下:

  甲:享受小灶待遇者:

  1.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及中央人民政府各院、委、署及政務院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正副首长委員以上和省委級以上的正副秘書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人員。

  2.中央人民政府辦公廳及政務院所屬部、會、院、署、行辦公廳正副主任,正副司長及其他同級人員參加革命工作期滿十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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