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3期

1950年08月15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50年 > 第1卷第3期
【打印】 【字体:

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佈

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


  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已在大陸上基本結束,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已先後成立。但在某些地區特別是有些新解放地區,國民黨反動派残餘在帝國主義指使之下,仍在採取武裝暴亂及潛伏暗害等活動方式,組織特務土匪,勾結地方恶霸,或煽動一部份落後分子,不斷地從事反對人民政府及各種反革命活動,以破壊社會治安,危害人民與國家利益。因此,積極領導人民堅决地肅淸一切公開的與暗蔵的反革命分子,迅速地建立與鞏固革命秩序,以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幷順利地進行生產建設及各項必要的社會改革,成爲各級人民政府當前重要任務之一。

  一、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鎭壓一切反革命活動,嚴厲懲罰一切勾結帝國主義、背叛祖國、反對人民民主事業的國民黨反革命戰爭罪犯和其他怙惡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對於一般的反動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資本家,在解除其武裝、消滅其特殊勢力後,仍須依法在必要時期內剝奪他們的政冶權利,但同時給以生活出路,幷强迫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爲新人。假如他們繼績進行反革命活動,必須予以嚴厲的制裁』。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遵照共同綱領的規定,對一切反革命活動採取嚴厲的及時的鎮壓,而在實行鎭壓和處理一切反革命案件中,又必須貫徹實行鎭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即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的政策,不可偏廢,以期團結人民,孤立反革命分子而達到逐歩肅淸反革命分子的目的。爲此,特對重要反革命分子的處理,是經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作如下的原則指示:

  一、對一切手持武器、聚衆叛亂的匪衆,必須堅决鎭壓剿滅,幷將其主謀者、指揮者及罪惡重大者,依法處以死刑。

  二、對以反革命爲目的而殺害公職人員和人民、破壞工礦倉庫交通及其他公共財物、搶劫國家和人民的物資,偷窺國家機密及煽動落後分子反對人民政府的一切活動、組織或諜報、暗殺機關,應徹底破壞幷逮捕其組織者及罪惡重大者,依法處以死刑或長期徒刑。

  三、對怙惡不悛的匪特分子和慣匪,依法處以長期徒刑或死刑。

  四、凡勾結、窩藏上述三項重要反革命分子而情節重大者,依法處以長期徒刑或死刑。所有上述各項反革命案件,經當地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判决死刑者,其批准手續,在新解放地區,由省人民政府主席或省人民政府授權之當地專署以上首長批准後執行,在東北、華北及西北老解放地區,由省人民政府或大行政區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後執行,在中央及大行政區直屬市,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主席批准後執行。上述各項重要反革命分子之判决死刑者均不得上訴。

  所有上述各項反革命案犯的處理,均應切實調查證據,認眞硏究案情,幷禁止刑訊逼供。在實行鎭壓革命活動中,應防止亂打亂殺,如發生此種情形時,應予迅速有效制止,幷查究責任,依法處理。

  各少數民族聚居或雜居地區,關於反革命分子挑撥的民族衝突事件的處理,應按具體情况安愼决定,幷及時請示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一九五零年七月二十三日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