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3期

1950年08月15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50年 > 第1卷第3期
【打印】 【字体:

中南軍政委員會公安部頒佈

中南區城市口管理三個文件


  一、中南區居民聲報口暫行規則

  第一條 爲建立革命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權利與國家財產安全,精確瞭解全區戶口,明確規定居民聲報戶口手續,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本區境內居民,不論國籍、民族、職業,在一地需留住三個月以上,除機關、部隊、團體照機關、部隊、團體戶口暫行辦法登記外,均須一律依照本規則,向當地公安機關領填戶口備查簿,聲報戶口,辦理登記,接受管理。

  第三條 凡在一起食宿,共同生活的家庭或團體的單位,不論其人數多少,關係如何,均作一戶。但如一家分住兩處,分起伙食,或雖同住一處,而分起伙食,或同起伙食,而分住兩處,相離較遠者,則均應分别向公安機關聲報戶口。

  第四條 凡居民之遷徙、出生、死亡、結婚、離婚分居、合伙、開張、歇業、僱工、解雇、收養、繼承、認領、失蹤、尋回、他往、歸來、臨時外宿、臨時宿客、變更、更正等,通稱戸口異動。遵照如下手續,時間,向該公安機關聲報異動。

  1.遷出:由戶主或本人持戶口備查簿、向該管公安機關聲報登記,領塡遷移申請書,經所長批准、發給遷移証、繳銷戶口備查簿後,才得遷出。市內遷移不塡遷移申請書,直接持戶口備查簿到公安機關口頭報吿,經所長批准蓋章後,即可遷移。

  2.遷入:由戶主或本人持原住地之公安機關、或區以上政府發給之遷移証件,於遷入之次日內,向該管公安機關填寫遷入申請書登報在記,經批准後,領取戶口備査簿,才能入戶居住。如無證件者,應覓安實舖保(或房東)二家負責,辦理臨時居住手續,待將證件補送後,再領塡戶口備査簿正式入戶。市內遷入,持批准遷移之戶口備查簿,到遷入地公安機關經驗明屬實、換囘改正蓋章後,即可入戸。

  3.出生死亡:出生由其父母或戶主於出生後一月內,持戶口備査簿向該管公安機關聲報登記;死亡應在一天以內由戶主或其他同居人、或死亡時所在房、主或土地屬有人、或其他經殮人,持戶口備查簿到該管公安機關聲報登記,經派警驗明蓋章後,方得註銷。領取埋葬許可;如需運往他地者,則需塡寫運柩申請書,經查明批准後,領取運柩執照,始可埋葬或運往他地(如嬰孩未經聲報而已死亡者,仍應分別辦理出生、死亡手續)。

  4.結婚離婚:結婚由雙方戶主或當事人於婚後三日內,持戶口備査簿及結婚證件,向該管公安機關聲報登記。招贅應由招贅一方戶主或本人負責聲報登記,他方由戶主或本人負責註銷戶口或繳銷戶口備查薄。離婚由戶主或當事人於離婚後次日,持戶口備查簿與政府或法院發給之離婚證件聲報登記。離婚後移居者,按遷移手續辦理。

  5.分居合伙:分居由分開之各當事戶主於分居之次日持戶口備查簿到該管公安機關塡具分居合伙呈報表,經所長批准後,註銷原有戶口,領填新戶口備査簿。其分居後遷移者,按遷移手續辦理。合伙由雙方戶主於事前持戶口備查簿或他地遷移證,填具分居合伙呈報表,經所長批准後,領塡新戶口備査簿入戶。

  6.開張歇業:由戶主於事前持工商局開業執照、或批准之歇業證件及戶口備查簿,到該管公安機關填具開張、歇業報吿表,經批准後,編入或註銷戶口。開張者應領塡新戶口備査簿,歇業人口有遷移者,按遷移手續辦理。

  7.僱工解僱:由戶主與被僱人或被解僱人一同持戶口備查簿到該管公安機關聲報登記,其被解僱人需遷移者,應按遷移手績辦理。

  8.收養承繼認領:由雙方戶主持證明文件及戶口備查簿聲報登記,其被收養人或被認領人係遷入者,應辦遷入手續(如係一方收養,其收養人於五日內聲報登記)。脫離關係,應持政府或法院證件及戶口備查簿聲報登記。脫離遷出者,應辦遷出手績。

  9.失蹤尋囘,失蹤由戶主即日持戶口備查簿,向該管公安機關聲報登記如尋囘時,應即日說明情況,報銷臨時登記。三個月以外仍未尋回者,即註銷其戶口:三個月以外尋囘者,按遷入手續辦理。

  10.他往歸來:他往在一日以上三月以內者,事前由戶主或本人持戶口備査簿到該管公安機關說明情況,經批准後即可。如逾期未歸者,必須申報延長,歸來時需申報註銷。但他往三月以上者,應按遷出手績辦理。在三月以外歸來者,應按遷入手績辦理。

  11.臨時外宿、臨時宿客:居民因事外宿,在一日以上三月以內者,由戶主或本人持戶口備查簿向該管公安機關聲報,經蓋章後,即可外宿。外來客,住宿一日以上三月以內,由戶主持戶口備查簿,當日向該管公安機關聲報,經蓋章後,即可住宿(如夜十時以後來的客人、可先報吿居民組長,次日再報吿公安機關)。如逾期不囘,或提前歸來,與屆時未去,或提前離去,必須聲報延長或註銷。如按期歸來、離去,則不必聲報註銷。如期於三月以上,則應辨理遷移手續。

  12.變更與更正:登記事項與事實不符,或戶主變更及其他事項變更時,應由戶主或本人持戶口及其他有關証明文件,於三日內到該管公安機關聲報變更或更正,經批准蓋章後,方爲合法。

  第五條 一人有兩處以上之住址者,在常住宿地聲報入戶,他處登記爲「寄宿」戶口。如食宿相等,則擇一處入戶,他處爲寄宿戶口。在備査簿内註明(寄宿戶不統計)。

  第六條 工廠職工,學校員生,不在工廠、學校留宿者,在其家裏或住宿地入戶。工廠、學校只作登記,不討戸口。

  第七條 旅棧、行號、公寓住客,應逐日填登旅客循環登記簿,於每晚十一時呈送該管公安機關審査。

  第八條 公私立醫院、診所、應建立病人住院登記簿(軍醫院、幹部療養院除外)。病人入院,應逐一塡入登記簿,於當晚持簿送該管公安機關審閱(如該日無病人入院,可存置該院內備查,不送公安機關)出院時,應即註銷,送公安機關核閱。

  第九條 本规則居民應予嚴密遵守,對違反規則,假報、不報、包庇壞人者,人人均有監督、檢舉、向公安機關報吿之義務。

  第十條 居民違犯以上规則與窩藏、包庇壞人,假報僞造戸口者,依中南區戶口違警暫行罰則處理之。

  第十一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請中南軍政委員會修改之。

  第十二條 本規则呈准中南軍政委員會公佈之日起施行之。

  二、機關部隊團體口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消弭匪特的破壞空隙,保障機關、部隊、團體駐地安全,以維護社會秩序,特製定本瓣法。

  第二條 凡於本區各市、縣所居住之左列機關、部隊、團體等,除隸屬該部之上級管理外,並須一律向其所在地之公安機關進行戶口登記。

  (一)黨:各省、市、專、縣區之黨委會等;

  (二)政:各級人民政府其及所屬之分住部、院、廳、處、署、局、所、站等;

  (三)軍:警備部隊、軍區分區、駐防軍、公安部隊、軍醫院等;

  (四)團體:工、農、靑、婦、商、學聯、會等。

  (五)交通機關:鐵路局、車站、汽車站、公路局、電訊局、郵政局、航政局、航空分公司等;

  (六)公營企業:銀行、礦山、各種公司、貿易局、海關、工廠、牧塲、合作社等;

  (七)文敎部門:幹部學校、文工團、報社、書局等;

  (八)上級政府派住之通訊處、辦事處、交通站等;

  (九)民主黨派派駐之支部及辦事處。

  第三條 凡中南區機關、部隊、團體及各地市、縣之一切人員到達地之三天內,無論久暫,必須持本機關之介紹信,向當地之公安機關登記。辭去時前一日,須要註銷。

  第四條 凡機關、部隊、團體之在職員工及其家屬住在機關内者,無論自起伙食、或與機關人員共起伙食,均須一律登入機關、部隊、團體戸口,由各機關、部隊、團體首長或指定專人負責,其在外與市民雜處散居之員工家屬,得按普通戶口登記,與市民辦理同樣手續,接受管理,不得例外。

  第五條 機關、部隊、團體和市民同住一院或巷內時,其設在院門或巷口之崗哨,不得阻止公安員警進出執行職務。同時住在該院巷之機關、部隊、團體,應指定專人進行居民瞭解,如發現有特殊事故者,應即時報於公安機關。

  第六條 機關、部隊、團體戶口,得由各該首長或指定專人負責,每月將戶口人數之變動情呪,向公安機關作統一報告一次,不作零星之登記或註銷。

  第七條 對機關、部隊、團體戶口,不作其人員變動的管理,只按月根據單位之統一報吿核對一次,每届月終,將人數填入月報表內。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提請中南軍政委員會批准修改之。

  第九條  本辦法呈准中南軍政委員會公佈之日起施行之。

  三、戶口違警暫行

  第一條 爲切實保護人民利益,貫徹戶口管理規則,正確實施幷保証戶口管理各有關工作順利進行,特製定此罰則。

  第二條 凡中南區各省、市、縣居民(不分國籍、民族職業)違犯戶口聲報暫行規則者,悉依本罰則規定辦理之。

  第三條 機關、部隊、團體戶口變動不報、違犯規則者,應隨時向其指定負責主管人提出批評或警吿,如仍屢犯不改者,公安機關得提請其上級對指定負責主管人給予行政處分,以敎育之。

  第四條 外國僑民違警事件之處理,一律按本罰則,協同外僑管理部門辦理之。

  第五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十四日以下、五日以上之扣留,或一百四十市斤以下、五十市斤以上之中等白米(折合當日市價)之罰金:

  1.逃避戶口呈報、或有意不報戶口者;

  2.對假報戶口之人代爲具保証明包庇掩飾者;

  3.唆使他人不報、或假報戶口者;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者;

  5.假借他人或轉讓借予他人各種戶口身份証件者;

  6.私自塗改或篡改各種戶口身份證件者;

  7.死亡不報、私自掩埋或轉移他處者;

  8.旅店、行棧代客編造情節,不具實塡報旅客循環登記簿,企圖蒙混者;

  9.虛擬情況、僞報身份、欺蒙哄騙或拒絕戶口工作人員之調査詢問者;

  10.造謠破壞房口管理者;

  11.僞裝夫婦、父子、兄弟、姊妹、親戚、朋友等,企促隱瞞查詢者。

  第六條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十日以下、三日以上之拘留,或一百市斤以下三十市斤以上之中等白米(折合當日市價)之罰金

  1.對不報戶口之隱藏包庇者;

  2.遷入、來客、僱用、辭退,不按規定報吿登記者;

  3.領取遷移証或旅行証,無故逗留原地不走,不按規定辦法聲報繳銷者;

  4.領取旅行証旅行囘來,不即時報吿繳銷旅行証者;

  5.有意報吿重口、或重口在兩處領取戶口備查簿、不聲報註明、企圖投機取巧者。

  第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吿、當衆悔過、或處三日以下四小時以上之拘留,或三十市斤以下,十市斤以上之中等白米(折合當日市價)之罰金:

  1.流動游住、不按規定報吿登記者;

  2.出生、遷出、嬰孩死亡、持戶口備查簿他往、戶主變更、收養、承繼、認領、職業變更、分居合伙失縦、尋囘、結婚、離婚、臨時外宿等,不按規定報吿登記者;

  3.醫院住院之病人出院入院,不按規定登記病人名册報吿者;

  4.其他有關戶口事項,不按規定報吿者。

  第八條 村、閭、街、組幹部有利用職權隱瞞包庇各種違犯戶口規定情節者,得按本罰則規定各條欵加倍處理之。

  第九條 同一違警行爲違犯二種以上違警規定者,如一人隱瞞包庇壊人,而又爲其具保証明掩飾者,得擇其重者加倍處罰之。

  第十條 同一時間一人違犯兩種以上之違警規定者:如假報戶口、虛構關係,得分別處罰之。

  第十一條 業經受到罰金或拘之處分,在三個月以內又累犯兩次以上者,得加重一倍處罰之。

  第十二條 違犯戶口規定之行爲,在未被發覺以前自動向該管公安機關報吿悔過改正者,得酌情減輕或免除共處罰。

  第十三條 僞造、盜賣、竊取或行賄購買各種戶口身份旅行証、遷移証及假借戶口進行冒充、欺詐鑽空者、一律扣交司法機關依法判處之。

  第十四條 科處罰金或拘留,由該管公安局之派出所呈准市、縣公安局或市、縣所辖之公安分局辦理之。

  第十五條 違警行為有涉刑事責任者,除以本罰則處分外,其刑事部份仍應依法送司法機關處理之。

  第十六條 科處罰金,應填發三聯收據,一聯存査,一聯呈送市、縣政府查核,一聯交被處罰人收執。

  第十七條 違警事件均應簡要記入違警人戶口備查簿之違警事件記載欄内,不得阻止登記。

  第十八條  本罰則所謂以上、以下、以內,其本數一同計算在内。

  第十九條 本罰則以時計算者,以時計;以日計算者,第一日不計,末日以全日計;以月計算者,以月歷計算之。

  第二十條 本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請中南軍政委員會修改之。

  第廿一條 本罰則呈准中南軍政委員會公佈之日起施行之。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