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新解放區
一九五零年夏徴公粮實施辦法
(中南軍政委員會第十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關於一九五〇年新解放區夏徵公粮的决定」及中南區具體情况製定之。
第二條:夏徴公粮為全年應徴公粮的一部份,向有夏季農業收益人按累進辦法徴收(但不徴公柴公草)。俟秋季徵收時,照中央新頒農業稅法令統一計算全年稅額扣除夏季徵收額,即爲秋季應徵額。但夏季無農業收入地區及出租戶夏季不收租者,不徵夏季公粮。
第三條:夏徴公粮總額以省爲單位,不得超過夏收正產物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三。
地方附徴粮按照應徴公粮額百分之十五合徵收之(如應徵公粮一百市斤,地方附徴粮爲十五市斤,合倂徵收一百一十五市斤)。
第四條:一九四九年災情嚴重,秋收毫無或收成很小的重災區,應予免徵或减徴。餘如烈屬軍屬、供給制工作人員家屬之貧困者,孤寡老弱及夏收後仍無力負擔之災區,夏季均得免徵或减徴。但除災區外,在貧苦戶較多地區,以區爲單位,免徴戶不得多於該區夏徵總戶數的百分之二十。
新墾生荒地熟荒地按法令規定公粮均免徵。
第五條:夏徵農業收益,依種植夏季農作物之土地常年應產量爲準,按當地經營條件和通常種植習慣下所應收穫的一般産量計算。各地估計一般產量時,要切合實際,不得估計過高,亦不得估計過低。同等土地,因勤劳耕作善於經營或種植經濟作物而增産者,不增加負擔,因怠於耕作而减產者,其减產部份亦不减少負担。
第六條:夏徴公粮,以小麥或早稻爲折合計算標準,以戶爲徴收單位,將其一般農產量總額,按其人口數除之,得出毎人平均數,照稅率表計徵。
第七條:地主已依法實行减租者,夏季公粮應由地主與佃農雙方按收入計算(自營及佃出佃入者依照本條二項規定辦理)負擔。地主未依法實行減租者,夏季公粮由地主完全負擔,佃農不負擔。如確因天災歉收,在减租後佃農仍無力交租者,得將地主未能收和部份之土地所産粮食,免除其公粮負擔。
自營收入一百斤作一百斤計算負擔,佃農收入一百斤作九十斤計算負擔,出租收入一百斤作一百二十斤計算負擔。但支付農業投資之業主或出租少數土地之小業主不在此限。
第八條:凡用耕畜每頭扣除一百市斤至一百五十市斤(驢按一百市斤,牛馬騾按一百五十市斤扣除)收穫量計算負擔。
第九條:夏徴公粮人口之計算以徴收時登記清冊實有人口爲準,但左列人員依左列規定:
一、革命軍人及供給制之工作人員均在家計算人口。
二、僱工在其自己家中計算人口。
三、外出人民不依靠家庭農業收入爲生者,不在夏徵公粮中計算人口。
第十條:特殊土地負担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公田、學田之自營者,徵收其收入百分之十三。出租者,徴收共租額收入百分之二十。
二、祠堂田、氏族田、社田、敎會田、寺廟田其出租者,一律徵收其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自營部份按稅率表計徴。
第十一條:公粮負擔戶夏季收益每人平均七十市斤或一百市斤(稻或小麥)以下者免徵。超過規定者依左列累進率徵收,不得違背,至特殊戶收入全年收入在兩千石以上者,得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徵收制,但最高亦不得超過其夏收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二條:一般地區起徵點爲一〇一市斤,但個別地區,因夏季收益不大,如由一〇一百市斤起徴,而免徵戶超過百分之二十者,則可降至七〇市斤起徵。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况具體决定。
一般的地區由本稅率表第二等起徴,個別地區由第一等起徴。
第十三條:生產經濟作物過多或缺粮地區,人民如繳粮確有困難,願以其他實物或代金抵交公粮者,可酌情折徴一部其他實物或代金。其徵收他種實物種類折合主粮計算率,經濟作物規格及銷路,應先與貿易機關具體硏究。徵收代金須視農村人民幣流通量多少及粮價高低爲定。徵收代金多少,均由省人民政府按各縣具體情況分別規定,呈轉中南財政部與中央財政部批准執行。
第十四條:各縣人民政府於徴收前應收集有關粮賦册籍,以資參考,領導區鄕政府發動羣衆,査淸地畝,擠出黑田,並分區分等評定每畝土地夏季常年應產量、經鄕農民代表會通過後分發各鄕榜列公佈,由鄕村政府製給交粮証,交公粮負擔戶携同繳粮証按應繳數額品種質量,向接收粮庫繳納。
第十五條:公粮負担戶繳納公粮,須乾燥潔淨圓實,如有摻雜潮濕,接收粮庫得拒絕收納。
第十六條:公粮負擔戶缴粮距指定粮庫肩挑及人力推車運送里程在三十里以內者,大車船隻運送單程在五十里以內者,由繳粮戶義務運送。超過規定里程由政府依照規定價格發給運費。
第十七條:公粮負擔戶經過民主評議如仍認爲有畸輕畸重及超過累進率情事時,得於接到納粮通知單五日內向鄕區或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訴,鄕、區,縣人民政府須於七日內派員調査勘評,依法裁定,並發給裁定書,但在申訴期間納粮人須按原定數額如期繳納,俟裁定後淸理。鄕、區、縣人民政府逾期不作答覆裁定,或納粮戶對答覆裁定仍不服時,得向裁定之上級政府申訴,但省府之裁定爲最後之裁定。
第十八條:凡依本辦法之規定,在調査、評議、繳粮、運粮中起模範作用著有成績者,給予適當獎勵;凡破壊徴粮工作之進行及逃避負擔者,除分別糾正及追交外,並予以懲處;情節更大者,送人民法院處埋。前項處罰權,屬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行政人員在調査徵收中包庇隱瞞營私舞弊者,予以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者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十條:各省人民政府得依據本辦法自行制定施行細則,但須呈報本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經中南軍政委員會通過公佈施行,修正亦同。
附表:
夏徵稅率 |
|||
稅等 |
夏季每人平均收入 |
徵收率% |
|
1 |
71 |
100 |
4% |
2 |
101 |
150 |
6% |
3 |
151 |
200 |
8% |
4 |
201 |
250 |
10% |
5 |
251 |
300 |
12% |
6 |
301 |
350 |
14% |
7 |
351 |
400 |
16% |
8 |
401 |
500 |
18% |
9 |
501 |
600 |
21% |
10 |
601 |
700 |
24% |
11 |
701 |
900 |
27% |
12 |
901 |
1200 |
30% |
13 |
1201 |
1500 |
35% |
4 |
1501 |
2000 |
42% |
15 |
2000 |
以上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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