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各級征粮委員會組織章程
一、爲貫澈「中央政務院關於今年夏征公粮的决定」推行合理負擔,堅决完成任務,特根據廣東省一九五〇年征收公粮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組織各級徴粮委員會。
二、各級征糧委員會在各級政府黨委領導下專司土地產量調查硏究,分配任務,調整負擔,領導敎育征粮人員,總結交流經驗,隨時糾正偏向,督促入倉等事宜。
三、各級征粮委員會組織如下
1.各專區得組織征粮委員會,由黨政軍及有關財粮貿易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並聘請有威望的公正人士,農民代表,由九人至十一人組成之,設正副主任各一人,領導主持會議。
2.縣得組織征粮委員會,其組織與專區同。
3.區得組織征粮委員會,由黨政軍及農民代表組成,並得聘請吸收有關人員參加,由七人至九人組成之。設正副主任各一人,主持領導全區有關征粮工作。
4.鄕村得組織征收公粮評議委員會,由全體農民民主選舉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組成之,必要時得由上級政府聘請指定人選組織之。
鄕村評議委員會得辦理土地調查登記,產量評定,公粮任務計算分配,督促組織公粮入倉,檢査粮質。
四、區以上征粮委員會設辦公室,其辦公費由各級粮食局編造預算,經批准後由粮務經費內開支,但該委員會爲不脫離生產之組織,如有聘請專門人員爲委員時,其供給可算在臨時征粮工作隊人數內。鄕村征糧員會爲不脫離生産之組織,一切費用由縣府規定數目由地方附加粮內開支。
五、各級征委會人員如有營私舞弊,得按公粮征收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之,有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
六、本章程如有未盡事疽,得由各級政府提請本府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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