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幷健全粮食工作制度淸理粮倉粮賑及規定加工運輸標準的决定
財粮字第六二九號
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一九五〇年夏征即將開始,鑑於過去制度之混亂,加工運輸標準不一,工作上不特诸多困難而且毛病時生,爲貫澈中央中南指示精神,打好今後工作基礎,本府决定建立幷健全各種制度,在夏征前澈底進行清查粮倉,清算舊賬,幷規定加工運輸標準。
甲、建立並健全制度
(一)支撥制度:
1.凡本省境內所征起之公粮,除地方粮外,支撥調度權屬於中央,省、市、縣、區人民政府非依上級粮局支付命令或合法之粮票不准付粮。
2.支撥手續:
(1)軍隊系統(野戰軍及地方軍)由部隊各級後勤機關逐級編造預算;黨政機關由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造預算,經批准後,領取中南粮管局支發証,才能發給公粮,任何機關部隊團體之名義條據嚴予拒付,不得通融或强索。如非法動用,應追究責任,按中央規定以破壊制度論處。
(2)粮局依據支付令據情分期或一次撥付,如有個別單位存有未領餘粮於倉庫者,按中南軍政委員會與中南軍區財會字第017號聯合命令執行,逾期半月不領者按存粮數量交納千分之二保管費,如屬供給粮逾期一月歸庫交公。
(二)報吿制度
1.根據中央規定各專署粮局庫存收支月報情况,應於次月四日前電報或表報省局(按賬面結存數)。
2.實際收支庫存情況應於次月八日前塡表報省粮局,以便綜合報轉中南糧管局。
3.縣局每隔五日向分局報吿一次。
4.倉庫向縣局(科)每五日報吿一次,此種報吿,分局向省局每十日報吿一次。
5.一九四九年與一九五〇年一至四月份收支庫存月報表,應於七月上旬以前補報前來。
6.報賬格式及手續按會計制度草案辦理。
乙、淸理公粮倉庫
(一)全省名專區、各縣、各區鄕不論租用、借用、永久性臨時性倉庫一律加以澈底淸查,並限於一九五〇年七月卅一日前淸查完竣,淸査完畢後,須將存粮數量,倉庫情形,備品情形連同有關方面淸加逐級上報省粮食局轉報中央。(若中央公粮與地方粮台倂存放者,須分清上報,今後收支及薄務費開支,亦應分別立賬,勿使混亂)地方粮可另設專人負責管理,一切費用亦由地方粮內開支)。
(二)清查出之公粮一律加以適當集中加强保管,幷根據政務院前頒「關於統一國家公粮收支保管調撥制度的决定」將中央公粮與地方粮分開保管,分別建立中央粮庫與地方粮庫,各級粮食部門須著手向各級人民政府取得聯繫解决粮食分管後的倉庫問題,並須首先照顧中央公粮倉庫的需要,根據本省倉庫情形,在本年夏征前要將中央公粮與地方公粮分開保管是有困難的,可以適當延緩,但應進行準備工作,製造條件爭取至遲於本年秋征前分開保管。
(三)清査組織:由省粮食局派人配合專區粮食分局,縣糧食局(科)人員,在各級黨政首長直接領導下以縣爲單位逐倉清査,尤其是零星專人負責管理的倉庫。
(四)淸在工作重點:
1.各倉庫之收支結有賑目,支撥會計的執行及有關加工運輸方面的具體材料(辦法另訂)
2.存粮之損耗及損失(包括出芽、霉爛、虫蝕、焚燉、被盜、被搶、貪汚等)査明其損耗數量、原因、處理經過、幷追究責任按級上報。
3.現實存粮数量、質量及保管辦法等。
4.倉庫情況:修建、原有、或租借用的數量、質量、容量、交通條件設備情形。(將倉庫改作新公地點或作其他用者,可直接由清倉負責人洽商各該機關歸還仍作公粮倉庫)。
5.備品方面:
(一)不論接管、購買、租借用的各種備品,於清査後須分門別類填表按級上報省糧食局(表冊已發)。
(二)一切公粮倉庫所存備品,各倉庫除依據實際需要保有一定數量外,其餘均交省、專區、或縣根食局(科)統一調用。
丙、加工運輸標準的决定:
(一)遵照政務院「關於改變食粮加工標準增加糧食的第一條所有糙米只許碾一道機,要保証每百斤糙米出(92)斤食米的决定」根據本省各地區出產谷質及加工工具不同,在本省本年五月間召開的粮食會議上决定各專區「九二米」出米標準:珠江、中區、潮汕每百斤谷出「九二米」(71)斤,東江、西江、南路各百斤谷出「九二米」(70)斤、興梅、北江、每百斤谷出「九二米」(69)斤,各專區可根據各縣區產谷谷質及加工具實情分別向所轄各縣區提出「九二米」出米要求,須堅决達到省糧食會議之决定,若個別地區無法逹到,亦應以食糙米的辦法補救,以貫澈中央精神,減輕人民負擔。
(二)運輸費標準
根據中南糧食管理局搬運工資標準和本省實際情況定出「各種車輛、馬䭾、人力擔挑運費標準」「帆船運費支付標準」「裝卸搬運工資標準」三種,又根據公粮運輸消耗情形定出「公粮運輸路程及消耗量暫行辦法」分別列表附後,在中南未統一規定前可照本辦法辦理(附表三張)。
各種車輪馬䭾人力挑担運費標準
(附表一)
輪船運費支付標準表
(華里計算)(附表二)
廣東省人民政府粮食運輸損耗率計算規則
一九五零年五月十二日訂
一、本省粮食運輸損耗率,現根據實際情況,修訂本規則執行。
二、粮食運輸過程中,以無損耗為原則,如發生自然損耗悉依照左列損耗率計算。
三、粮食運輸實無損耗者,不得報耗,如確有損耗時,始准在不超過上項規定範圍內,按實耗數報銷。
四、粮食運輸因保管不力損耗超過上項規定標準者,其超過標準之數量,應由承運機關或承運人,負責如數賠償,並按其超耗數處罰百分之五十以儆效尤。
五、粮食運輸,因保管得法而無其他弊病,能使粮食免除損耗者,反而漲出數量,其漲出數量可按百分之五十獎給承運機關或承運人,以資鼓勵。
六、粮食在運輸期間,遇有不可抗力情況(如沉船、翻車、被炸、匪劫、水、火災害等)而發生損耗時,不得以一般手續報耗,因在發生情況時,隨時電報本機關,並應具書面報告,檢齊證明文件,詳陳經過與損耗原因,經上級核准後,始准報銷,在未經上級核准前,原運粮機關與承運人均不得卸責。
七、本規則經省粮食局公佈實行之。
八、本規則需加修正補充時,由各級粮食局提經省粮食局決定之。
裝卸搬運工資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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