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3期

1950年08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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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獎勵人民投資修復公路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獎勵人民投資修復本省公路,發展交通事業,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省原有已遭破壞之公路,除國道省道外,均得由人民依照本辦法之規定呈准本省交通應投資修復。

  第三條 投資修復公路之權益:

  (1)投資修復公路人,可在本省交通廳統一領導下,取得在其修復路段內之專營行車權益,及其他合法之保障。
  (2)在該修復路段核定之專營行車期限內,其他營業性質之車輛,非經本省交通廳核准,不得在其路段內營運,如經核准參加其路段營運者,及其他客貨車輛通過其路段時,得照本省私營公路徵收專營補貼費暫行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修復公路之工程標準,說明如左:

工程類別

修復標準

橋涵載重

永久式

臨時式

二十公噸

五至七點五公噸

路基寬度

七點五公尺

路面

寬度

厚度

三公尺

最少十二公斤分泥結碎石

灣道最小半徑

照舊修復

縱坡最大百分數

照舊修復

渡車船隻載重

最小一十五噸

  第五條  專營行車期限,依照投資總額,工程標準,及估計其所修復路段內營運狀況核定之。

  第六條   投資修復公路應辦之手續:

  (1)如願投資修復公路者,可先到本省交通廳接洽,由本等交通廳儘量供給有關資料,及在可能範圍內予以技術上之協助,幷通知地方政府給予修復上之各種便利。

  (2)填具申請書,註明擬修復路段之起訖地點,經過地段、里程、資本總額負責人姓名地址。

  (3)呈繳組織章程,股東名冊,與修復公路工程計劃書,(附工程計劃書編造須知)

  (4)經本省交通廳極准後應依期開工、完工。

  (5)全路工程完成後,應即報請本省交通廳派員査驗。

  第七條 本省交通廳接到上項修復公路申請時,應派員前往査勘,於核准後,即通知開工,在修復期間,幷經常派員的往察看其施工情況,俟路修復,查騐結果認爲合格者,依照第五條之規定,接定其專營行車期限,發給專營行車執照,如有不合工程標準者,除事先呈報核准者外,應責成築路人依照規定補辦完妥,經復騐合格,再行核發專營行車執照。

  第八條  經領得專營行車執照之築路人,應於領照日起一個月內開始行車,並照本省私營公路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辦理一切手續。

  第九條 凡專營行車路段,如因業務需要,擬增加投資,改善或提高其橋涵路面工程標準,經呈請本省交通應核准者,得照第五條之規定,重新核定其專營行車期限。

  第十條 專營行車路段之養護工作,客貨運價,專營補貼費,養路費,管理費等費率,及其他一切有關行車業務之進行,以及代收代養路段專營期滿後之處理,槪依照本省私營公路管理暫行辦法第九、十一、十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

廣東省獎勵人民投資修復公路工程計劃書編造須知

  一 投資修復公路申請人,根據廣東省獎勵人民投資修復公路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呈繳之工程計劃書,悉依本須知編造之。

  二、編造工程計劃書,應呈送一式三份,共內容如左:

  某某公路修復工程計劃書。

  1緣起:叙述該路沿綫經濟、政治、人口、文化、有關交通需要等情況。

  2路綫:路綫起訖地點之名稱,路段所經市鎮及距離里程(公里),與何路段相連,如係跨越數縣路綫,須註明兩縣交界地名,及各縣所佔有之里程。

  3工程標準:說明採用廣東省獎勵人民投資修復公路辦法笫四條規定之何種標準。

  4施工程序:說明工程之管理、監督及施工方法程序,預定開工、完工日期。

  5工程費:說明全部工程費總額。

  6附送圖表:路綫平面圖,比例尺一萬分之一。縱剖面圖,比例尺横一萬份之一,縱一千份之一。橋樑、涵洞、渡車船,碼頭等設計圖。工程預算總表,工程預算分表,工程預算詳細表,土石方表,橋樑工程表,涵管工程表,路面了程表,渡口設備工程表,行車標誌工程表,(以上表各照附式樣辦理)。

  7原行工程情況:應將各項原有工程現況,分別詳述,必要時附圖或表。

  三、修復公路申請人所呈工程計劃書,如不合規定標準者,得由本省交通廳代爲改正或發還更正,再呈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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