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3期

1950年08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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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協助查獲與制止私運郵件的通令

交字第一九六號

一九五零年七月十六日


  奉 在中南軍政委員會六月廿六日會經字第O七四號通令:「查中南郵政總分局曾於本年三月三日已頒發「處理私運郵件暫行辦法」,並經該局通令各省市郵政局遵照辦理在案。近查廣東、湖北、湖南等省,各地商人私運郵件之風,仍未稍戢。爲了澈底實行郵規,維護郵政權益,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茲再隨令檢發「處理私運郵件暫行辦法」一份,仰各級軍政機關轉飭所屬,除遵守郵政規則,照章辦理外,並應大力協助郵政部門嚴加查獲,堵絕私運郵件之不法行爲。對査獲有力者,當按規定辦法給予獎賞,仰即遵行爲要!」希即遵辦爲要。

  此令


  附:處理私運郵件暫行辦法一份


處理私運郵件暫行辦法


  第一條: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掛號郵件平快郵件,及快遞掛號郵件爲營業,(運送機關或經營運送者,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不受此項限制)。

  第二條:郵政機關對於違犯第一條規定之私運郵件得派員搜査或扣留之,並得請求當地司法機關,治安機關,或地方人民羈押其私運人。

  第三條:違反第一條之規定者暫處以國內互寄平信起算郵資一百五十倍之罰金,並依照現行郵件資費就各該郵件,按件科罰兩倍郵資,此項科罰之兩倍郵資則歸郵局處理。

  第四條:郵政管理局及各一等郵局,如發覺有私運郵件情事得於必要時依照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派員會同治安機關搜查,但應由各該局局長簽發搜查証明交由郵局所派搜査人員收執,俟用畢繳銷。

  第五條:二三等郵局於所轄區域內如有私運郵件情事認爲有搜査必要時,應先密呈管理局局長核簽搜查證明,如情形迫急,不及呈請核簽者報請當地治安機關或地方人民政府派員協同搜查。

  第六條:各郵局拿獲私運郵件案件送由司法機關審理時,除私運之郵件外,其他足以証明私運郵件人以遞送郵件爲營業之事實人証或物証,均應派員陳明或提供採用,無論司法機關是否起訴,郵局均應將私運人姓名、住址、年齡、籍貫及所犯案情與其他必要事項詳細登記,以便再犯時有所參攷。

  第七條:私運郵件案件經司法機關判處罰金依法接納者,應以罰金之五成送交移送該案之郵局充獎,是項獎金,全部給予拿獲人,如有告發者以其中三成獎給之。

  第八條:私運郵件案件,如經郵政人員拿獲交由治安機關或由郵政人員會同治安機關或海關人員拿獲,再由治安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判處罰金者,其在事之郵政人且治安機關或海關人員,均得視爲拿獲人,但郵局對於司法機關移送之獎金應斟酌情形妥爲分配,如郵政人員參加分配者,其所得獎金,不得超過其他拿獲人應得之數。

  第九條:私運郵件案件,如遇私運郵件人無力繳納罰金者。應將私運郵件所科收之二倍郵費提出三分之二,充作獎金,其支配辦法,按照本辦法第七八兩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處理私運郵件事務得呈請軍事管制委員會或人民政府轉飭海關或其他緝私機關於執行職務之便注意協助查緝,如經拿獲之私運郵件及私運郵件人員,一併移送當地郵局按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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