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3期

1950年08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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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各地電信局幹部任免的指示

辦字第一八六三號

一九五〇年七月十一日


  粤省解放後,各地軍管會、人民政府、均派軍管代表或檢查員駐當地電信局接管,監督工作,對各該局恢復業務敎育職工等均起了很大作用,這是不可磨滅的,證明了各地軍管會,人民政府對國營企業之關心與重視,但也有少數局之接管人員,以當地軍管會指示之名自行改薪金制,自行兼行政職務,或介紹人員來電信局工作,造成廣州管理局不易掌握,致增加人員,加大開支。

  廣東共有電信局所四十四個,散佈全省,除汕頭韶關等較大局已由廣州管理局派任局長外,多數局所仍是原來的舊局長,這些主管人員有些可以留用,有些經敎育改造後可以留用。據了解也有些技術庸碌無能,或貪汚瀆職份子必須撤換。但由於幹部不足,廣州管理局只能派出少數幹部去接替那些應撤換者之職務,而要全部派出足够之幹部則不可能。另方面現在各局之軍管代表,有一部份過去曾在部隊中從事通信工作,或具有電信技術能力,如留在電信局工作,對改革舊制度加强企業之工作當有重大作用,有的小局因人數很少(三五人不定),業務不多,則不須派軍管代表,只要明確規定與當地政府之關係,政府可不定期的檢査監督其工作即可,現有之軍管代表可以抽囘去做夏徴土改工作或其他工作。爲此特做如下决定:

  一、各縣市政府對當地電信局原局長應進行了解,各該員工作負責,有能力,在羣衆中有威信,或過去無劣蹟,職工亦不反對,可以留用者,應函知廣州電信管理局正式任命留用:所派之軍管代表可以抽囘另行分配工作。

  二、凡原局長因貧汚瀆職,庸碌無能,或劣蹟昭著,遭受到職工反對須撒換者,如軍管代表原係技術通信幹部,方有能力能勝任局長職務者,由當地政府將應撤與應任人員之材料函廣州管理局審查處理,如軍代不能勝任,則由電信管理局派充。

  三、凡專署所在地電信局之軍管代表,仍暫保留,何時抽回,或留電信局,由專署與廣州電信管理局逕行函洽决定。

  四、凡軍管代改任局長或暫留局執行軍代職務者,槪由廣州管理局領導指揮,調動時須經管理局同意,其生活供給由電信局負責,按管理局規定之標準執行,當地政府不予處理。

  五、各專署縣市政府對當地電信局之工作,有檢查督促之權利與責任,凡重大問題,應向廣州管理局提供意見,各電信局所向上級之工作報吿,應抄送當地政府一份(業務表報在外)凡職工敎育或與政策法令有關問題,電信局應請示當地政府。

  六、各地政府今後未經廣州管理局同意,不得介紹人員去電信局工作。

  以上即希遵照執行,並將辦理情形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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